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中国企业涉诉案件跃居新高

窗外是春暖花开的2020年,禁足于室内的数月中我们回顾了去年美国337调查领域的实务。每年年初起草去年的年报,已经是我们十年的惯例。但是,在我十五年的美国337调查执业经历中,2019年显然非同寻常,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已然渗透进美国337调查这一细分领域。例如,去年涉及中国企业的美国337调查案占到全部337调查案件数量的半数,跃居历史新高。这些新的趋势以及相应的法律进展确实值得在美国有实质业务或者贸易利益的中国企业和产业密切关注。考虑到目前的全球新冠疫情,经济衰退之初往往也是纠纷高发之际。考虑到贸易战和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叠加,中国企业更应早加防范,未雨绸缪。

一、2019年337调查中国企业涉诉案件的立案、应诉和裁决情况

本部分用图表的方式重点介绍并分析了2019年中国企业337调查涉案、应诉以及裁决情况。为帮助理解我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整体情况,本部分根据将近二十年数据积累还提供了往年相关数据并进行总结分析。

1、美国337调查立案数量以及涉及中国企业的调查数量

如图一所示,在过去十九年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受理的337调查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波动上升的态势。案件数量在2011年达到峰值之后略有下降,2016、2017连续两年又有回升,2018、2019两年略有下降。具体地,2011年立案69起,2015年出现低谷,立案36起[1],2016年急剧增长至54起,比2015年多18起;2017年立案59起,为2011年之后的又一峰值;2018年立案50起,2019年立案45起,尽管低于2016和2017年,但仍处于历史高位。

图一:2001年至2019年ITC立案的美国337调查数量表

如表一所示,2019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达到22起,占全年案件的一半左右,为历史上最高比例。

表一:2001年-2019年中国涉案美国337调查数量以及比率汇总

2、中国企业涉及美国337调查产品分析

在过去十九年中,中国企业涉诉美国337调查产品多种多样。具体地说,2019年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产品包括牛磺酸、半导体芯片、光伏电池、童车、食品加工设备、服装、乙烯基瓷砖、LED筒灯和泛光灯、触控式移动设备与计算机、厨房设备、鱼钳、防儿童密封盒、激光雷达设备、便携式家具、平衡电枢、可折叠可重复使用的吸管、钻井液振动筛、皮卡车折叠床罩系统。[9]

3、中国企业涉及美国337调查案由分析

如表二所示,在过去十九年中,中国企业涉案绝大多数的案由是专利侵权。2019年,专利侵权仍为首要诉由,商业秘密、版权和商标侵权在少部分案件中涉及。

表二:2001年-2019年美国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案由统计表

4、2019年中国企业应诉情况以及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裁决情况

如表三所示,2019年总共有85家中国企业被起诉至ITC,数量较多;其中43家中国企业选择应诉。2015至2019年,中国企业的应诉比例逐年攀升。

表三:2011年-2019年间中国企业美国337调查应诉情况以及结果概览[23]

二、与中国相关的2019年重大案件分析

本文“重大案件”是指对于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有重要指导意义,涉及到中国重要产业和/或重要企业,或者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5、牛磺酸案(337-TA-1146)

2019年1月30日,美国Vitaworks IP公司等申请人请求ITC对中国企业出口至美国的牛磺酸产品启动337调查,湖北远大生命科学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华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及这三家中国牛磺酸生产企业超过二十家下游经销商被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指控涉案企业侵犯其多项专利权,并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被诉中国企业在其律师的建议和协助下,果断请求ITC启动“百日程序”,并在100天内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仅28天后,被申请人在2月28日即收到立案通知,ITC支持了被申请人的“百日程序”请求。在“百日程序”中,被诉中国企业合理、灵活地运用了该程序的规则优势,成功迫使申请人在立案后仅一个月内撤诉,而通常美国337调查的时间可能持续长达16至18个月。2019年4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牛磺酸337调查案(337-TA-1146)作出终裁,决定不复审该案行政法官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同意申请人撤诉的初步裁决。如此迅速的胜利在337调查历史中实属罕见。

本案所经历的“百日程序”是ITC提供的一种快速的证据开示、事实查明和裁决机制,其旨在337调查程序中优先解决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专利是否有效等前置性问题,并于2018年5月正式生效,但在本案之前尚没有中国企业主动发起该程序并取得胜诉的先例。根据ITC公开案件信息,在本案之前,自ITC于2013年推出“百日程序”以来,ITC支持被申请人所提申请启动该程序的比例仅为17.86%。在本案之前,即便“百日程序”得以启动,其胜诉率仅为12.5%,若算上所有提出“百日程序”申请(但未能获得ITC批准启动该程序)的案件,通过“百日程序”取得胜诉的比率小到几乎可以不计。

本案中,由于被诉企业的策略得当,使得“百日程序”的调查中心落在申请人一侧的国内产业问题上,这不仅减轻了被诉企业在时间、精力和成本上的负担(包括进行全面证据开示的成本和工作量),还使得申请人的前期负担大大增加,为被诉中国企业赢得了宝贵的应诉主动权,并最终迫使申请人放弃诉讼。本案开创了中国企业主动利用337调查“百日程序”快速完胜的首例,为中国企业开拓了一条省时、省力且经济的全新致胜之路。同时,此案通过集合产业之力联合应诉的模式聘请顶尖大所获得速胜,为日后多个涉案企业或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应诉开创了新模式。

本所代理全部被诉中国牛磺酸生产企业以及绝大部分下游经销商企业,帮助中国企业赢得了ITC正式确立“百日程序”后中国企业主动利用该程序的首个胜诉案例,也是至少近五年内中企的最快胜诉,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也是本所继代理中国钢铁行业完胜美国337调查后又一代理整个产业胜诉的案例。

6、3-D LiDAR(337-TA-1173)

2019年8月15日,美国Velodyne激光雷达公司向ITC请求针对上海禾赛科技公司、深圳市速腾聚创科技有限公司对美出口的可旋转3D激光雷达及其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申请人Velodyne公司指控被申请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并且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禁止涉案产品进口到美国和在美销售。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正式立案,但受到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包括事实证据开示截止日期和提交简易裁决动议截止日期在内的多项案件原定日程均有所延期,案件尚处在证据开示阶段。

本案涉案的可旋转3D激光雷达是自动驾驶领域的核心技术,其作用相当于汽车的“眼睛”,属于有潜在广阔前景的新兴产品。Velodyne激光雷达公司正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掌握多项基础技术的核心专利。随着自动驾驶领域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下游应用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趋成熟,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多家国内激光雷达企业也逐渐加入到了行业竞争的行列中,并逐步进军美国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与自动驾驶密切相关的激光雷达这一新兴产业的跨国知识产权争端开始出现。

7、半导体装置、产品和组件案(I)和(II)(337-TA-1176 和 337-TA-1177)

2019年8月26日,美国格芯公司(Global Foundries)(“申请人”)向ITC申请发起针对进口至美国的半导体装置、产品和组件的两宗专利侵权337调查(下称“格芯半导体案(I)”及“格芯半导体案(II)”)。ITC均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立案。

在格芯半导体案(I)中,被诉企业包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等地的22家公司,其中既有格芯的主要竞争对手——半导体芯片代工制造商台积电(TSMC),也包括多家委托台积电代工的知名芯片厂商(例如联发科、高通、赛灵思等),以及使用了上述芯片厂商零组件的下游电视、手机和人工智能硬件产品制造商(例如我国TCL、海信、万普拉斯/一加手机、联想旗下摩托罗拉移动和美国谷歌公司等)(统称为“被申请人”)。涉案专利为美国专利第8,912,603号、第7,750,418号和第8,936,986号,包括半导体装置制造技术和制造方法专利,涉及7纳米/12纳米/16纳米/20纳米/28纳米等制程工艺节点有关的技术。

在格芯半导体案(II)中,被诉企业包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等地的11家公司,其中同样包括了台积电,也包括多家委托台积电代工的知名芯片厂商(例如博通、英伟达、苹果、思科系统等),以及使用了上述芯片厂商零组件的下游电脑、手机、路由器等硬件制造商(例如Arista、苹果、华硕、思科系统、我国联想电脑等)(统称为“被申请人”)。涉案专利为美国专利第8,823,178、第9,105,643号、第7,378,357号和第9,082,8778号,包括半导体装置制造技术和制造方法专利,涉及16纳米及以下制程工艺节点有关的技术。

格芯在ITC针对台积电提起这两宗337调查的同时,也在美国特拉华州和德克萨斯州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德国杜塞尔多夫和曼海姆的地区法院发起了总数高达25宗的专利侵权诉讼,寻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之后,台积电同样积极地发起了反制措施,围绕芯片制造技术在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地反诉格芯专利侵权。

案件立案后仅一月有余,格芯和台积电取得了全球和解,旨在结束包括这两宗337调查案件在内的双方于2019年下半年在全球多个司法辖区互相发起的诸多专利侵权诉讼和反诉,同时就双方现有及未来十年将申请的半导体技术专利达成全球交叉许可协议。之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方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和11月12日申请终止两宗337调查,最终12月20日获得ITC批准以和解方式结案[38]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发生在上游关键零组件生产商竞争对手之间的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类337调查案件屡见不鲜,往往会影响到使用了有关零组件的我国下游整机制造企业,不但会牵涉到应诉精力和时间,并且一旦申请人胜诉获颁排除令等救济措施,有可能会导致使用了被申请人生产零组件的我国下游厂商无法出口到美国。对于高度依赖于个别甚至一家供应商供应关键零组件的整机制造商,这种供应链脆弱性的问题尤为突出。

此类337案件发起后,建议中国下游企业无需过度紧张,但务必和被诉上游供应商协商应诉方式和费用分担补偿的机制,行业内企业和解结案取得双赢也不失为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同时,这也提示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尽量实现供应商和供应渠道的多元化,在规避商业风险之外,也规避潜在的败诉风险。

限于篇幅,我们将在下篇继续介绍2019年337调查实务的发展和趋势以及影响ITC案件审理的重要判例或者案件,敬请期待。


注释

[1] 337调查立案时间为标准进行统计,本文其他地方采用相同的标准。

[2] 2001-2012年全球总数的数据来自http://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documents/cy_337_institutions.pdf;2013至2018的数据由我们根据ITC网站案件信息自行统计。

[3] 微处理器及其零配件案(337-TA-781)的两家中国企业均为Intel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纳入统计范围。

[4] 电视播放器、电视接收器、电视选台器案(337-TA-910)中,被诉中国企业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是台湾潘氏集团和印尼林氏集团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合资企业,此处将其纳入统计范围。

[5] 二极管产品案(337-TA-947)的中国企业为瑞典费特电气(Feit Electric)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统计在内。

[6] 集成电路产品案(337-TA-1024)的中国企业为Intel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统计在内。

[7] 剃须刀头案(337-TA-1079)的被诉中国企业为美国Schick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未将其纳入中国企业范畴;LED照明设备案(337-TA-1081)的中国企业分别为美国公司Feit和WAC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未将其纳入中国企业范畴。

[8] LED封装及相关PFS荧光粉案(337-TA-1156)的被诉中国企业为美国Cree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未将其纳入中国企业范畴。发光二极管案(LED-I案,337-TA-1163)的申请人亦包括该公司,此处未将其纳入中国企业范畴。申请号为3380的力量训练磁阻电缆健身器案诉状提交后,未获立案,此处未将其纳入统计范围。此外,发光二极管案(337-3385)案在起诉后,委员会以不同的涉案专利及产品将该案分为两个案件(LED-I 案,337-TA-1163; LED-II案337-TA-1164),涉诉企业和产品不同,在此统计为2个案件。

[9] 2019年涉及中国企业的22起调查中,涉及机电产品的有13起,医药化工材料产品2起,日常生活用品7起。

[10] 集装箱货保系统案(337-TA-696)的案由是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虚假广告。

[11] 手机保护套案(337-TA-780)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

[12] 无线电遥控发射器和接收器案(337-TA-763)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13] 电子壁炉案(337-TA-791)的案由是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14] 电子壁炉案(337-TA-826)的案由是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该案与337-TA-791关系密切,ITC已经合并审理这两起案件。

[15] 碎纸机案和履带式起重机案同时涉及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因此重复计算。

[16] 射箭器材案(337-TA-919)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反光镜案(337-TA-924)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因此重复计算。

[17] 电动平衡车案(337-TA-935)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18] 箭头产品案(337-TA-977)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

[19] 电动平衡车案(337-TA-1007)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

[20] 电动平衡车案(337-TA-1000)的原始案由是专利侵权,申请人又补充了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的指控,后撤回关于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的诉点;此处案由计为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1] 工业自动化系统案(337-TA-1074)案由是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纸尿裤案(337-TA-1077)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饮料保温容器案(337-TA-1084)案由是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和虚假宣传;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案(337-TA-1086)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

[22] 鱼钳及其包装案(337-TA-1169)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钻井液振动筛及其组件及营销材料案(337-TA-1184)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

[23] 该表格的数据截至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考虑到2019年立案的部分案件还在进行中,因此该表格的结果部分是不完全统计。

[24] 同意令(Consent order)可以使被申请人尽早从337调查中脱身,同意令本质上是与ITC签订协议以确认自愿不出口涉案侵权产品,是对ITC作出的承诺,由ITC监督同意令的执行情况。

[25] 手机保护套案(337-TA-780)有两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未将其列入统计范围;箱包案(337-TA-754)和电子壁炉案(337-TA-791)涉及到自然人被申请人,没有统计在此处数字内。

[26] 碎纸机案中的三个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没有统计在此处的企业数量中;机械玩具鱼案三个外国被申请人是深圳雨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且申请书中指控涉案产品是深圳雨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故统计时作为一家企业。

[27] 声磁电子器件监控系统产品案(337-TA-904)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硒鼓产品案(337-TA-918)有四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澳门企业,均没有纳入统计范围;手链编织架案(337-TA-923)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有一名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均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反光镜案(337-TA-924)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饮料冲泡容器案(337-TA-929)有两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

[28] 手链编织架案(337-TA-923)的被申请人中有一是自然人,申请人后来主动对之撤诉,在此没有计入统计数字。

[29] 双向无线电设备案(337-TA-1053)中被诉企业包括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家在美国的子公司,此处未将两家美国子公司纳入统计范畴;智能电视机案(337-TA-1072)的应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数量计为1个。

[30] 可折叠手机支架案(337-TA-1056)中未见深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原文为Shenzhen Chuanghui Industry Co., Ltd,此处音译)公开应诉信息但申请人撤诉,饮料保温容器案(337-TA-1084)中申请人因无法送达两家中国被诉企业而对其撤诉,以上企业均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胜诉数量。

[31] 高度可调节桌面案(337-TA-1054)中未见宁波渠成集团 (Lumi Legend Corporation) 公开应诉信息但有该公司与申请人和解的公开信息,故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和解数量。

[32] 固态硬盘案(337-TA-1097)中被诉企业包括联想及其美国子公司,此处未将美国子公司纳入统计范畴;无人机案(337-TA-1133)的被申请人是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故统计时作为一家企业;LTE和3G兼容移动通讯设备案(337-TA-1138)中被诉企业包括中兴及其美国子公司,此处未将美国子公司纳入统计范畴。

[33] 不倒杯案(337-TA-1092)中未见三家中国被诉企业的公开应诉信息但申请人撤诉,插座盖板案(337-TA-1124)中有三家中国被诉企业未应诉但申请人撤诉,以上企业均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胜诉数量。

[34] LED照明设备案(337-TA-1107)中未见广州乐狐电子有限公司 (Artfox Electronics Co., Ltd.) 公开应诉信息但有该公司与申请人和解的公开信息,故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和解数量。

[35] 化油器案(337-TA-1123)中三家中国被诉企业,高度可调节桌面案(337-TA-1125)中四家中国被诉企业,电子烟产品案(337-TA-1139)中四家中国被诉企业,电子烟烟弹案(337-TA-1141)中五家中国被诉企业,均未应诉但尚未被判定缺席,故未将其纳入此处。

[36] 豪华乙烯基瓷砖和组件案(337-TA-1155)中,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Elegant Home-Tech Co. Ltd.)和张家港爱丽塑料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Elegant Plastics Co. Ltd.)、张家港市易华塑料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Yihua Plastics Co., Ltd.)和张家港市易华润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Zhangjiagang Yihua Rundong New Material Co. Ltd.)、杭州晶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Hangzhou Kingdom Import & Export Trading Co. Ltd.)和浙江晶通塑胶有限公司(Zhejiang Kingdom Flooring Plastic Co., Ltd.)、浙江晶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Kimay Build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Walrus New Material Co., Ltd.)为关联实体或公司更名前后不同名称,故统计时各自作为一家企业,共记为4家中国企业。此外,未见安徽韩华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nhui Hanhua Building Materials Co., Ltd.)、常州市吉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Changzhou Jinuo Decorative Material Co., Ltd.)公开应诉信息但有该二公司与申请人和解的公开信息,故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和解数量。

[37] 可折叠和便携式家具(337-TA-1178)中,福建正盛日用品有限公司(Fujian Zenithen Consumer Products Co., Ltd.)在和解的同时签署同意令,故计入和解数量及同意令数量。

[38] 此外,2019年3月,ITC立案调查“半导体装置、集成电路和包含其的消费电子产品”一案(337-TA-1149),申请人是美国一家非专利实施实体(NPE),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被申请人包括联发科、高通、台积电等芯片厂商及其代工厂以及TCL、海信、VIVO、OPPO、万普拉斯/一加手机等下游消费电子厂商,该案同样较快地通过和解结案。

编辑:王慧慧

来源:Covington & Burling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