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in诉Temu版权案:核心员工作品权属已无争议,Shein获准提起上诉,且看英国法院如何划定平台版权责任边界

图:英国高等法院判决首页([2026] EWHC 2165 (Ch)

SheinTemu版权案在英国取得新进展。据英国媒体City Am报道,在921日的听证会上,法官确认Shein可以对813日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法官表示,法院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考虑该上诉,因为这是英国法院首次不得不考虑有关版权的规则如何适用于在线市场。

本案系SheinTemu之间版权侵权诉讼的责任阶段审理(the liability trial in a copyright claim)。原告为Shein(希音)品牌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Shein);被告为Temu的在线零售平台(以下简称Temu)。

第一原告Roadget Business Pte. Ltd与第二原告Shein Distribution UK Ltd均属于运营Shein品牌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Shein);被告Whaleco UK Limited运营Temu在线零售平台(以下简称Temu)。

2026813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院知识产权庭就 SheinTemu一案作出判决,案号为 [2026] EWHC 2165 (Ch)。本案围绕Temu英国站商品页面使用Shein品牌服装产品摄影图片所引发的版权争议展开,由Bacon法官审理。Shein在本案中主张Temu英国站共计2,559个商品链接使用了其主张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其中2,285个涉及Shein员工拍摄的照片、263个涉及供应商提供的照片,另有11个涉及摄影机构作品;Shein此前发出的维权通知及法院临时禁令程序,已经导致Temu移除了数千条商品链接。

此次判决法院确认了一系列对Shein至关重要的基础事实:Shein商品摄影作品确实进入Temu平台;四件核心员工摄影样本的版权权属已不再受到Temu争议;涉案样本图片可以推定已经被英国消费者实际浏览;Shein后续完善的供应商版权合同能够有效完成草莓睡裙照片的版权转让;同时,法院明确驳回了Temu关于Shein提起相关诉讼构成“程序滥用”的指控。

法院判决没有认定Temu平台自身承担Shein主张的英国版权侵权责任。但921日听证会上法官对SHEIN上诉的批准,又意味着判决仍有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或改判,尚未成为最终定论。

一 法院确认Shein摄影作品进入Temu平台,四件员工作品权属无争议

判决对Shein商品及摄影图片为何出现在Temu平台作出了明确的事实认定。

判决书第34-35段提到的供应商证言显示,至少在早期阶段,这些供应商在Temu上架相关商品时,经常直接使用此前已经在Shein网站上使用的相同照片;这一做法一直持续到Shein介入并要求停止。

 这一事实认定对于理解本案尤其重要。本案并非仅涉及抽象的平台技术责任问题,法院实际上确认了一个更基础的商业事实:原本用于Shein品牌商品展示的摄影图片,确实被用于Temu平台上的商品展示。

在最终进入审理的四项员工摄影样本中,法院也逐项记录了相关图片出现在Temu网站的时间。例如,“蝙蝠袖上衣(Batwing Sleeve Blouse)”图片于20233月在Shein网站发布,2024123日出现在Temu网站;“阔腿长裤(Wide Leg Trousers)”图片于20216月在Shein网站发布,2023810日出现在Temu网站;“印花机车短裤(Graphic Biker Shorts)”图片于2023426日上传至Temu;“荷叶边长裤(Ruffle Hem Trousers)”图片则于202395日上传至Temu

法院还进一步处理了这些图片是否实际被英国消费者看到的问题。判决第225226段提到,虽然Temu没有提交具体页面浏览日志,但全部样本照片均实际出现在Temu英国站,而Temu掌握能够证明页面浏览情况的数据却没有提交。在此情况下,法院明确认为可以推定:展示在面向英国用户的零售商品页面上的涉案照片,事实上至少被部分英国用户浏览过。

因此,就案件的事实层面而言,本案并不存在“相关Shein摄影作品是否曾出现在Temu英国站”的根本性争议。真正进入后续法律分析的问题,是在第三方商家上传照片的情况下,应当在何种条件下进一步将相关行为归责于平台运营者Temu本身。

判决中另一个对Shein非常重要、但容易被最终侵权责任结果掩盖的事实,是Temu在正式庭审前已经不再争议四项员工摄影样本的版权权属。

更重要的是,判决书第73段明确指出,Temu在审判前原本要求Shein证明四项员工样本作品的权属,但到正式开庭时,Temu已经不再争议这四项作品的版权归属及对应诉权。因此,正式审判中的版权权属争议实际上只剩下一项供应商作品——草莓睡裙(Strawberry Nightdress)。

这一点对于理解判决结果尤其重要:四件核心员工作品最终未获侵权责任支持,并不是因为Temu成功证明这些作品“不属于Shein”。在正式审判开始时,这一权属问题本身已经不存在争议。

草莓睡裙版权链获确认,程序滥用指控被驳回

“草莓睡裙”是本案最终保留下来的唯一供应商摄影样本,也是双方在版权权属问题上争议最集中的作品。

法院认定,在20246月之前,Shein对该组照片拥有非独占使用许可,但尚未拥有照片版权本身。2024626日,Roadget与供应商公司签署《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2024629日,供应商公司又与摄影师签订《机构委托协议》(the Agency Commissioning Agreement),对已经产生及未来产生的摄影作品知识产权进行了重新确认和转让。

判决书第202段提到,法院最终认可了这套后续合同安排的法律效力,并明确认定:两份协议签署后,Shein取得了草莓睡裙照片的版权,同时取得了对既往行为已经产生的诉权的衡平所有权,足以支持Shein继续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在判决书第222段同时认定,供应商同意在TemuSexy Secret店铺使用草莓睡裙照片,因此就该作品而言,侵权主张因存在授权而失败。

Temu在案件中进一步主张,Shein在供应商摄影作品权属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将相关作品加入诉讼,属于滥用法院程序。

这一指控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书第193-203段法院提到,现有证据最多只能证明Shein曾担心部分供应商作品的权属证明可能存在不足,并因此尝试通过后续转让安排使权利链条更加完整;但这不能证明Shein对草莓睡裙作品存在针对具体事实的明确怀疑,更不能证明Shein曾故意避免查明事实。

法院还认为不足以因Shein选择哪些证人或相关文件披露问题而对Shein作出不利推定,并最终在判决书第201段明确认定:

Shein将供应商作品纳入诉讼不构成程序滥用。”

这一部分是判决中对Shein较为重要的实质性认定。这意味着,尽管法院认为Shein早期供应商作品的权利链证明存在不足,但法院并未接受Temu进一步提出的“ Shein明知无权仍恶意诉讼”这一更严重指控。

为什么Temu最终未承担平台侵权责任?

1)最初的直接复制主张受地域规则限制,案件转而集中于平台责任

本案最终没有形成Temu版权侵权责任,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案件后期的法律争点已经发生变化。

Shein最初依据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以下简称CDPA)第17条主张Temu在其网站复制Shein摄影作品。但正式庭审时,Shein没有继续按这一直接复制路径主张,因为Temu用于相关行为的服务器位于英国境外,相关服务器复制行为因此落在英国第17条的地域适用范围之外。

Shein随后转而提出三项平台责任路径:一是依据CDPA17条,Temu是否“授权”英国用户浏览、复制相关照片;二是依据CDPA20条,Temu是否构成向英国公众传播相关摄影作品;三是依据CDPA23条,Temu是否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作品侵权,仍在英国商业活动中展示、发行这些作品。

因此,理解本案结果的一个重要区分是:判决没有因为“照片没有出现在Temu”或者“四项员工作品不属于Shein”而驳回案件。相反,直接复制路径首先遇到的是英国版权法的地域问题,而其余争议则进一步取决于网络平台本身需要达到多高程度的知情、授权或主动介入,才承担商家上传内容所引发的责任。

2)用户浏览形成的临时复制适用第28A条例外,第17条主张未成立

Shein主张,Temu授权其英国网站用户将版权作品复制到浏览所用的电脑、手机或平板设备内存中,从而构成侵权。而Temu抗辩称:“任何复制行为均属于 CDPA 28A 条允许的范围”。法官在判决书第227段中列举了临时复制作品的构成要件:(1)具有临时性;(2)具有附带性或短暂性;(3)是技术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4)该过程的唯一目的是由中间人在网络中传输,或对作品或保护客体的合法使用;(5)该行为不具有独立经济意义。而双方争议主要集中于最后一项条件:在 Temu 网站浏览照片产生的临时复制,必须不具有独立经济意义(no independent economic significance)。Bacon法官在判决书233段指出,判断制作临时副本是否具有经济意义,应以实施复制行为的主体为参照。欧盟法院在 Infopaq II 案中阐明了这一点。欧盟法院认为,“无独立经济意义”的要求是指:临时复制行为产生的经济优势,不得与受保护作品合法使用所产生的经济优势相区别、相分离,且不得产生 “超出作品使用所衍生价值的额外经济优势”[1]。法院进一步指出,若“实施复制行为的主体可能因对临时复制品本身的经济利用而获利”,则该优势是独立且可分离的。[2]因此,本案的问题是:Temu 英国网站的用户是否获得了与单纯浏览版权材料所获优势相区别、相分离的经济优势。Bacon法官在判决书235段指出,仅在 Temu 网站浏览版权材料的用户,并未从复制行为中获得独立经济优势。用户的经济优势在于,可通过浏览网站照片决定是否购买。这相当于在线下实体店的橱窗或店内查看商品,其经济优势完全来源于查看照片本身;不存在独立或分离的经济优势,例如利用临时副本牟利。因此,Temu 英国网站用户浏览网页时在设备中形成的临时技术复制属于第CDPA28A条规定的临时复制例外,浏览包括审理样本照片在内的版权照片,不构成 CDPA 17 条意义上的版权侵权,同时认定Temu没有“授权”用户实施版权侵权。

3)不构成CDPA20条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

Shein主张,Temu通过在面向英国的Temu英国网站上提供审理样本照片,向“新公众(new public)”传播作品构成CDPA20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Shein认为,Temu有意识地运营零售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将商品照片提供给英国用户,已经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所要求的“故意干预”,无需进一步证明Temu明确知道涉案照片构成版权侵权。阿诺德法官在梳理欧盟法院判例时指出:行为人在充分知晓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向其客户提供受保护作品的获取途径,尤其是若无该干预,客户将无法欣赏作品或难以欣赏的,构成传播行为。[3]Bacon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 “充分知晓行为后果的干预(in full knowledg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its action)” 这一要件的解释。具体而言,双方就是否要求被告(平台类主体)知晓其提供获取途径的内容受版权保护产生争议。

Bacon法官主要依据欧盟法院在 Peterson v Google 等案件中确立的标准。法院认为,对于第三方用户上传内容的平台,仅仅证明平台提供了上传和访问内容的技术手段,并且平台运营者“概括性地知道”部分用户上传的内容可能未经权利人授权,并不足以认定平台自身实施了“向公众传播”。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平台进行了“在充分知晓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旨在使公众获得受保护作品的故意干预”。判决书第278段提到,Temu 知晓部分商家上传的照片可能侵犯版权,但未显示Temu平台包含专门用于促进侵权图片上传的工具,或 Temu鼓励、推广侵权图片的使用。因此不存在提供侵权作品的故意干预的任何因素,Temu 的行为不构成向公众传播审理样本照片。

因此,第20条主张失败的关键,在于法院认为,对于第三方商家上传内容的平台,仅证明作品通过平台向公众提供以及平台概括性知晓侵权风险仍不足够;还需结合平台对具体内容的知情程度、是否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是否参与选择或推广相关内容、是否提供促进侵权的工具等因素,进一步判断平台是否实施了超出单纯提供平台之外、旨在使公众获取受保护作品的“故意干预”。

4)不构成CDPA23条意义上的公开展示或发行侵权作品

作为第17条和第20条主张之外的另一项备选请求,Shein依据CDPA23条主张Temu构成次级侵权(secondary infringement)。Shein认为,Temu在英国网站上使用侵权照片宣传产品,相当于公开展示并发行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件;并主张Temu至少有理由相信其使用的是侵权作品,而在Shein就具体照片发出投诉后,Temu更已经实际知悉相关侵权指控。

CDPA23条要求,被告不仅实施持有、公开展示或发行行为,相关物品还必须是侵权复制件,并且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属于侵权复制件。法院进一步解释,“有理由相信”并不等于抽象地知道平台上可能存在侵权,而要求行为人掌握足以使合理人形成相关判断的事实,同时还应给予其一定时间对这些事实进行评估。法律也不要求被告在收到权利人投诉后不经核实即接受权利人的侵权主张,而允许进行合理调查。

Shein当时一次性向Temu提供了涉及8,036个商品链接的投诉,法院认为Temu有权对相关图片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以及Shein的版权权属进行核验。到2023823日前后,Temu已经处理超过3,000个商品链接,随后将尚未完成逐一审核的剩余链接批量删除。Shein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对于从事互联网广告和销售的大型平台而言,侵权照片的及时移除应以“天”而非“月”衡量,并质疑Temu为何直到7月中旬才开始审核英国站投诉、为何没有投入更多人员处理大规模侵权通知。法院没有接受这一意见,认为Temu有权先核实侵权主张,也认为其后续审核速度在本案情况下属于合理。在判决书第287段提到,对于另外四件依据20239月禁令通知的庭审样本,Temu均在两个工作日内删除了相关商品链接。法院认为,这一期限不足以使Temu完成对版权权属及具体侵权情况的调查,因此相关商品链接实际上在Temu形成第23条所要求的法定知情之前就已被删除。

Bacon法官在第297段得出结论:Temu在有时间形成CDPA23条所要求的必要认知之前,就已经删除了全部庭审样本作品对应的商品链接,因此Shein关于公开展示或发行侵权作品构成次级侵权的主张未能成立。

5)假设侵权成立,Temu是否应被认定符合避风港抗辩(hosting defence)的适用条件

在认定Shein依据CDPA17条、第20条及第23条提出的侵权主张均未成立后,Bacon法官指出,严格而言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审理Temu提出的避风港抗辩(hosting defence)。但鉴于双方在庭审中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举证和辩论,法院仍进一步分析了Temu是否符合英国《2002年电子商务条例》(Electronic Commerce (EC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02)(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条例》)第19条规定的免责条件。

法院指出,第19条避风港抗辩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第一,被告属于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第二,其作为中间服务提供者的活动具有“单纯技术性、自动性和被动性”(mere technical, automatic and passive nature);第三,其对所存储的违法内容没有实际知情,也不知道足以使违法性显而易见的事实或情形,或者在取得相关知情后迅速移除内容;第四,相关服务接受者并非在服务提供者的授权或控制下行事。本案真正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第二项和第三项,即Temu是否提供被动中介服务,以及Temu对侵权内容的的知情程度与移除非法链接的及时性。

在服务提供者的中介角色问题上,Shein主张Temu并非单纯被动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因为其对商品链接发挥积极作用(active role)。Shein援引的事实包括:Temu参与商品定价和价格调整、管理促销活动、对商品链接施加一定控制、向商家提供图片编辑工具,并负责或参与物流、客户服务及仓储等环节。Shein据此认为,Temu对平台交易所具有的控制程度已经与第19条所要求的中立、被动角色不符。

法院并未完全接受以Temu整体商业模式判断其是否属于“被动平台”的分析方法。Bacon法官认为,即便Shein能够证明Temu在价格、商品选择、营销、运输或客户服务等方面对平台经营具有较高程度的参与,真正需要判断的仍然不是Temu对平台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而是Temu是否对本案所涉的具体违法信息——即庭审样本摄影作品——发挥了主动作用。

就这些具体照片而言,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Temu进行了主动控制。判决书326段记载,商品摄影图片由商家通过平台标准上传工具自行上传;Temu虽然规定图片尺寸、分辨率等技术要求,并提供可选择使用的图片编辑工具,但并不干预图片的具体内容,拍摄角度、美学效果、视角和图片数量等均由商家自行决定。在涉案时期,Temu也不会在图片上传时核查其属于原创图片还是经过修改的图片。法院因此认定,就商家使用商品照片这一具体行为而言,Temu的作用具有“单纯技术性、自动性和被动性”,原则上属于第19条意义上的“中介(intermediary)”。

在“知情”条件方面,法院采取的分析与CDPA23条部分高度相似。法院认为,Shein发出的诉前函以及后续下架通知并未证明Temu在相关链接仍在线时已经实际知道具体作品构成侵权,或者掌握足以使侵权事实显而易见的信息。对于依据20239月禁令通知的四件庭审样本,Temu均在两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商品链接,法院认为这一时间甚至不足以使Temu完成对Shein版权权属和侵权主张的调查。对于诉前函涉及的大量链接,法院同样认为,即使相关通知足以使Temu取得必要知情,Temu此后也采取了调查及删除措施。

因此,Bacon法官最终认为,Temu同时满足避风港抗辩中的中介角色及知情条件。判决书第342段中最终结论明确指出:即使本案能够首先证明存在版权侵权,Temu仍有权依据《电子商务条例》第19条主张避风港抗辩。

不过,在921日的听证会上,SHEIN已获准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据英国媒体City Am报道,在此次听证会上,SHEIN方称,原审法官没有充分考虑Temu是否应当为其在网站上公开展示照片的方式承担责任。代表SHEIN出庭的律师表示,用户上传至YouTube的视频显然并不归该网站所有;但与之不同的是,Temu“完全没有提及卖家,反而给人一种在售商品是由Temu自己供应的印象”。

对此,Bacon法官表示:“鉴于这是英国首起审查网络交易平台能否适用‘托管服务抗辩’的案件,我认为这构成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应由上诉法院对这一问题进行审理。”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 Case C-302/10, ECLI:EU:C:2012:16, 50 (CJEU Jan. 17, 2012).

2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 Case C-302/10, ECLI:EU:C:2012:16, 52 (CJEU Jan. 17, 2012).

3Roadget Business Pte. Ltd. v. Whaleco UK Ltd., [2026] EWHC 2165 (Ch), 252 (High Ct. of Justice Aug. 13, 2026).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