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冒商品提供仓储、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有无犯罪风险?
明知是假货仍提供物流服务,算不算售假犯罪?看似正常接单、代为发货,实则全程为假冒商品“保驾护航”。一单又一单跨境发出,换来的不是合法收益,而是有期徒刑和罚金。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成某是A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股东,经营业务范围为仓储物流。2024年始,成某明知黄某某委托仓储的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收取黄某某仓储物流费用,为其提供仓储、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并将货物通过国际物流发往国外。

2025年5月,侦查机关在龙岗区某厂房现场查获了成某为黄某某储存、保管,并准备发送物流的某国际知名品牌面膜、身体乳等数种化妆品。经鉴定,所查获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54万余元。
龙岗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成某提起公诉,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以共犯论处。被告人成某作为物流企业负责人,明知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仍然为其提供仓储、保管、国际物流发货等帮助,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重要环节,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通过惩治涉物流售假犯罪,彰显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零容忍”的打击决心,既震慑跨境售假黑产业链,也警示物流从业者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履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属核验义务,共同维护守法经营的市场秩序。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龙岗检察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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