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销售假“舒肤佳”被诉 法院: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的商标侵权纠纷,最终认定某副食店销售侵权商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仍应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广州宝洁公司是专门从事洗涤和洗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其经核准注册的“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肥皂、香皂等,在中国境内经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年9月2日,该公司在市场维权过程中发现宜兴农村某副食店所销售的肥皂使用了上述商标,且经鉴定该香皂并非正品。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

审理中,某副食店抗辩称不知道售卖的香皂非正品,香皂是以3.5元/块的市场价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货,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交易凭证及供货商工商信息材料,交易凭证显示产品为“舒肤佳”香皂,供货商为甲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副食店提交了从正规平台进货的交易凭证,该交易凭证明确载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足以认定案涉香皂系购自甲公司,具备合法来源。

同时,某副食店系小微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其从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货符合交易习惯,受限于专业程度及鉴别能力,不应苛求其对所进货的香皂予以一一核验真伪。某副食店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进货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且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进,可以认定某副食店销售的是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综上,某副食店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当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宝洁公司在维权诉讼中,为固定证据、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支出了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侵权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最终,宜兴法院依法判决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支付宝洁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商标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免责的情形,即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主客观要件相互关联,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销售者不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即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进而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广大小微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核实供货商的身份,主动索取进货单、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相关凭证须明确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商等信息,以免出现纠纷时丧失假货溯源机会,无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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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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