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厅长的《平安经》构成“作品”吗?

近日,“儒林巨制”《平安经》刷屏了,据报道该书作者为贺电,法学博士、书法学博士,现为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书“红”人“遭罪”,因公众对该书内容产生质疑,各电商平台已下架该书。吉林发布称吉林省委已成立调查组对贺电所作《平安经》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这本“经文”之所以走红,概因其内容描述貌似高深莫测,玄妙无边,章节囊括宇宙时空平安、人类文明平安、国家地区平安、中华大地平安、人类众生平安等十个方面,但在关于平安问题的具体阐述上却又令人大跌眼镜。全书都是类似“西安火车站北站平安、郑州火车站东站平安、上海虹桥火车站平安……”这样“XXX平安”的造句。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多“平安”造句构成的流水“经文”,构成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模仿厅长再出一本《XX经》构成侵权吗?

01/何为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常来说,对作品的定义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例如,一只猴子用手机随手一拍,出来的自然风光照片或许很美,但它不是人类智力创作的,他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有摄影师通过调整拍摄角度、距离、光圈等选择而拍摄了一幅自然风光照片,则该照片属于作品,摄影师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例如一个人的“腹稿”因为没有通过一定语言、艺术等形式表达出来,是没办法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因此腹稿有内无外,不能成为作品。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独创性”可以被分解为“独”与”创”两个方面,具体下文阐述。

02/何为独创性?

(一)独

“独创性”中“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而并非指“首创”或“独一无二”,而且“独”是对表达的要求,也即能够作为作品的表达必须是独立形成的。“独创性”中“独”包含两种层次,一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二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二)创

“独创性”中“创”是指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首先,“创”的过程必须要有智力创作空间,通俗地说这种劳动得是“智力劳动”的创作,而非纯粹的体力活动。例如,将阿拉伯数字改为中文大写的工作,就没有“创”的空间,即使你改写一百万字也不是“创”作。其次,“创”有一定的高度要求,如果劳动成果中体现的智力创造微不足道,则不符合“创”的标准。此外,作品是用于表达作者独特思想情感、展示文艺美感或传递一定量的信息的,如果一种表达缺乏最起码的长度,仅仅是个别字词或字词的简单组合,不同的人使用该字词或字词的简单组合,都只能表达相同的意思,无法进行个性化的表达,这也不符合“创”的要求。

03/《平安经》是否属于作品?

(一)不构成作品?

就笔者看来,单从《平安经》的具体段落内容来看,确实没有独创性可言。具体来说,该“经文”中十个主题,单独拎出来一段,就其具体表达来看,只是重复句式的简单排比叠加,“有独无创”。比如就文中“各年龄平安”的段落来看,“初生平安,满月平安,百天平安,1岁平安,2岁平安,3岁平安……”毫无独创性可言,不可能构成作品。因此,我们认为,就书中单一段落挑出来评价,不构成文字作品。



(二)构成作品?

但是,从该书的整体编排和选择来看,该书的章节分类又不是公知的编排或者科学规律既定的普遍分类标准。作者就内容整体结构、行文风格的安排和选择,可谓绞尽脑汁,很难说其没有“独创性”。而且,全书以“平安体”的方式表达可谓前无古人,应当属于独立创作,虽然该种风格不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但不能否定其“独“。此外,就现有报道来看,否认其“创“也并不客观。例如,该书第十篇“人类众生平安” 之“众生身心平安”章节来说,作者将其分为身心平安、感觉平安、呼吸系统平安、消化系统平安、神经系统平安等。再具体到每个系统,作者将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照自己的理解再次“平安”一遍。以此类推,整部书可以说是自成一体,属于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并非普遍存在的科学标准或大众认知的简单排列,包含着作者的智力创作和选择,具有独创性。虽然该书的创作高度可能不如普遍认知的那么高,但这种表达并不影响《平安经》具有独创性。

因此,我们认为,就整体编排和内容选择而言,《平安经》构成作品,虽然该作品可能并不符合大众的审美和认知,甚至没有任何文学欣赏或研究价值,但作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此。

04/未经允许模仿、出版《平安经》,是否侵权?

《平安经》走红后,网友模仿创作各种“经文”段子,律师创作《胜诉经》、法官创作《撤诉经》、检察官创作《起诉经》,甚至有人还创作了《发神经》…那么此类模仿《平安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我们从内容和版式设计两方面解读如下:

(一)内容抄袭的侵权分析

就《平安经》的某段或某节来说,其不具有独创性,难以构成作品,他人即使模仿,也不构成对《平安经》的侵权,但不排除对其他作品的侵权,甚至也可能因使用的句式或内容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新的作品。就《平安经》整书编排和内容选择而言,其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他人不加修改的抄袭必然构成侵权。比如,现如今《平安经》被下架,市面上一书难求,如果某人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印刷而在集市上售卖将构成侵权,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当然,是否有人真的愿意对《平安经》进行抄袭剽窃,还需打个问号。

(二)版式设计抄袭的侵权分析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根据网络图片显示,该书封面及书内的字体、行距、页边图文排列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出版者享有,而非图书作者贺电。因此,如果他人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版式复制出版《平安经》,必然侵害出版商就版式设计享有的著作邻接权利,《平安经》的出版者有权禁止并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路璇 杨如意
来源:上证恒泰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