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对关于《加大力度保护品牌驰名商标的建议》答复的函
9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56号建议答复的函,全文如下供参考。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保护品牌驰名商标的建议》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全面普法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开展了大量工作,以进一步解决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修改商标法
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并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时,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仍接受委托的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为配合商标法实施,进一步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研究起草并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部门规章,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明确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将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同时细化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恶意申请人及代理机构行政处罚的使用情形和处罚幅度,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同时我们将通过对商标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调研、分析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继续推进商标法全面修改准备工作,从简化商标申请受理条件和审查事项、加大商标恶意申请打击力度、探索增强注册商标的使用义务、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等方面提出商标法完善建议,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我局在组织完成驰名商标保护社会需求调查和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启动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有关工作,并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立法计划第二类项目,旨在进一步强化驰名商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将“驰名商标”纳入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一)努力实现商标申请注册全流程严保护
一是依法驳回恶意商标申请,加大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在现有商标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对攀附他人商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抢注公共资源、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等恶意注册行为的专项打击。
二是细化异议审查标准,精准高效狙击恶意抢注行为。细化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框架内更合理、高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积极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快速处置等措施,及时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充分发挥异议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
三是评审环节严保护,全程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结合商标法修订,在评审案件中,对于恶意抢注或大量囤积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案件审理中以保护为导向,对于抢注手段恶劣、恶意特别明显的,适度减轻被抢注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大对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力度。
另外,您提到的“好医生”商标案件,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好医生集团诉讼请求。我局将根据最终生效判决,依法作出相关裁定。
(二)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2年制定印发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以电子商务、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外商投资领域等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2019年,全国共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违法案件3.9万件,案值5.1亿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我局不断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工作。2019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2019〕229号),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将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并适时督查督导。
下一步,将继续大力推动实施《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实体市场、重点商品以及电商领域,加强违法线索摸排,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推动落实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聚焦民生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通过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震慑违法经营者,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局积极开展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开展宣传。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适时展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成果,提升全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举办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培训班,编撰《市场监管业务典型案例选编》《市场监管执法稽查疑难案例评析》《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典型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编》等资料,着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下一步,将继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报道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发布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案例评析、以案释法、执法普法力度,发挥警示和威慑作用。继续举办执法培训班,组织开展巡讲授课、联合办案等,交流办案经验,努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我们非常重视您提出的建议,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知产前沿”编辑:肖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保护品牌驰名商标的建议》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全面普法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开展了大量工作,以进一步解决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完善立法
(一)修改商标法
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并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时,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仍接受委托的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为配合商标法实施,进一步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研究起草并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部门规章,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明确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将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同时细化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恶意申请人及代理机构行政处罚的使用情形和处罚幅度,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同时我们将通过对商标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调研、分析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继续推进商标法全面修改准备工作,从简化商标申请受理条件和审查事项、加大商标恶意申请打击力度、探索增强注册商标的使用义务、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等方面提出商标法完善建议,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我局在组织完成驰名商标保护社会需求调查和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启动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有关工作,并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立法计划第二类项目,旨在进一步强化驰名商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将“驰名商标”纳入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二、关于加强执法
(一)努力实现商标申请注册全流程严保护
一是依法驳回恶意商标申请,加大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在现有商标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对攀附他人商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抢注公共资源、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等恶意注册行为的专项打击。
二是细化异议审查标准,精准高效狙击恶意抢注行为。细化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框架内更合理、高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积极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快速处置等措施,及时处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充分发挥异议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中的有力作用。
三是评审环节严保护,全程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结合商标法修订,在评审案件中,对于恶意抢注或大量囤积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案件审理中以保护为导向,对于抢注手段恶劣、恶意特别明显的,适度减轻被抢注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大对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力度。
另外,您提到的“好医生”商标案件,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好医生集团诉讼请求。我局将根据最终生效判决,依法作出相关裁定。
(二)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2年制定印发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以电子商务、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外商投资领域等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2019年,全国共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违法案件3.9万件,案值5.1亿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我局不断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工作。2019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2019〕229号),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将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并适时督查督导。
下一步,将继续大力推动实施《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实体市场、重点商品以及电商领域,加强违法线索摸排,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推动落实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聚焦民生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通过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震慑违法经营者,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全面普法
我局积极开展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开展宣传。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适时展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成果,提升全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举办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培训班,编撰《市场监管业务典型案例选编》《市场监管执法稽查疑难案例评析》《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典型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编》等资料,着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下一步,将继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报道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发布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案例评析、以案释法、执法普法力度,发挥警示和威慑作用。继续举办执法培训班,组织开展巡讲授课、联合办案等,交流办案经验,努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我们非常重视您提出的建议,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62083021
2020年9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62083021
“知产前沿”编辑:肖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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