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韩国外观设计制度的区别
近年来,我国创新主体向韩国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长。但韩国专利具有很多其独特的特点,中韩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经验,浅谈中韩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区别,以便有助于在韩国申请外观的我国创新主体。
一, 定义及保护的客体
与中国以专利法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同,在韩国,外观设计采用单独立法,即由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进行保护。在中国,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2条)。
在韩国,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包括字体及产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法第2条)。
参照中国专利法的外观设计定义,其必须要依托于“产品”,并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新设计,按照目前现行的专利法是无法保护字体以及部分外观的。因此,在中国,对于新的文字设计无法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而是只能通过版权等其他方式进行保护;对于只想保护产品的一部分的设计也必须要以整个产品作为载体进行保护。但相比中国,韩国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就更为灵活多样,明确规定了还包括:字体外观设计及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鉴于普通的外观设计的申请还是有比较多的相似之处,以下将对韩国的字体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进行延伸说明。
1)字体外观设计,“字体”,是指在记录、标记或者印刷时使用的,具有共同特征的一套字样(包括数字、标记、符号等);例如,可以申请韩文字体、数字字体、英文字体等。当申请字体外观设计时,需提交的附图包括:指定文字(500字)附图、试看文章(30字)附图、代表文字(12字)附图等。
主视图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部分外观设计除需满足基本的授权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如下:i)提交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需在外观设计请求书中明确注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部分外观设计;ii)部分外观设计的载体要求是独立的产品,该部分外观设计本身必须为产品的一部分,且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明显区别出想要保护的部分(如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或利用实线和虚线进行区分);iii)成套产品不能成为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对象;iv)部分外观设计不允许提出分案申请;v)产品的名称必须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个产品名称,不能是部分外观设计本身的名称,例如,申请人请求保护相机镜头的设计,其产品名称应当命名为“相机”,而非“相机镜头”。
二, 外观设计的申请
1)外观设计的申请提交关于申请外观设计所需文件
在韩国与中国相同,需要提交申请书、简要说明及附图。
关于简要说明的记载
首先,中国的专利法不允许在简要说明中写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材质;
可在韩国,外观设计的材质是必写一项,需要写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材质(例如,材质为合成树脂)。但是,该材质的记载不会用于限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相比中国的简单叙述(例如,在于产品的形状),韩国的描述可以较为详细,例如,外观设计为牙刷,该外观设计创造内容的要点为“牙刷和形状及模样的结合,该牙刷的上端附着合成树脂,手柄部分形成有两个圆形突出部分”(以上参考,韩国授权外观设计:30-0488904)。
2)关于附图
经笔者多年经验发现,韩国外观设计的附图中,偶尔会存在使用虚线等线条勾勒或示出物品的弧面,由此可见,韩国外观设计对于附图的形式要求相对较为宽松。因此,当基于这种韩国外观设计向中国申请外观设计时,需要对这类线条引起注意,应判断该线条是否为真实存在于该产品的,还是为示出弧面等而图示的线条。这种情况下,不仅有可能因虚线等表示方式收到补正通知书,从而导致审查周期延长,并且,在外观设计授权之后,这些线条还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有可能将这种线条等内容视为是本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三, 外观设计的审查制度
在中国,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但在韩国,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度或无审查(也叫部分审查)制度,其中,无审查的方式类似于中国的初步审查。
无审查制度:整个流程与需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明显不同。对于可适用无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德进行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无审查制度特设立了单独的公告系统,以无审查方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将与经过实质审查合格而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数据分开公布。
由于无审查制度仅对部分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因此,韩国在无审查制度中增加了“异议程序”,其主要是指,无审查授权后的外观设计专利自动成为异议对象,至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异议申请(参考外观设计保护法第68条)。无审查制度的审查周期一般仅需2至3个月,获得专利权的速度更快。但无审查制度的申请范围具有局限性。韩国加入海牙协定后,无审查制度申请范围仅限于洛加诺分类表中的三大类产品,即第2类, 服装和时尚产品;第5类, 纤维产品、床单和植物类;第19类,文具、办公用品、美术材料类。
实质审查制度: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扩大的先申请原则等授权要件进行全部审查之后决定授权与否。主要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提出后,首先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步审查未发现缺陷(如有缺陷,进行补正),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公开其申请。对于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注册后公布。审查时对发现不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不予授权的驳回理由,待申请人修改后根据情况作出授权或者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后续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法院及最高法院。
虽然,实质审查制度和无审查制度有如上的区别,但二者专利权效力是相同的。
四, 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保护
1)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上,中国和韩国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但保护期限差异较大。
在中国,从申请日起10年
在韩国,从申请日起20年(2014年7月1日起,15年à20年)
2)侵权范围
在中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92条中,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授权外观或与此相似的外观的权利。外观设计的“实施”,是指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许诺转让或者许诺出租的任何行为(以及为转让或者出租目的而进行展览陈列)(外观设计保护法第二条)。由此可知,中国与韩国不同,专利法不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
五, 韩国其他特色制度
1)保密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由于外观设计易仿造、其流行性较强,因此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尚未完成产业实施的准备时,其外观设计予以公布或公开,则专利权人自身的利益很可能因他人的仿造、盗用而受到影响。为此,韩国制定了在申请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对其外观设计在不超过自授权之日起3年的期限内予以保密(外观设计保护法第43条),其为保密外观设计制度。保密外观设计请求只能由申请人提出。
保密外观设计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如下:
优点:1.可防止他人仿造授权外观设计;2.可保持对未来外观设计趋势的保密;3.可适当应对实施时间的变化。
缺点:i)排除适用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13条的停止侵权的禁令等;ii)排除适用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16条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2)复数外观设计制度
复数外观设计制度(也称作多项外观设计制度),指对同一类别的外观设计,可允许将10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以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分别描述(外观设计保护法第41条)。
复数外观设计制度可以简化申请材料和过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主要是代理费用),同时也有助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外观设计申请的统一管理。
3)关联外观设计制度
外观设计权人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就与自己的授权外观设计或者正在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以下称“基本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以下称“关联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并且,关联外观设计应当在基本外观设计的申请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要注意的是,与授权的关联外观设计或者正在申请中的关联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是无法获得授权的;该基本设计有独占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基于该基本设计申请关联外观申请(参考外观设计保护法第35条)。
因此,只要满足1年的时间要求,即可随时、灵活地基于基本设计来申请多种不同的近似的外观设计,不会出现因自己的在先设计导致无法申请其他相似设计的尴尬情况。
以上,笔者对中韩两国外观设计的区别进行介绍,望本文能为在韩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我国申请人提供帮助。但由于笔者所学内容和经验有限,可能对于有些规定及实务的掌握并非十分准确,对此还望谅解。
编辑:肖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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