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摄影作品授权到期后不及时删除,可能会构成侵权!

如今,旅行早已超越了简单的“到此一游”。拥抱一座陌生的城市,体验一回“别人的人生剧本”,已成为许多人热衷的新时尚。这种沉浸式体验的需求,让追求完美画面和独特个性的旅拍随之走红。街头巷尾,快门声此起彼伏,定格着旅途中的高光瞬间。然而,这股热潮背后,潜在的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风险也悄然成为隐忧。

近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旅拍店铺转让的侵权案,某摄影工作室因擅自商用上一任旅拍店铺摄影师的作品,最终被判赔偿2万元。

简要案情

(本图片由AI生成)

原告汤某是一名资深旅行摄影师,其作品在阳朔旅游市场广受欢迎。2023年2月,汤某与合伙人承租了阳朔某店铺经营旅拍业务,后将该店铺转租给被告方某(某摄影工作室经营者)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汤某将商铺及店内所有物品给予乙方使用权限三个月,其中包括汤某之前拍摄的样片。

然而,合作到期后,汤某发现被告的小红书账号、美团店铺发布的笔记及团购链接仍在使用其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原告提醒过被告的经营者作品使用期只有三个月,但被告并未及时停止使用,故汤某将某摄影工作室及经营者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关于“样片”的使用权,但对于其使用形式、使用的范围均未明确约定,不能通过双方的合同认定被告获得了原告关于案涉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权。且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时间段为2023年9月1日起,此时合同已经到期,但被告在合同到期后并未删除美团及小红书平台发布的案涉照片。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网络平台擅自传播案涉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案涉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案涉链接目前已经下架,但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法官提醒

在知识产权保护备受关注的时代背景下,清晰地界定各相关方(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与寻求版权作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边界,是保障多方利益平衡、激发社会创造力、维护知识经济生态良性运行不可或缺的关键举措。

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各方而言:计划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时,必须获得权利人事先明确的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清晰界定使用的具体范围、方式及有效期限,这是合法使用的基本前提。授权期限届满后,使用方需主动移除、停止使用或销毁所有相关素材载体。日常管理中应避免疏忽,防止授权终止后的内容被无意中持续使用,从而规避潜在的侵权纠纷。

对于付出心血创作的原创者们: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始素材(如设计手稿、源文件、创作记录)以及证明作品权属关系的证据(如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首次发表证明),是构成创作者法律权利的核心依据,应进行系统性整理并妥善留存。当发现作品被未经许可使用时,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迅速采取行动,运用法律认可的方式(例如对侵权页面进行完整清晰的截图与录屏,或及时办理公证手续)有效固定并保全侵权证据。积极、规范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仅是对自身付出的尊重,更是营造健康创作生态的重要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

(五)摄影作品;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来源: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