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兔”侵权“米菲兔”?广美教授作品惹争议

1月15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帖指出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在其近期展出的《鸭兔元旦》中的卡通人物形象“鸭兔”与另一个经典卡通形象“米菲兔”高度相似,此事在网上迅速引起热议。

惹争议的“鸭兔元旦”

日前,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的作品涉嫌抄袭,遭受争议。

1月15日,有网友发布一则微博“这真的是广美教授做的事情?”,引用的视频来自今年元旦广州美术学院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在广州举办的“鸭兔元旦”展览。网友发现,部分作品和家喻户晓的“米菲兔”惊人相似。

#广美教授冯峰抄袭米菲兔#标签当晚即冲上微博热搜榜。米菲中国官方微博16日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对所有喜爱miffy米菲的朋友们说一声谢谢!米菲官博也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

截止目前,#广美教授冯峰抄袭米菲兔#话题阅读量达1.5亿。

是艺术解构还是抄袭

自网友在微博质疑该系列作品后,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做自己的作品了?”“这到底是艺术解构还是抄袭呢?”

16日晚8时,冯峰在微博首度回应:“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随后,冯峰在微博上开始陆续分享自己关于《鸭兔》的一系列创作。


据冯峰此前介绍,“鸭兔”其实是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它像鸭子也像兔子,但它既不是鸭子也不是兔子,他即据此开始了持续30多年的同题创作。

冯峰在展览开幕式上曾介绍,鸭兔主题的创作分为四个阶段,到2013年左右鸭兔已经有了一个卡通形象。“此次的展览可以说是第四阶段了,这个形象有了拟人化的角色,有家庭,有爸爸、妈妈、奶奶,和23个同班同学。”
虽然有不少网友表示疑惑、义愤,但也有网友表示不完全将其认定为“抄袭 ”。微博网友“锦衣夜行青行灯”说,“在名画临摹加个有特征的东西然后署名确实是一类专门的艺术形式”,它“不是‘绘画作品’而是‘美术研究’”。
他进一步指出,为了达到效果,重构作品会尽量选让观看者耳熟能详的(如商业宣传品),所以如果选小众和个人作品用也不符合重构目的。

此次争议结果难定

据悉,米菲兔诞生于1955年,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深受全世界各地小朋友的喜爱,不少人是“兔米”。所以,冯峰的《鸭兔元旦》1月起刚展出,就被网友指出“抄袭”。对此,冯峰表示:“我是用公共符号再创作”,“我觉得米菲和其他的所有的这种商业符号都是一种公共知识,这些公共知识和信息也都是我们艺术创作的词汇⋯⋯”

也就是说冯峰不认为自己是抄袭,而是把米菲兔视为公共符号进行再利用。的确,当某些著名作品流传已久、广为人知,就有“公共”意味。不过,艺术家利用公共符号再创作,涉及一些核心问题,比如说还算不算自己的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权益?显然,冯峰认为“鸭兔”造型是自创作品。至于是否侵权,则取决于米菲兔版权方是否起诉,司法机关如何裁决。

有意思的是,Miffy米菲中国对于是否要追究侵权问题也没有明确表态,其官方微博只是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也在第一时间更新了事件发展动态。因此,能否进入司法程序是个未知数。但在网络上,有网友当起“裁判”,质疑冯峰是抄袭。同时,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实验性的当代艺术创作手法。那么,利用公共符号再创作算不算抄袭?

某些艺术作品是否抄袭,其实一直在圈内存在争议。在美术史上似乎存在着一种绘画的“传统”——后人以能更好地模仿前人作品为荣,也有不少艺术家临摹西方作品获得成功。这或在说明艺术圈存在临摹,不存在抄袭。但是,临摹也好,利用公共符号也罢,都应该有边界。作品相似度在合理界限之内公众可以接受,一旦越界,即使再美化临摹,也难逃抄袭之嫌。

不过,相似度多少算抄袭,目前似乎没有公认的标准。有策展人指出,一般相似度达到30%—40%就有抄袭之嫌,但司法机关未必会以此为认定标准。就冯峰所创作的“鸭兔”而言,真不能简单认定为抄袭,因为详细对比会发现,除了兔子的嘴巴之处不同外,盘中东西的颜色以及背景色等也明显不同。当然,要想作出客观评价需要对比每个细节,需要法院认定。

这样的案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给出答案。如果认定冯峰抄袭侵权,对其他艺术家是一种警示。如果法院不认为抄袭,则利于艺术家更自由地创作。据说,米菲版权拥有方这些年一直在打版权官司,比如2010年日本凯茜兔在荷兰被法院判决侵权米菲兔;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3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

看上去之前是“米菲兔”赢了,但此次争议结果未定。



编辑:肖晋

来源:综合自南方都市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