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 FRAND 框架的新发展:从意愿分析到全球费率对接


作者 | Sebastian Fuchs;Dimitri Kosenko
EIP专利诉讼团队
德国法院传统上并不将FRAND 视为一种许可费率设定的工作,而是将其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之一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重点关注当事人的行为及其许可意愿,同时保留禁令救济的可适用性。
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庭)已经对这一方法进行了细化并加以操作化。近期,在中兴诉三星案件中,该庭更进一步不同寻常地确定了其认为符合FRAND 的具体费率。值得注意的是,该费率与在中国由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与之并行的全球费率裁定((2024)渝01民初905号)中确定的费率高度一致。这表明,慕尼黑法院不仅能够适用其结构化的“意愿性”分析框架,而且在适当情况下也能够与确定全球费率的国际实践进行实质性对接。
将以谈判行为为基础的分析方法与对确定全球费率的开放态度相结合,使慕尼黑成为跨法域SEP 诉讼中的重要审理地之一,进而能够将并行诉讼程序(包括在中国的重要进展)相互衔接,实现具有较强执行导向的裁判结果。
本文基于对慕尼黑法院设定的“新”FRAND框架的分析,提炼出一些适用该框架的典型问题加以解答,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慕尼黑法院以该框架审理FRAND案件的思路,为制定相关诉讼策略起到引导作用。
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庭如何重构“意愿性”与 FRAND 要约评估 – 问答
(慕尼黑地区法院 I – 7 O 7655/25 Broadcom v Renault;7 O 5007/25 Wilus v Asus;7 O 4102/25 Nokia v Asus;7 O 64/25 ZTE v Samsung;审判长:Schön 博士)
问题1:第七庭的框架与 Huawei v ZTE 的关系如何?真正的新意在哪里?
近期判决进一步细化了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庭(以下简称“本庭”)对欧盟法院 Huawei v ZTE 框架的长期理解。与既有德国判例法一致,Huawei v ZTE 所确立的步骤仍然作为衡量标准,而非严格的程序顺序。
新的变化在于,本庭对 SEP 权利人 FRAND 要约的司法审查更为细致,并明确了审查发生的条件。在侵权通知及形式上的许可意愿声明成立后,本庭适用分阶段的三步分析:
对实施者“外在意愿”(external willingness)的评估(见问题2)
对SEP 权利人 FRAND 要约的实质审查(见问题4–8)
对实施者“内在意愿”(internal willingness)的评估(见问题3)
这一审查顺序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实施者突破“外在意愿”门槛,法院才会继续审查 SEP 权利人要约。因此,本庭并未偏离 Huawei v ZTE,而是通过更具结构性、证据导向及明确顺序的方式对其加以具体化。
问题2:“外在意愿”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所谓“外在意愿”的测试侧重于客观可验证的行为。本庭采用累积标准,要求:(i) 不存在明显的拖延(hold-out)行为;(ii) 支付与实施者自身反要约相对应的无争议金额,该支付被视为不可退还的预付款,且在寻求全球许可时不限于德国;(iii) 如适用,提供额外担保。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法院才会对 SEP 权利人的要约进行实质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ii)及(如适用)第(iii)项在诉讼后期才满足,之前谈判中的不足之处仍可被弥补。在这一点上,本庭似乎采取比部分德国其他专利审理庭更为宽松的立场——后者可能将临近开庭前的服从行为仍视为持续拖延。
是否需要额外担保需个案判断,主要依据双方立场差距。本庭认为,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额外担保:(a)实施者报价低于权利人主张的60%,且(b)差额超过1000万美元。对于一次性付费许可,担保通常应覆盖约一年的许可费用。如果实施者在国外寻求或获得临时许可裁决,本庭要求其在德国支付的金额及担保应至少等同于外国法院确定的金额,即使 SEP 权利人未接受该外国方案。
问题3:“内在意愿”意味着什么?
如果实施者接受一个被认定处于允许的 FRAND 区间(corridor)内的许可要约,即可证明其“内在意愿”(见问题4)。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者的反要约将不再影响 FRAND 抗辩的评估。
这反映了德国法院实践中的主导原则:一旦存在符合 FRAND 的要约,继续坚持其他条件本身就可能构成不具意愿的证据。
因此,SEP 权利人通常只需提出一个符合 FRAND 的要约(即落入 FRAND 区间内),而无需在该区间的最低端提供许可。
问题4:对 FRAND 要约的审查是否等同于司法定价?
直到最近,本庭通常不确定具体 FRAND 费率或强加许可条件。在德国禁令诉讼中,FRAND 抗辩只是抗辩理由,法院一般不将费率确定视为其职责。
然而,在 ZTE v Samsung 案中,本庭进一步确定了双方交叉许可的具体 FRAND 费率。但该费率的确定不具有约束力:对于法院确定的费率,当事人既无义务采纳,也不能直接执行。这一费率是在中国及英国并行 FRAND 诉讼背景下作出。值得注意的是,本庭计算的一次性费用与重庆法院确定的费率大致一致。
总体方法并未因这一进展发生改变。本庭仍然评估 SEP 要约是否处于允许的 FRAND 区间内,即承认可能存在多个符合 FRAND 的费率。该评估主要基于可比许可协议(见问题5–7);在缺乏可比许可协议时,可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见问题8)。
问题5:哪些许可协议被视为可比?
本庭不要求 SEP 权利人披露所有许可协议。权利人可自行选择提交哪些可比协议,但必须说明未提交许可协议不可比的原因。若无法说服法院,可能对其不利。
可比性的关键标准包括许可范围,商业规模和产品可比性。本庭对多标准捆绑许可持谨慎态度:通常仅接受同一标准的许可为可比,而覆盖不同标准或包含非必要专利的组合许可,特别是在组合强度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不被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本庭偏离既有判例,认为 SEP 权利人不必受其历史许可实践约束——尤其是对于早期迫于压力或SEP 权利人经验不足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本庭认为,缔约方应被允许犯错,在后来才表现出先前错误的初期协议条款不应永久塑造SEP 权利人的许可策略。
问题6:许可协议的披露程度如何?
对于一次性付费许可,本庭要求披露总金额,许可期限,以及计算基础的数量数据。近期与规模及产品组合类似的被许可人签订的协议,对于费率是否落入FRAND区间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在本案之外,Schön 法官曾指出,本庭认为仅为获取可比协议而要求启动侵权诉讼并非妥善之举,因此应允许在灵活的保密安排下披露可比协议。据Schön法官所言,在谈判过程中若因缺乏法院命令而无法披露,实施者可在双边证据程序中申请披露特定许可协议。不过,即使如此,专利权人仍对披露内容具有控制权。该独立证据程序需通过请求临时救济启动,并至少明确一项可能涉及的专利。
问题7:如何基于可比许可协议计算 FRAND 区间?
本庭在确定 FRAND 区间时完全排除不可比协议。基于可比许可协议,FRAND 区间可通过以下方式构建:“3倍规则”:上限为最低可比费率的最多3倍;或以法院确定的中间值为中心,上下浮动50%。
该中点通常反映为关键可比协议的单位费率,但可根据较弱可比性协议进行调整。若存在对较近竞争对手的许可,本庭倾向于缩小区间。相反,反要约或拖延行为可能让法院认同将 SEP 要约置于区间上端。总体而言,并不存在必须在FRAND区间低端授予许可的义务。
问题8:第七庭是否认为自上而下分析适用于 FRAND 费率确定?
是的。本庭认为自上而下分析是确定 FRAND 费率或区间的适当工具。本庭认为可比许可协议可作为依据确定要约是否符合FRAND,但也允许使用自上而下方法作为控制或校验机制。
另一方面,在缺乏可比许可或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下(例如仅有单位费率但无可靠销量数据),本庭可能依赖自上而下分析方法。该方法尤其适用于 SEP 权利人在相关标准中占有较大份额的情况。对于高度综合化的移动通信标准,约1%份额可能已足够采用该方法;而对于规模较小的标准(如 HEVC),则需要更高份额。
自上而下分析的结果也可作为中点,再通过上下浮动50%形成 FRAND 区间。本庭在做自上而下分析时采用的参数包括:平均售价(ASP):150–200 美元;以及许可费累积负担:8%。同时,本庭在使用自上而下分析时还会对计算出的费率应用不同调整因子(例如对销量大的实施者给予折扣)。
问题9:慕尼黑第七庭与英国的概念差异?
英国:
英国法院将 FRAND 承诺视为 SEP 权利人基于声明(如向 ETSI)的合同义务,并主张有权确定全球 FRAND 许可条款。如实施者不接受法院确定的许可,可授予禁令。
慕尼黑第七庭:
本庭则从反垄断抗辩角度处理 FRAND 问题,将其作为实施者对禁令的抗辩。因此本庭的重点在于评估实施者的外在与内在意愿,从实际出发强调在审查权利人要约前应先进行部分付款与提供担保,并通过参考可接受的“FRAND 区间”评估FRAND合规性,而非设定单一全球费率作为核心救济手段。
本质上,这种分歧反映了不同的 FRAND 概念– 在英国是费率设定义务,而在德国是抗辩性反垄断标准。
作者:EIP专利诉讼团队 Sebastian Fuchs;Dimitri Kosenko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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