快讯 |美国田纳西州出台法案保护音乐家免遭AI侵权;“香格里拉”起诉“香格里拉”;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3.26 知产快讯3

1.美国田纳西州出台法案 保护音乐家免遭AI侵权

322日消息,当地时间周四,美国田纳西州州长Bill Lee签署了一项法案,旨在保护包括表演者、音乐家在内的艺术家免受人工智能(AI)的侵权。

田纳西州被认为是美国乡村音乐的发源地,诞生了许多音乐传奇人物,这也使得该州有意愿推动这种法案。支持者表示,目标是确保AI在未经艺术家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复制他们的声音。

该法案将于71日正式生效,到时未经许可人们将不能使用AI模仿艺术家的声音。

州长Bill Lee在签署法案时表示:“我们田纳西州在音乐行业雇佣的员工比其他任何州都多,艺术家拥有知识产权、有天赋,他们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而AI没有。”

然而,对于那些希望保护自己的艺术作品不被AI随意抓取和复制的艺术家来说,这项立法的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像Bill Lee这样的支持者承认,尽管得到了音乐产业内部人士的广泛支持,也得到了田纳西州议会的一致批准,但这项立法前景仍不明朗。

据悉,田纳西州的音乐产业在全州提供了61617个工作岗位,为国内生产总值(GDP)贡献了58亿美元,并建设了4500多个音乐场所。

田纳西州的许多音乐家表示,他们没有时间等待完美的解决方案,并指出AI的威胁已经出现在他们的手机和录音室里。

这项立法被称为“确保声音和图像安全法案(ELVIS)”。虽然AI在音乐制作领域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但最近,生成式AI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引发了广泛争议,包括法律和道德问题。

到了去年,许多生成式AI已经能够自己创作包括原创声音、歌词或整首歌曲在内的内容。

更广泛地说,AI的崛起也引发了许多其他担忧,包括担心它可能被用来破坏选举、加剧欺诈或导致失业。欧洲在AI监管方面领先于美国,而美国立法者正在起草相关规则。

拜登政府正在向议员们施压,要求制定有关AI的法规,但分裂的美国国会在这方面几乎没有取得进展。(来源:财联社)


2.“香格里拉”起诉“香格里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案件

香格里拉,被誉为“人间天堂”,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下辖市及首府所在地。香格里拉地处举世闻名的“三江并流”风景区腹地,“群山蕴宝、众水流金”,是举世寻觅的世外桃源,也是很多人“心中的日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纠纷的上诉案件。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葡萄酒、青稞干红酒的公司,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松园片区,在第33类酒(饮料)、青稞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注册了图片、香格里拉、图片商标。其发现维西尚良聚龙湖酒厂(以下简称聚龙湖酒厂)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的酒水包装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样。

香格里拉公司认为

双方在酒水领域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聚龙湖酒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弱化了香格里拉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及唯一指向性,减损了香格里拉公司的商业机会,挤压了香格里拉公司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给香格里拉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故请求法院判决聚龙湖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聚龙湖酒厂辩称

其在酒水外包装上使用了其自有的“阿尺木刮”及图形商标,消费者能明确区分商品来源;其在酒水外包装使用“香格里拉”字样系正当使用中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聚龙湖酒厂在酒水外包装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地名商标中的地名不属于对该地名的正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支持了香格里拉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聚龙湖酒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聚龙湖酒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聚龙湖酒厂上诉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香格里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聚龙湖酒厂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长期从位于香格里拉县的云南迪庆国家粮食储备库采购小麦、青稞等粮食用于酿酒,其在产品宣传时使用“香格里拉”地名具有正当性。

一审法院严重扩张了“香格里拉”商标的保护力度,严格禁止他人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来源,绝对排斥他人的正当使用,使得该地名被一家企业独占或垄断,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

聚龙湖酒厂生产的产品为青稞酒,香格里拉公司生产的产品为葡萄酒,产品品类不同,不存在上诉人挤压特定市场交易份额的可能。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


3.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2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8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8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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