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电影构成侵权赔偿3万元,网友:以后烂片吐槽危险了!

还记得去年那个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的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吗?该软件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科技公司)后来因使用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被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起诉著作权侵权。

据了解,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平台,宣传 “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两部作品的 “图解电影”图片集。
而优酷公司认为其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才将其诉至法院。
当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图解电影”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其实,不单单是《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连带《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都被解说过,当然也一块儿被优酷公司起诉了。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事儿主要责任在“图解电影”的运营方蜀黍科技公司,但他们并不这样认为,因此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蜗牛纳当时还和同事讨论此案,一致认为蜀黍科技公司的胜诉概率较小,毕竟该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不过,具体还是要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那边是怎么认为的,万一在二审中,蜀黍科技公司提交了什么新证据呢?
终于在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 “图解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在这个过程中,院方梳理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内容:
1、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网络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类电作品的形态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而且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亦应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2、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还是在于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能基本反映剧集的全部内容。

3、涉案网络图片集均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能够反映剧集的完整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且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对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认为本案中,蜀黍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已侵犯优酷网络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剧集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以及蜀黍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由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定蜀黍科技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 3 万元。
所以会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势必还参考了我国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一款的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该条例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做出了广义的解释。
对此判决结果,有人欢喜有人愁。其中,部分网友觉得解说电影的博主、平台要凉了。

二审法院都认定“图解电影”的运营方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难道以后专门做影视剧解说的博主或平台都不能在网上讲影视剧了吗?
其实这事儿要看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博主只是引用影视剧片段、图片的话,那么此举在上述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属于合理使用。即虽未经许可,但并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问题又来了,怎样才算合理使用呢?
这样讲可能好理解一些,蜗牛纳在文章中使用了某部电影的视频、图片,并只对该电影进行介绍、评论或是就影片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说明,只要使用目的具备正当性,法律便会认定蜗牛纳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别以为少放视频或图片就不侵权了。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哪怕解说者只是为了介绍或评论使用了影视剧的图片、视频,只要对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了影响,那么这种使用同样被认为侵权。
如果有职业影视剧解说博主和平台实在拿捏不好这个分寸,蜗牛纳就建议与版权方合作,等获得授权后再制作并发布解说视频,这样可以避免发生侵权纠纷。
可有的网友认为,吐槽某部影视剧抄袭问题也不行吗?例如上述案件中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其小说版就曾被爆出过抄袭《桃花债》的新闻。

眼看着打了2年官司的《锦绣未央》小说涉抄袭一案早有了结果,但怎么同为抄袭小说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还在继续售卖中?
虽然同名改编的电视剧《锦绣未央》照常在网络播放,可好歹已经停止对小说版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并赔偿被告们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
如此,难怪网友们感到愤愤不平了。影视剧拍都拍完了,再说剧本是人家改编的,所以原著怎样也跟他们没太大关系。既然如此,怎么着也得把小说给停了吧?
那得看《桃花债》作者大风刮过起不起诉,她本人似乎没有这个意思,毕竟人家是耽美小说作者……

耽美小说想维权的难度要更大一些,当然这并非主要原因。实际上在对比过这两本小说后,我们会发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的部分比《锦绣未央》还更为隐晦,其照搬的原句比例也更小。
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是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有些内容的梗是不受保护。就算大风刮过真的要告,也只能告唐七照抄的部分。
不过话又说回来,专写耽美小说的作者起诉难度虽然要比其他作者更难一些,但只要没有违禁内容(你懂的),一般是受版权保护。只是原作者没那么多精力跟别人打长期战役,故而甚少选择走维权这条路。

编辑:肖晋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