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摄”系列案看软件代码抄袭案件的审理难点及裁判逻辑

目次

一、案情概述

二、本案的审理难点及法院裁判逻辑

前 言

司法实践中,软件代码抄袭类案件普遍具有代码更迭快、权属举证难度大;侵权隐蔽性强、侵权取证难度大;代码比对复杂、法院事实查明难度高;软件代码价值难界定、判赔额偏低;多轮鉴定、审理周期长等多重特点。尤其是,相当比例的被告拒绝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进一步加剧了技术事实查明的难度。对于负有较重举证责任的原告而言,想要在此类案件中突破重重困境破局,实非易事。

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摄公司”)诉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代码抄袭系列案件历经三年又七个月,于202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在该系列案中,双方对于软件权属、侵权技术事实、接触事实、赔偿认定、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等均存在较大争议,可谓集齐了代码抄袭类案件的典型争议焦点;同时又涉及被告拒绝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真实、完整源代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采用了不同的实质性相似判定路径,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就系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释明了代码抄袭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及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的解决路径。笔者作为本系列案美摄公司的代理律师,本文将从代理律师角度详细梳理该系列案的主要争议点及对一、二审判决的裁判逻辑进行要点解读。

一、案情概述

美摄公司是一家视音频解决方案服务商,于2014年发布面向C端的APP软件“美摄手机视频拍摄与编辑软件”(以下简称“美摄视频软件”),于2015年6月4日开发完成美摄视频软件V1.5。后美摄公司转向B端业务,沿用美摄视频软件底层的流媒体引擎代码,进一步研发完成了美摄SDK软件,于2017年4月对外发布,面向企业用户销售,为企业和开发者提供短视频技术能力。

2021年初,美摄公司经合作伙伴提示,发现“抖音”软件的音视频编辑处理等相关功能代码涉嫌抄袭,后进一步分析发现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矩阵剪映、巨量创意、Faceu激萌、图虫、轻颜相机、多闪、火山引擎VESDK等多款产品均同样使用涉嫌侵权代码。美摄公司遂于2021年5月以侵害美摄SDK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就上述8款涉嫌侵权软件产品,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八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合称为“本系列案”,且不区分一审或二审,将本系列案中的被告统称为“被告”),同时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抖音公司及某员工提起侵害技术秘密诉讼。

2023年6月底、2024年5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害美摄SDK软件著作权,判令其向美摄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约2670.4万元。双方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全部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摄SDK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向美摄公司赔礼道歉,抖音公司及某员工立即停止侵害美摄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九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约8266.8万元。

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8案具有高度相似性,以下笔者以“美摄诉抖音案”为例分析二审判决的主要审理难点及裁判逻辑。

二、本案的审理难点及法院裁判逻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通常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判断标准,其中“实质性相似”是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核心因素,也是代码抄袭类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普遍审理难点。以下笔者将围绕本系列案比较典型的四个审理难点具体说明法院的裁判逻辑及观点:(一)在被告拒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情况下的“实质性相似”判断;(二)“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妨碍规则适用;(三)“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及适用;(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源代码情况下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计算机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既包括两个软件的源代码、目标程序代码和文档的相同或相似,也包括软件运行命令后整体上的组织结构、输出和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同或相似。一般而言,源代码比对是判断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最佳方法。但是,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要环节,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即使不进行源代码比对,也可以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抖音公司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间内未按要求提交美摄公司所主张的14个版本抖音软件源代码,所提交的源代码仅为6个1KB大小的TXT文件,且在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后,抖音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提交涉案抖音软件源代码。因此,在抖音公司拒不提交合格的抖音软件源代码,致使无法通过直接比对双方软件源代码的方法查验软件实质性相似程度的情况下,本案仅能对双方软件目标程序反编译后进行汇编代码比对,以判断双方软件实质性相似情况。一审法院委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信安全中心”)进行软件代码鉴定,法院基于鉴定意见的代码比对结果,并结合以下因素,最终认定涉案14个版本的抖音软件中的两个库文件与美摄SDK软件中的相应库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一,鉴定比对结果显示,涉案抖音软件中2个库文件反编译后的汇编代码存在与美摄SDK软件相对应库文件反编译后的汇编代码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的函数名称和函数代码。

第二,涉案抖音软件汇编代码函数名称中出现了与美摄SDK汇编代码函数名称相同的错误拼写内容,难谓巧合。

第三, 涉案抖音软件与美摄SDK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属于实现双方软件核心功能的部分。

第四,关于在比对中排除公有领域代码,在抖音公司拒不提交涉案抖音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将双方软件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源代码与公有领域源代码或第三方在先的软件源代码进行准确比较,国家工信安全中心通过比对步骤前的预处理以及相似代码溯源检测等步骤,已经充分考虑并尽可能排除公有领域代码。

第五,关于排除软件的有限表达内容,因抖音公司未提交涉案抖音软件源代码,在无法准确确定双方软件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源代码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按照双方确认的鉴定方案进行鉴定操作,在通过源代码注释并充分考虑了函数语句操作码、操作数、语句序列等因素进行人工判断,未得出双方软件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存在有限表达内容。

第六,关于目标代码比对的局限性,考虑到软件目标程序反编译后的汇编代码一般会与该软件实际源代码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同的软件源代码使用不同编译器生成的目标程序反编译后所形成的汇编代码一般亦存在较大差异。尽管存在局限性,但鉴定意见书记载对函数代码实质性相似比较所考虑的因素中,包括了函数全部语句、函数语句中的操作码、操作数、语句序列等,同时还根据相似匹配算法的结果,综合考虑函数的相似程度、汇编语句差异对函数主要功能的影响等因素进行人工分析,并设定在函数代码大于10行的前提下进行比对。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抖音软件各版本相应目标程序的反汇编代码都存在与美摄SDK中对应目标程序的反汇编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函数代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拒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真实、完整源代码,导致无法直接进行源代码比对,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在此情况下,被告又对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反编译目标代码进行鉴定提出异议,违反诚信原则且不具有合理性。在抖音公司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基于鉴定意见的代码比对结果,并结合以上因素,最终认定涉案14个版本的抖音软件中的两个库文件与美摄SDK软件中对应库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总结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实质性相似”的裁判逻辑可见,首先,认可源代码比对是判断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最佳方法;其次,认为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二者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中存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特有内容,或者在软件结果(包括软件界面、运行参数、数据库结构等)方面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权利人、被诉侵权人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南京未来诉江苏云蜻蜓软件著作权案[1]中,法院在无法进行软件源代码比对的情况下,基于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在程序逻辑、结构、文件命名、函数变量命名、软件运行后的主界面整体布局及功能分部等多方面近似,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北京信诺瑞得诉北京智恒网安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中,法院认为在无法进行软件源代码比对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在核心程序结构和配置、工具命名、错误信息、冗余设计、开发工具、性能测试结果等方面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信息,尤其针对权利软件具有创造性的部分,被诉侵权软件直接出现了权利软件曾用名及错误命名,被告未能对上述不合理相似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妨碍规则适用

1. 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分配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应就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负举证责任。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拒绝提交软件源代码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目标程序因嵌入加密芯片而无法获得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获得的情况,此时,仍将举证责任压于原告一方,显然不合理。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思科技诉武汉芯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中明确:“对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既要尽力查明客观事实,同时也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将源程序的比对作为确定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唯一标准。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在上述北京信诺瑞得诉北京智恒网安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类似的举证责任分配。

2.实质性相似的举证妨碍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在被告拒不提交软件源代码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系列案中,各案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存在拒不提交真实、完整软件源代码的举证妨碍行为。二审判决认定:经一审法院释明和要求,被告拒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真实、完整源代码,导致无法直接进行源代码比对,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在此情况下,被告又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反编译目标代码进行鉴定提出异议,违反诚信原则且不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即被告应就其拒绝提交软件源代码的举证妨碍行为承担不利推定的法律后果。

(三)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

在单纯传播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若双方均认可被诉侵权软件已下架或被诉侵权网站已停止运营,法院不再判令停止侵权并无不当。然而,在代码抄袭类案件中,停止侵权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及具体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即存在不同的认定。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软件鉴定的范围是抖音3.0.0至抖音15.0.0版本,案件审理过程中,抖音官网已不提供涉案14个版本的抖音软件。虽然美摄公司表示抖音软件仍在持续开发、运营中,涉嫌侵权的软件代码属于底层代码,从技术角度很难修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抖音15.0.0之后版本中仍使用涉案两个侵权库文件,故对美摄公司提出的停止侵害主张不予支持。即一审法院将软件鉴定之后的后续版本是否存在侵权代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美摄公司,最终认定本案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但笔者认为,在软件代码抄袭类案件中,代码比对本就是难度极高的工作,若要求原告进行持续侵权的举证,那么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将诉讼过程中新的被诉侵权软件版本纳入比对范围,这显然是审理程序所无法承受的。因此,从举证难度及审理便利性的角度,由原告举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没有现实可行性,相关证据由被告控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更具有合理性。同时,也应考虑被告已掌握权利人软件源代码的因素。在不乱买诉北京闪亮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定,由于被诉侵权人掌握着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软件代码,即使本案诉讼之时采用了全新的软件代码,亦需要在判决中明确其负有停止侵害的责任,以避免之后侵权情况的再次发生。

本案的二审判决对停止侵害的适用进行了改判。二审判决虽并未直接论及停止侵权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但明确指出“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之间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被诉侵权人掌握被诉侵权软件及其后续版本软件的源代码,其经一审法院释明拒不提交真实、完整的源代码,被诉侵权人仍有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有利于充分有效制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事实上,从该段表述中,亦可间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同时,认为被诉侵权人是否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代码抄袭类案件的判赔额,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判赔额偏低的情况。因权利软件代码商业价值难以证明、研发成本难以精确计算、被诉侵权软件的营利方式多样化、诉争抄袭代码功能及贡献率难以确定等等因素,侵权损害赔偿一直都面临难以计算的困局。

本系列案中,美摄公司主张以被诉侵权软件的获利计算赔偿额,并提供了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即抖音软件侵权持续期间总营收*利润率*侵权代码贡献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明确认可了上述计算公式的合理性,但未采信美摄公司主张的被诉软件利润率、贡献率的具体数值。

二审判决则综合考量涉案软件的研发成本、性质功能、相似度比较情况、软件商业价值特别是实际许可情况,以及侵权人的主客观状态、软件下载数量、侵权后果、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本案损害赔偿数额。以抖音案为例,二审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1.权利软件的研发成本。计算机软件研发一般情况下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往往需要单位投入大量资金、物资设备成本和技术人员的时间精力。2.软件的性质功能和相似比。权利软件为涉及底层流媒体引擎代码的软件,在音视频创作等过程中具有较为基础的作用。抖音软件主要有个性化音视频推荐、网络直播、发布信息、互动交流、搜索查询等核心功能,本案涉及音视频编辑处理功能,仅涉及抖音软件部分功能业务。涉案抖音软件中与音视频编辑相关的4 个库文件中2 个库文件与美摄SDK 软件中的核心库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3.权利软件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实际许可情况。4.被诉侵权软件版本及下载数量。5.被诉侵权的软件版本发布及下架时间。6.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并存在明显的侵权过错;在一审法院明确要求提交抖音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被告仅提交了不完整的源代码且拒绝补充提交,存在妨碍诉讼的意图。综合前述因素,二审法院重点参考美摄公司提交的2019 年至2021 年合同约定的授权许可价格,根据被诉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以适度从高确定的年度许可费为基础,考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裁量确定被告在本案中赔偿美摄公司经济损失2500 万元。

结 语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时代,软件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凸显。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被告拒不提交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的情况下,通过软件目标代码反编译比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并结合案件其他因素最终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本系列案无论是侵权判定,还是停止侵害法律责任的适用,还是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都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公正审理态度,也更加明确了代码抄袭类软件侵权案例的裁判逻辑和司法观点,为软件行业从业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法律边界,更有助于我国软件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2021)最高法知民终406号民事判决

【2】(2021)最高法知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

【3】(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

【4】(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民事判决

作者:周丹丹 曹阳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