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网红“大白兔”撞上纯真“大白兔”,法院:侵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创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收录于合集#典型案例 69 个 #知识产权 11 个
近年来,网红甜品层出不穷
与童年回忆“大白兔”有关的
肯定有很多朋友打卡过!
但有的网红“大白兔”却和记忆中不太一样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大白兔”商标是一只跳跃的白兔,自1959年诞生以来深受全国人民喜爱,伴随了几代人的成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系“大白兔”注册商标的受让人。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16年2月,“大白兔”商标以价值39.85亿元入选“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
山东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糕点、面包等食品的企业。冠生园公司发现山东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包装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了“大白兔+兔子图案”组成的图形,认为山东某食品公司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声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冠生园公司对以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去年9月,冠生园公司将山东某食品公司和售卖该款蛋糕的网店诉至南湖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0万元。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蛋糕和涉诉网店销售的蛋糕,其包装袋突出部分均为“大白兔+兔子图案”组成的组合标识,与冠生园公司注册商标的要素组合方面存在类似,整体视觉效果的相似度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冠生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两被告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攀附冠生园公司声誉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侵权范围等因素,南湖法院判决山东某食品公司和涉诉网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各赔偿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法官说法
品牌商标是企业的名片,是企业品牌的象征。然而有些不良商家,通过“傍名牌”“搭便车”“打擦边球”等手段,企图偷梁换柱牟取非法利益。殊不知,这已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轻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案件,被诉大白兔蛋糕包装袋突出部分均为“大白兔+兔子图案”组成的组合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该组合标识的市场主体与原告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在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大白兔”商标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和销售,具有较为明显的侵权故意,属于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我国法律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而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通过切实加大对“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实现对企业商标的有力保护。经营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尊重他人在先形成的经营权益并适当避让,严禁实施攀附或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此,才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南湖法院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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