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两企业“攀附”百岁山,法院全额支持300万索赔!
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拥有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并在饮用水商品上持续使用至今,经过原告长期的宣传推广和成功的商业运营,“百岁山”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且多次被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景田公司发现:● 康微纳米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驰名商标“百岁山”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仍复制、摹仿原告驰名商标“百岁山”申请注册并自己使用及授权关联公司使用在“百岁山”系列净水器、净水机、空气净化器等净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推广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 另外,昆山市全速通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先后变更企业名称为百岁山净水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百岁山公司,主要从事净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饮水机及配件等设计销售,且康微纳公司和百岁山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百岁山”净水器等商品。
景田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不正当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百岁山”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其利益。且,被告百岁山公司将“百岁山”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非法攀附“百岁山”的市场声誉,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景田公司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07468号“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百岁山公司立即停止将“百岁山”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岁山”字样;
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商品净水器、纳滤膜直饮水机、三体净水机是否侵权了原告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原告景田公司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是否已经达成认定驰名的程度及被控侵权商品负离子纳米空气净化器是否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百岁山公司将“百岁山”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如构成侵权,三被告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告将“百岁山”标识突出使用在商品上和推广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文字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字体、字形完全相同,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关于争议焦点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法院在本案中认定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企业字号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一、二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涉及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本院特别注意到以下情况:1.被告一与被告二明知“百岁山”为限制使用的企业字号......仍执意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百岁山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2.被告的侵权规模大......3.被告的侵权链条长......4.被告重复侵权明显......5.被告企图通过混淆的形式为本案侵权认定增加难度......意图逃避法律责任。6.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销售情况及销售记录,拒不配合以便于确定其侵权获利情况。由上,被告一与被告二为了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有预谋、有组织的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品牌价值、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侵权时间及规模、主观恶意等因素,采用法定赔偿原则并充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田公司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百岁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百岁山”字样;
三、被告百岁山公司、康微纳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本案件是一则典型的商标恶意侵权案例,被告不仅在经营中恶意攀附驰名商标侵权获利,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拒不配合,最终以法院支持原告全额300万赔偿而告终!
侵权有风险,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不断加强,蹭名牌、搭便车等行为的成本将大大提高,“蹭名牌”者终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编辑:肖晋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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