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红一哥”李佳琪被侵权,法院一审判赔16万!

现在应该没多少人不知道李佳琦了吧?他是一位知名美妆博主,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在抖音、微博、淘宝和小红书等平台拥有高曝光率和数千万粉丝,又曾于2018年9月成功挑战“30秒涂口红最多人数”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成为涂口红的世界纪录保持者,自此被称为“口红一哥”。

说起来,公众所熟知的“佳琦全球严选”淘宝店铺就是由李佳琦和其签约公司共同运营,该店铺收藏人数有上百万,足以证明了他的人气有多高。

由于李佳琦有着超强的带货能力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因此他的商业价值也非常高。然而树大招风,李佳琦出名后便很快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对李佳琦诉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琦影视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来在2019年9月,毕某与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的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不少消费者被误导,继而购买。

该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此系列食品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为帮助自己的偶像维护权益,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
根据爱企查检索得知,此次被告的两家公司: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均由毕某和卢某共同持股。而李佳琦从未与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有过合作。

李佳琦在得知自己被侵权后,于2020年3月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通常来说,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综上,法院判定美腕电商公司、佳琦影视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现在市场中总是有一些无良商家不去征求公众人物的授权许可,就擅自通过拼接图片、合成音频等方式在公众人物未使用过的相关商品上制造虚假代言。

在这种情况下,知名人物属于毫不知情的“被代言”,毫无疑问是受害者,而广大消费者同样也是受害者,只有投机钻营的商家才是其中最大的获利者。

难道他们不知道知名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未经其许可不得用于商业营销吗?当然是知道的,但他们觉得自己即便被抓到了也不过就罚点钱,反正赚的比罚的还多;万一运气好没有被抓到,就还能继续赚大钱。怎么看,钻空子的商家都吃不了亏。

确实,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会审慎考量是否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上限金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赔偿数额上限为50万元。

但若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代言费数额较高,当其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如果机械地参照许可使用费认定赔偿数额,则会远远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基本会格外审慎处理。


“知产前沿”编辑:肖晋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