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那 屈直 | 韩国《商标法》修改的最新内容

目次

1.缩短商标异议期限,加快确权节奏

2.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对我国商标立法的启示

2024年12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7月22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的条文主要涉及第60条和第110条,其核心修改内容包括:(1)商标异议申请期间由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30天;(2)将故意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由原来的3倍提高至5倍。详情如下:

1.缩短商标异议期限,加快确权节奏

韩国现行《商标法》第60条规定的异议申请制度分为两个部分:第1款规定了异议申请期限及提出异议的理由,第2款则详细规定了异议申请书的必要内容,包括异议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异议对象及事项,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和所附证据等。此次修正案将异议申请期限由2个月缩短为30天,是自1973年设立该制度以来的首次调整。

回顾韩国商标法设立商标异议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判断失误、审查材料局限或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而在商标注册之前通过社会公众的参与,最大限度地确保商标审查的全面性、公正性与准确性,有效预防潜在商标权利瑕疵的产生,减少商标注册后纠纷发生的概率。然而,根据韩国方面的数据统计,2011年至2020年十年间,商标异议申请率平均约占商标申请总量的1%,异议申请的成立率更仅占总量的约0.4%。这意味着超过99%的商标申请未发生有效异议,却仍然不得不经历为期2个月的等待期,客观上造成了权利获得的延迟,显然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1]

近年来,韩国学界及实务界不断呼吁改革该制度,提高审查效率,以回应数字经济时代下快速确权的现实需求,并缓解商标积压压力。在此背景下,韩国国会最终通过修正案,将异议申请期限缩短为30天。

关于此次修改的主体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而言,异议期限的缩短有利于其更快获得注册权利,满足快速推进商业活动的需求;而对潜在的异议申请人而言,则意味着需在更短时间内密切关注商标公告,及时筹备异议材料,积极主张自身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修法虽然缩短了异议申请期间,但在实践中并不会显著削弱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这可以从《商标法》第49条和第61条的相关规定中得以证实。根据《商标法》第49条(信息的提供):“任何人均可向特许厅厅长或特许审判院院长提供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存在第54条所列不得注册情形的相关信息,并附上证据。”根据第61条(异议申请理由的补正):“依据第60条第1款提出异议申请的申请人,可在异议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补正其异议申请书中记载的理由和证据。”上述两条规定意味着,即便异议期限缩短至30天,异议人仍可通过“信息提供制度”,自商标申请信息在初期公开后,在整个审查阶段随时向审查机关提交意见和证据。此外,修正案明确的异议申请理由补正期(额外30天)确保了异议人意见提交期基本维持此前的实际水平,从而实现商标审查效率提升与在先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综上,韩国此次对《商标法》第60条的修订,是对商标异议程序的关键性优化。在力求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回应了快速确权与高效审查的现实诉求。在各国纷纷推进注册商标审查效率改革的大背景下,韩国的这一制度调整无疑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经验。

2.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韩国《商标法》关于损害赔偿制度主要规定在109条、110条和111条。第109条规定,商标权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赔偿因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第110条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路径:一是根据侵权人转让侵权商品的数量,推定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第1项);二是参考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将其作为赔偿基准(第3项);三是按照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第4项)。此外,对于因案件性质导致损失难以具体计算的情形,法院可依据整个庭审过程中的要旨及证据调查结果,自行酌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第6项)。对于故意使用与商标权人或专用使用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将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构成侵权的行为人,法院可不适用第109条的普通赔偿规则,而是在第1项至第6项确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酌情判令最高不超过5倍(修改前为3倍)的惩罚性赔偿(第7项)。第111条另设法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在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情形下,商标权人可不依第109条提起赔偿请求,而选择在不超过1亿韩元(故意侵权时为3亿韩元)的范围内,以合理金额请求赔偿。此类请求同样需由法院综合庭审整体情况及证据材料,认定相应的合理金额。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韩国引入的时间相对较晚,原因在于长期以来该制度在韩国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可能导致滥诉,不利于司法稳定;且在已有法定赔偿制度的前提下,无需重复设立惩罚机制。[2]但伴随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其作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韩国商标申请量快速增长,与之相伴的是恶意侵权行为的激增,特别是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以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不断出现,相关纠纷数量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为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韩国社会各界逐步达成共识,即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确保商标侵权的赔偿力度达到威慑效果,遏制高发的恶意侵权行为。

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在《专利法》及《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之后,于2020年引入了3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根据韩国特许厅的监控数据显示,2024年查处的伪造商品案件是2020年的2倍,凸显了惩罚力度和侵权行为带来利益之间的过大差距。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恶意商标侵权行为,并提高受害者的救济效力。韩国有关方面提出了扩大惩罚性赔偿上限等保护措施,在2025年商标法修订中,将原3倍扩大到了和我国一样的5倍。

3.对我国商标立法的启示

第一,加快对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改革。我国是世界上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最大的国家,在庞大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基数下,异议率仅约1%左右,而异议成立率仅占1%左右量的不到40%。[3]这一情况与韩国和日本类似,并且这种情况也间接性的推动了日本1996年对《商标法》异议制度的修订。[4]而相较于韩国《商标法》的30天异议期限,我国《商标法》仍维持着三个月的较长异议期。过长的异议期间再加上极低的异议率,不仅延缓了商标确权进程,降低制度效率,更是进一步凸显了现有异议制度的不合理性。因此,结合当前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环境,适度缩短我国商标异议期限,已成为提升审查效率、减轻积压的重要路径之一。

商标异议制度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改革过程,不仅涉及异议期限的改革,还包括异议功能明确、异议主体及理由、程序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而异议期限的缩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简化异议流程、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立法取向。[4]鉴此,我国未来商标异议制度的改革,应从实体规则与程序机制双向发力,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推动体系性、结构性变革。

第二,不断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妥善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引发的争议,是当前制度构建中的重点与难点。韩国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惩罚性赔偿所产生的诸多质疑——如滥诉风险、与既有法定赔偿制度的关系问题等,均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与制度启发。针对滥诉风险,可考虑通过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如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重复侵权情节),并引入专门的防范“权利滥用”条款加以规制。同时,关于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和适用问题,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明确两种制度各自的立法功能与适用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推动二者合理区分与互补使用,达到合理补偿被侵权人、惩罚侵权人的立法目的。[5]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并非仅为加重侵权人责任,更重要的是借此传递强烈的侵权“零容忍”信号,提升权利人维权信心,营造健康、公平的营商环境。我国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应继续借鉴域外经验,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정준권

상표법상 이의신청제도 개선에 관한 연구

[D].

고려대학교

, 2022

【2】장태미, 정차호. 상표법에 손해배상액 증액제도를 도입할 필요가 있는지 여부에 관한 검토[J]. 서울법학, 2020, 28(2): 329-377.

【3】栗晨曦.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借鉴日本商标异议制度改革[J].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24(01):105-112.

【4】王莲峰,胡丹阳.商标异议制度改革研究——以《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38(05):1-13.

【5】孙那.民法典视阈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2021,(04):67-78.

作者:孙那 屈直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