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红一哥”李佳琪被侵权,法院一审判赔16万!
由于李佳琦有着超强的带货能力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因此他的商业价值也非常高。然而树大招风,李佳琦出名后便很快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根据爱企查检索得知,此次被告的两家公司: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均由毕某和卢某共同持股。而李佳琦从未与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有过合作。
李佳琦在得知自己被侵权后,于2020年3月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综上,法院判定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知名人物属于毫不知情的“被代言”,毫无疑问是受害者,而广大消费者同样也是受害者,只有投机钻营的商家才是其中最大的获利者。
难道他们不知道知名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未经其许可不得用于商业营销吗?当然是知道的,但他们觉得自己即便被抓到了也不过就罚点钱,反正赚的比罚的还多;万一运气好没有被抓到,就还能继续赚大钱。怎么看,钻空子的商家都吃不了亏。
确实,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会审慎考量是否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上限金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赔偿数额上限为50万元。
“知产前沿”编辑:肖晋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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