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全文发布!知识产权专章解读!14节,共83条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个对话会员国的15位贸易(商务)部长,以视频方式共同签署了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安排——《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RCEP》的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东亚自贸区建设成功启动,是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近20年来最重要的成果。
《RCEP》共20章,第11章专章规定知识产权,分为14节,共83条。涉及《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全部知识产权客体,内容丰富,影响巨大。结合实践,笔者对此作简要梳理、解读,以飨读者。
一、确定知识产权“两元”发展目标
《RCEP》在第11章第1条明确了知识产权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另一方面是,要考虑缔约方之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要平衡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和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将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各缔约方应认识到,拥有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并不一定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二、平衡规定著作权主要制度
在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这一节中,共9个条文对著作权主要制度作了框架性规定。
第一,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对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突出规定。
第二,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第三,对广播组织专有权中“故意传播”的传播要件可以解释为“向公众再传播”。
第四,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促进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这与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保持一致,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著作权在缔约国之间更便利、更高效率的许可交易。
第五,对著作权有条件的限制,允许合适使用。譬如,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三、统一商标基础性标准
第一,统一商标概念。即,能够将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的组合都应当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在内的标记以及此类标记的任何组合)。即使标记本身不能区分有关货物或服务,缔约方可以将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
第二,统一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得到保护。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此外,作为地理标志的标记依照其法律法规能够在商标制度下得到保护。
第三,统一商标分类制度。遵循依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系统的翻译版本,在尼斯分类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译已经发布和出版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遵循该版本。
第四,统一商标注册和申请的主要流程。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在商标注册之后,相应机关对商标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的行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第五,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抵制。其主管机关根据其法律法规判断属于恶意的,有权驳回申请或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及抢注商标的司法实践,中国有独特的商业环境,治理过程中也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如《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积累了学术与实践经验,可以供各缔约方参考。
四、增效提速专利各项流程
第一,细化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进行反面排除。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此类发明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并且能用于产业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
缔约方可以排除特定发明的可专利,如阻止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外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
第二,授予专利权人专利权,分产品和服务两类。专利的客体为产品,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此类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专利的客体为方法,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防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第三,审查、注册的程序事项要增效提速。缔约方认识到提高各自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简化和精简各自主管机关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专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体公众。对专利申请、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等,相应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第四,统一引入国际专利分类制度。各缔约方应当致力于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及其不时的修正相一致的专利分类制度。
五、规制商业不正当竞争
第一,《RCEP》要求缔约方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依照《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涵盖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等。
第二,统一域名管理政策。依据各自国家顶级域名(ccTLD)管理制度,基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确立的原则或仿照该原则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注册或持有一与商标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域名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救济,此类救济可以但不必包括撤销、注销、转让、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
第三,保护未披露的信息。缔约方应当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披露的信息提供保护。具体为: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六、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与救济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RCEP》的签署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一特征的突破。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这一节中,分四小节予以规定。分别是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
一般义务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其法律法规中包括本节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章所涵盖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阻止侵权的快速救济和阻遏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考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可适用的救济措施及惩罚措施之间比例适当,考虑第三方利益。
民事救济强调公平和合理的程序,每一缔约方应当使权利持有人可获得有关执行知识产权涵盖的任何民事司法程序。被告应当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包括权利请求的根据。应当允许程序的所有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并且程序不得施加强制本人出庭的繁重要求。同时,允许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解决与知识产权权利有关的民事争端。
损害赔偿以填平为主,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缔约方的司法机关有权考虑权利持有人提出的任何合法的价值评估,在著作权侵权或相关权利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权责令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同时赔偿包括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边境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等措施。缔约方可以设立或维持关于出口装运的程序,使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该程序自行决定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该缔约方应当规定,如其主管机关自行采取行动,出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当被迅速通知该中止放行。
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盗版或商标侵权的情况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如未经授权以商业规模从电影院放映中复制电影作品,从而在市场上对该作品的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应当采取或维持措施,至少包括适当的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犯罪的刑罚水平的威慑力相一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二者不必同时使用。
七、7国适用《RCEP》部分条款有过渡期
“过渡期”是指一缔约方应当完全实施第11章(知识产权)的部分规定前的一段期限。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过渡期和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7国适用十年或十五年过渡期,我们国家基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并未适用过渡期。事实上,中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系在2019年以来已经进一步修缮,对标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并且已经达成部分共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在《RCEP》知识产权专章规定中也存有中国标准、中国规则的影子。
结语
《RCEP》的签署是中国对外开放,知识产权发展进步的成果之一。接下来,各国将根据协定内容,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大洋彼岸的美国,由于美国总统特朗普坚定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置身于TPP和RCEP事外,客观上为中国参与国际事务,加强国际贸易合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RCEP》共20章,第11章专章规定知识产权,分为14节,共83条。涉及《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全部知识产权客体,内容丰富,影响巨大。结合实践,笔者对此作简要梳理、解读,以飨读者。
一、确定知识产权“两元”发展目标
同时,将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各缔约方应认识到,拥有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并不一定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二、平衡规定著作权主要制度
在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这一节中,共9个条文对著作权主要制度作了框架性规定。
第一,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对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突出规定。
第二,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第三,对广播组织专有权中“故意传播”的传播要件可以解释为“向公众再传播”。
第四,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促进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这与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保持一致,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著作权在缔约国之间更便利、更高效率的许可交易。
第五,对著作权有条件的限制,允许合适使用。譬如,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三、统一商标基础性标准
第一,统一商标概念。即,能够将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的组合都应当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在内的标记以及此类标记的任何组合)。即使标记本身不能区分有关货物或服务,缔约方可以将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
第二,统一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得到保护。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此外,作为地理标志的标记依照其法律法规能够在商标制度下得到保护。
第三,统一商标分类制度。遵循依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系统的翻译版本,在尼斯分类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译已经发布和出版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遵循该版本。
第四,统一商标注册和申请的主要流程。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在商标注册之后,相应机关对商标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的行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第五,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抵制。其主管机关根据其法律法规判断属于恶意的,有权驳回申请或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及抢注商标的司法实践,中国有独特的商业环境,治理过程中也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如《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积累了学术与实践经验,可以供各缔约方参考。
四、增效提速专利各项流程
第一,细化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进行反面排除。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此类发明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并且能用于产业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
缔约方可以排除特定发明的可专利,如阻止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外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
第二,授予专利权人专利权,分产品和服务两类。专利的客体为产品,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此类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专利的客体为方法,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防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第三,审查、注册的程序事项要增效提速。缔约方认识到提高各自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简化和精简各自主管机关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专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体公众。对专利申请、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等,相应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第四,统一引入国际专利分类制度。各缔约方应当致力于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及其不时的修正相一致的专利分类制度。
五、规制商业不正当竞争
第一,《RCEP》要求缔约方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依照《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涵盖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等。
第二,统一域名管理政策。依据各自国家顶级域名(ccTLD)管理制度,基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确立的原则或仿照该原则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注册或持有一与商标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域名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救济,此类救济可以但不必包括撤销、注销、转让、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
第三,保护未披露的信息。缔约方应当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披露的信息提供保护。具体为: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六、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与救济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RCEP》的签署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一特征的突破。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这一节中,分四小节予以规定。分别是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
一般义务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其法律法规中包括本节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章所涵盖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阻止侵权的快速救济和阻遏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考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可适用的救济措施及惩罚措施之间比例适当,考虑第三方利益。
民事救济强调公平和合理的程序,每一缔约方应当使权利持有人可获得有关执行知识产权涵盖的任何民事司法程序。被告应当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包括权利请求的根据。应当允许程序的所有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并且程序不得施加强制本人出庭的繁重要求。同时,允许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解决与知识产权权利有关的民事争端。
损害赔偿以填平为主,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缔约方的司法机关有权考虑权利持有人提出的任何合法的价值评估,在著作权侵权或相关权利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中,司法机关有权责令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同时赔偿包括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边境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等措施。缔约方可以设立或维持关于出口装运的程序,使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该程序自行决定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该缔约方应当规定,如其主管机关自行采取行动,出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当被迅速通知该中止放行。
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盗版或商标侵权的情况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如未经授权以商业规模从电影院放映中复制电影作品,从而在市场上对该作品的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应当采取或维持措施,至少包括适当的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犯罪的刑罚水平的威慑力相一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二者不必同时使用。
七、7国适用《RCEP》部分条款有过渡期
“过渡期”是指一缔约方应当完全实施第11章(知识产权)的部分规定前的一段期限。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过渡期和特定缔约方过渡期。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7国适用十年或十五年过渡期,我们国家基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并未适用过渡期。事实上,中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体系在2019年以来已经进一步修缮,对标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并且已经达成部分共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在《RCEP》知识产权专章规定中也存有中国标准、中国规则的影子。
结语
《RCEP》的签署是中国对外开放,知识产权发展进步的成果之一。接下来,各国将根据协定内容,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大洋彼岸的美国,由于美国总统特朗普坚定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置身于TPP和RCEP事外,客观上为中国参与国际事务,加强国际贸易合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变局离不开小气候。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多次强调,中国将始终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下一个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欧盟投资协定”(BIT)备受瞩目,知识产权的谈判对签署与否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在国际贸易合作中提出更多的中国方案,贡献更多的中国经验。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好的安排。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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