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双刃剑——专利权评价报告

我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在专利维权领域亦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数量上占主角。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均未经过实审,在维权时如何评估其稳定性?如若明显不稳定,不但给被维权方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对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会造成很大的浪费。
在专利维权实践中,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能会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独占许可人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初步评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性。
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可以作为专利权是否稳定的初步证据,但是其并不具备证明专利是否有效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是负面的,也不能否定该专利的有效性,专利的有效性是通过专利无效程序来确定。
尽管如此,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相关的交易平台仍是具有其参考价值,甚至是必备的。
哪些专利维权场景,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
电商平台侵权投诉
在电商成为侵权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的情况下,电商平台的侵权投诉成为了迅速制止侵权行为的低成本、高效率维权手段。
在电商平台上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维权时,通常均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例如在淘宝、天猫、京东、阿里巴巴平台上进行线上专利侵权投诉时,如无证明专利权稳定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决定书,则必须上传正面的(专利权稳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商平台才会受理该侵权投诉。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虽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均可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考虑到侵权判断的可视化程度,实践中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专利多为外观设计专利,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海关备案时,除了要求提交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等,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专利侵权行政投诉、专利侵权诉讼
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时,虽然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请求人立案的必备要件,但是如果行政或司法机关要求提交时,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则必须提交,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中止或者承担不利后果。
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专利维权,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该规定没有要求在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时必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实践中各地知识产权局在处理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投诉时,大多还是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以下规定:
第八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从上述规定可见,对权利人有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维权过程中初步证明专利权和的稳定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还可能起到防止侵权诉讼案件被被告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止的作用。

专利评价报告结果不利于请求人时的后果

首先,由于电商平台投诉和海关备案需要正面的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才能启动,因此,一旦评价报告是负面的,若未经过专利无效程序证明权利稳定,则这两个维权途径就无法开启。
其次,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请求一次,虽然对于负面的报告可以请求更正,但由于涉及实体问题时是要求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实践中通过更正程序反转报告结论的可能性非常有限。

最后,一旦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权,鉴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后则处于公众可获知的状态,也很容易被对方发现,从而增加了对方提起专利无效来中止诉讼程序的可能。

如何应对可能的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风险?
为了避免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上述不利后果,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官方评价报告之前,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先进行检索及稳定性评估,对评估较为稳定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再考虑向官方申请评价报告。
另外,即使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负面的,也不代表专利权就一定能被无效掉,应仔细分析评价报告的理由和证据,评估其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影响,对后续的维权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应对。
编辑:肖晋
文章来源:康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