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遇撤三申请?来学习下五粮液的应对策略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商标即使注册成功了,也不意味着高枕无忧了,别忘了还有商标异议、撤三乃至无效宣告几只拦路虎。
五粮液一枚葡萄酒商标——第4518920号“EMORO”商标,就遇到了商标撤三问题!而其应对策略堪称教科书级典范!一起学习下:
早在2005年,五粮液集团便申请注册了第4518920号“EMOR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7年9月7日获注册公告。首次注册取得的十年专用权期限届满后,五粮液集团还于2017年1月25日成功完成了商标续展,将专用权期限延长至2027年。
更令五粮液想不到的是,简简单单一个撤三申请,竟然拖了三年之久,中间过程更是一波三折。不过五粮液集团对此作出的反应,可谓是教科书级的!
然而埃米利奥摩洛公司不服原商评委的撤三决定,再次提起撤三复审请求。2018年原商评委复审审理时,却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4518920号“EMORO”商标的决定。
用了十余年的商标被撤销了,五粮液自然不服,于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埃米利奥摩洛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与本次庭审。
提起诉讼后,五粮液集团又补充提交了多项证据,详细到酒标设计稿确认书及存档证明,与销售协议书对应的记账凭证、制票通知单,电商平台销售艾慕罗(EMORO)玛咖干红葡萄酒网页,某微信公众号登载的附图有涉案商标的艾慕罗(EMORO)葡萄酒宣传文章等。
新增的细节让五粮液集团在庭审中取得了优势,法院结合补充证据,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撤销决定,判决五粮液商标“EMORO”仍然有效。
然而,事情依然未尘埃落定,虽然最初掀起这场波澜的 “撤三”申请人埃米利奥摩洛酿酒公司已经服从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却选择了上诉至北京高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五粮液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二审中,北京高院从生产、销售、宣传三方面具体证据逐一分析,最终认定五粮液公司于指定期间在其关联公司生产的艾慕罗玛咖葡萄酒上使用了诉争商标,并据此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五粮液集团终于守住了这枚葡萄酒商标。
看到这里不禁要问,为何埃米利奥摩洛公司坚持要撤销五粮液“EMORO”这枚商标呢?
查询网络信息,原来埃米利奥摩洛公司也是一家葡萄酒公司,旗下有“埃米利奥摩洛马利勒斯干红葡萄酒”产品,而“EMORO”中文名为艾慕罗,与其公司名“奥摩洛”确实有些相似。而该公司想要进入中国市场销售葡萄酒,势必要先扫清商标障碍,这也许就是其想撤销该商标的缘由。
商标撤三制度可以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也可帮助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然而企业应当合理提出“撤三”以及规避“撤三”风险。
这场诉讼给企业们提了个醒:商标注册成功不是一劳永逸,也许你没有错,但是避免不了有人在盯着你所拥有的这枚标志。
“知产前沿”编辑:lemon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五粮液一枚葡萄酒商标——第4518920号“EMORO”商标,就遇到了商标撤三问题!而其应对策略堪称教科书级典范!一起学习下: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然而令五粮液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续展公告发布十几天后,2017年2月23日,来自西班牙的埃米利奥摩洛酿酒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该枚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更令五粮液想不到的是,简简单单一个撤三申请,竟然拖了三年之久,中间过程更是一波三折。不过五粮液集团对此作出的反应,可谓是教科书级的!
“EMORO”商标撤三时间轴
埃米利奥摩洛公司的撤三申请提交后,五粮液集团向商评委提交了企业登记信息、商品图片资料、产品宣传资料、产品检测报告资料、产品销售发票及产品经销协议等六项证据,以证明自己在三年内在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进行了商标意义的使用。起初原商评委以五粮液集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撤销,并于2017年11月给五粮液公司发送了商标继续有效通知。然而埃米利奥摩洛公司不服原商评委的撤三决定,再次提起撤三复审请求。2018年原商评委复审审理时,却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4518920号“EMORO”商标的决定。
用了十余年的商标被撤销了,五粮液自然不服,于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埃米利奥摩洛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与本次庭审。
提起诉讼后,五粮液集团又补充提交了多项证据,详细到酒标设计稿确认书及存档证明,与销售协议书对应的记账凭证、制票通知单,电商平台销售艾慕罗(EMORO)玛咖干红葡萄酒网页,某微信公众号登载的附图有涉案商标的艾慕罗(EMORO)葡萄酒宣传文章等。
然而,事情依然未尘埃落定,虽然最初掀起这场波澜的 “撤三”申请人埃米利奥摩洛酿酒公司已经服从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却选择了上诉至北京高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五粮液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二审中,北京高院从生产、销售、宣传三方面具体证据逐一分析,最终认定五粮液公司于指定期间在其关联公司生产的艾慕罗玛咖葡萄酒上使用了诉争商标,并据此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不禁要问,为何埃米利奥摩洛公司坚持要撤销五粮液“EMORO”这枚商标呢?
查询网络信息,原来埃米利奥摩洛公司也是一家葡萄酒公司,旗下有“埃米利奥摩洛马利勒斯干红葡萄酒”产品,而“EMORO”中文名为艾慕罗,与其公司名“奥摩洛”确实有些相似。而该公司想要进入中国市场销售葡萄酒,势必要先扫清商标障碍,这也许就是其想撤销该商标的缘由。
商标撤三制度可以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也可帮助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然而企业应当合理提出“撤三”以及规避“撤三”风险。
这场诉讼给企业们提了个醒:商标注册成功不是一劳永逸,也许你没有错,但是避免不了有人在盯着你所拥有的这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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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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