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发布,“新浪”中超赛事直播著作权案等

12月12日,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在北京举行,会议发布了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十大版权热点案件通过“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案件在版权保护、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关注度,为版权热点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明确的方向,给予业界、学界以启发与思考。


案件一:国内首例MOBA类游戏短视频侵权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
【案号】(2019)粤0192民初1092-1102、1121-1125号
【裁判日期】2020.1.2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邓丹云、审判员周扬、审判员张艳
【推荐理由】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整体画面为类电影作品的首例判决,为认定游戏用户对游戏整体画面是否享有著作权及传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因认为被告阳光文化公司、优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将两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作品类型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而诉争329832条短视频均系玩家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已经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几乎全部内容,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不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FPS类游戏地图著作权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17)粤0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2019.12.2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蒋筱熙、审判员兰诗文、审判员王媛媛
【推荐理由】游戏地图著作权典型案例,原告获赔4500万。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因为认为畅游公司等七被告侵犯其享有的《穿越火线》游戏著作权,将七被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下,游戏场景地图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图形作品中“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示意图”的类型。《全民枪战》中的6幅地图与热门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中的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对《穿越火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以《全民枪战》充值收入、财务报告等中披露的净利润数等相关数据作为计算基数,并以游戏地图对于FPS游戏的贡献率以及涉案游戏地图对于整个游戏地图的贡献率,确认本案《全民枪战》因侵害原告《穿越火线》游戏6幅游戏地图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金额。
法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2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三:AI生成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裁判日期】2019.12.24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黄娟敏、审判员喻湜、审判员周灵均
【推荐理由】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步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因认为盈讯公司侵害腾讯机器人所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未经许可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

案件四:“新浪”中超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案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20)京民再128号
【裁判日期】2020.9.23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谢甄珂、审判员苏志甫、审判员俞惠斌
【推荐理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认定类电作品标杆案件,新浪中超赛事直播案再审逆转胜诉。
【案情简介】
2013年,新浪公司持有中超赛事直播节目相关权利期间,发现被告公开传播中超赛事直播节目,侵害相关权益,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定直播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构成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新浪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独创性之有无,而非独创性之高低。就表达独创性而言,中超赛事直播节目不同于录音录像制品,其摄制过程存在显著创作性,区别于对客观事实的机械记录。中超赛事直播节目涉及比赛现场、转播车、转播中心等各环节,融入了场地导演、摄像、总导演、切换导演、慢动作导演、慢动作操作员、字幕导演、字幕操作员等在内的摄制团队齐力创作,对素材的选择、编排充分体现了摄制团队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就载体而言,电影/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要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电影/类电作品与创作对象(也即客观事实)相区割,将表达与思想相区割,并满足作品的“复制性”要求。随着创作方式的演进和载体形式的发展,中超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传输、存储介质越发多元,过程之间已满足节目内容与载体的附着。涉案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五:听音识剧APP案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2020.4.22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卢正新、审判员方淑梅、审判员龚娉
【推荐理由】本案突破“创新”外壳,明确信息网络传播中“提供作品”的标准。
【案情简介】
因认为被告箫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佳韵社公司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并上传至服务器中,“提供作品”并不是以实际提供了多少作品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提供作品的可能性为准。“听音识剧”APP功能是在用户播放相应影视剧、电影作品的声音时,该功能可以识别并播放对应作品的片段。虽然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被告仅提供一分钟的片段,但实质上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六:《芈月传》小说抄袭剧本侵权案
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号】(2018)京73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2020.9.28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晓霞、审判员崔宇航、审判员杨洁
【推荐理由】小说抄袭剧本典型案例,合同约定成关键。
【案情简介】
上诉人花儿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关村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而是先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正确的。蒋胜男因创作完成《芈月传》小说而享有著作权,其他人仅提供咨询意见等,不视为创作。蒋胜男授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及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芈月传》小说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七:《拳皇》与《三流女侠》著作权侵权案
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普通合伙)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18)京0108民初64742号
【裁判日期】2020.6.1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杨德嘉、审判员王栖鸾、审判员尹斐
【推荐理由】将经典游戏角色形象拍摄为电影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因认为被告金刚公司、威驰克公司、湃拉工作室侵害著作权,原告乐玩公司将三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乐玩公司经合法授权,对涉案游戏及其中的美术作品(即涉案的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后又通过网站进行传播,该行为构成对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在将四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三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案件八:淮安“2.22”盗版少儿出版物刑事案
王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号】(2020)苏08刑初7号
【裁判日期】2020.11.27
【公诉机关】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孙晓明、审判员丁然、人民陪审员李锋
【推荐理由】一起权利人实名举报,在河北印刷、北京及淮安仓储、通过网络以“真假混装销售”方式向全国范围非法销售的新型重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线索于2019年2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9年2月22日查获存储盗版书籍的淮安仓库。经盘点鉴定,该仓库内均为侵权盗版图书。该案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两被告单位及两名主犯王某、李某某在内的十一名被告人相继归案。经审查,涉案图书68种,共93万余册,包括《皮皮鲁总动员》《皮皮鲁遥控老师》《肚子里有个火车站》等,图书码洋9000余万元。后本案移送至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单位及十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大量印刷盗版图书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另有一名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制作、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图书防伪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
故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各5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300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260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九:仿冒“乐高”玩具刑事案
李某鹏等九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号】(2020)沪0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2020.9.2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璩富荣、审判员周宜俊、审判员高卫萍
【推荐理由】著作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的租赁厂房内查获大量盗版乐高玩具,并先后抓获各被告人,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进一步审查起诉,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鹏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故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作品案
京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查处机关】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查处时间】2020.6.15
【涉案当事人】京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推荐理由】首例侵犯游戏推广视频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经查证,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当事人京游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三七互娱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萌娃漂流》广告视频作品,在抖音平台上推广其游戏《宫廷之恋歌》。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肖晋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