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索尼起诉腾讯《荒野起源》涉嫌抄袭

7.31 知产快讯3则

1.腾讯《荒野起源》涉嫌抄袭《地平线:零之曙光》?索尼:已起诉

7月29日,有市场消息称,索尼近日以侵犯版权及商标权起诉腾讯,指控腾讯新游《荒野起源》涉嫌抄袭《地平线:零之曙光》。一位腾讯互动与娱乐事业群内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的确听说了这个事情,不过当前我们一切工作都在正常推进中,估计会让法务处理这个事件。”

记者从一家免费法律研究网站上找到了这份编号为“3:25-cv-6275”的诉状。根据诉讼内容,索尼递交诉状的时间为当地时间7月25日,这场纠纷的焦点围绕两款游戏的核心表现元素展开。

记者看到,索尼在提交给法院的诉状中明确指出,腾讯旗下团队开发的《荒野起源》在多个关键维度与《地平线》系列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

根据公开资料,索尼《地平线:零之曙光》设定在一个独特的后末日世界中,部落社会在巨型机械动物的阴影下生存。《地平线》系列构思于2011年,历经六年多开发,2017年,作为PlayStation4独占游戏发布后,《地平线:零之曙光》迅速获得成功。

截至2023年4月,该游戏销量已突破2400万份,成功催生了一整个游戏系列,迄今为止包括《地平线:零之曙光》《地平线:西部禁域》《地平线:山之呼唤》《乐高地平线冒险》等多个产品。

《荒野起源》是一款由腾讯旗下的北极光工作室群(Polaris Quest Studio)操刀开发的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游戏 。去年11月这款游戏正式上架了Steam平台,并开启了全渠道的预约。《荒野起源》已拿到版号,此前暂名为《代号:新生》。这款游戏在几个月前刚刚完成第二轮内部测试。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款游戏在内部确定的计划发行时间却一拖再拖,至今尚未确定具体发行时间。

据索尼方面在诉讼中披露,《荒野起源》预告片自去年发布以来,呈现的视觉风格、核心设定与《地平线》系列如出一辙。游戏中出现的“巨大机器动物”形象,无论是造型设计、运动姿态还是与环境的互动模式,都被指与《地平线:零之曙光》中的标志性机械生物雷同。《荒野起源》的标题字体设计、配色方案也被指刻意模仿《地平线》系列的视觉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两款游戏的来源。

“被告非法复制《地平线》游戏中受保护的视听元素,故意采用容易混淆的相似角色标志,这种行为已构成版权和商标权侵权。”索尼在诉状中表示,此类相似并非偶然,认为是腾讯团队有计划的模仿行为,目的是借助《地平线》系列积累的全球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从时间线来看,这场纠纷的根源可追溯至2023年。

索尼方面称,2024年3月,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举行的一场游戏大会上,腾讯高管向索尼提出合作提议,希望与索尼互动娱乐联合开发一款属于《地平线》系列的游戏,但索尼拒绝了这一想法,并认为此事已告一段落。

“我们本以为拒绝授权后,对方会放弃类似开发计划,没想到腾讯选择了另一条路径。”索尼在诉讼中表示,腾讯并未因授权被拒而调整开发方向,反而继续推进《荒野起源》项目,这让索尼认为其侵权意图明显。

索尼在诉讼中还提到,在正式提起诉讼前,索尼曾试图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据称,索尼与腾讯进行过多次非正式沟通,明确表达了对《荒野起源》侵权的担忧,并要求腾讯停止相关开发和发行工作。但索尼称,腾讯在此过程中再次寻求《地平线》IP(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意内容或品牌)的授权许可,在遭到索尼拒绝后,仍坚持推进《荒野起源》的上线计划,迫使索尼最终采取法律手段。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浦东法院法官谈支付宝VS斑马首例App唤醒策略案:互联网跨界竞争行为越来越普遍

7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法院系统代表专场。会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级法官徐弘韬谈到曾经审理的一起“干扰手机软件正常跳转”案件。

该案即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涉及诉前保全,入选浦东法院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徐弘韬从2013年以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理了一系列涉及互联网领域的新类型案件。

徐弘韬说,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企业运营一款生活类手机软件,用户数量巨大。被告企业运营一款相对小众的家政服务类软件。由于其中设置了和原告软件相同的技术参数,所以当用户需要使用原告软件进行支付的时候,会被强制跳转引导到被告的软件中去。这起案件恰好发生在各大电商平台网络购物节期间,因此原告企业收到了大量的用户投诉。

徐弘韬分析,这起案件体现了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案件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首先是竞争的多样性突出,像该案双方的跨界竞争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其次是案件的技术性突出,该案涉及的是手机软件跳转技术,目前审理的案件当中还出现了人工智能训练等一系列前沿技术,作为法官感觉到案件审理的难度明显上升。再有就是影响的广泛性突出,互联网企业利益和用户利益“深度绑定”,该案中被告企业的行为导致原告运营的软件在购物节期间无法进行正常支付,影响了广大用户支付的便捷性。

徐弘韬认为,这些新特点对法官的能力和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需要持续学习,需要跨学科、跨领域积累知识。其次需要理念革新,这是互联网经济“互联互通与共享共治”等新理念和新模式的要求。所以,倡导“开门办案”,多了解产业的真实情况,突破自身的认识局限。除此之外,还需要统筹全局,既要“看得准”眼前的案件结果,也要“看得见”未来技术发展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现阶段还不成熟的技术成果,要避免“就案论案”式的机械判断,给予进一步研发完善的充分空间,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以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价值目标。

来源:红星新闻

3.遭Autodesk起诉侵权 中望软件回应

7月30日,中望软件与Autodesk,Inc.(下称:Autodesk)再起纠纷。

中望软件7月30日公告称,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被Autodesk起诉著作权侵权等事项,涉诉金额尚未明确。

根据公告,Autodesk指控中望软件及相关主体存在侵犯其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违反双方既有协议等行为,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 请求法院对中望软件及相关主体发布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以禁止公司及相关主体继续实施相关著作权侵权及商业秘密不当使用行为;
  2. 请求法院判令中望软件及相关主体承担侵权及违约责任;
  3. 请求法院责令扣押或销毁与侵权行为相关(ZWCAD)的复制品及载体;
  4. 请求法院判令中望软件及相关主体赔偿Autodesk因侵权及违约受到的损失,包括其实际损失、利润损失、示范性损害赔偿金及诉讼相关费用。

在上述公告中,中望软件表示,对Autodesk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通过查询获悉该事项,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正式诉讼文书。

对此,《科创板日报》记者致电中望软件,其证券部人士称:“针对诉讼本身,公司已组建专门的应对小组,包括与Autodesk公司进行沟通,以消除分歧、化解误会。同时,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对诉讼。公司内部方面,也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中望软件以ZWCAD与ZW3D的产品性能为核心竞争力,依托全新组建的AEC和MFG事业群强化研发动能,作为国内All-in-One CAx(CAD/CAE/CAM)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也是A股市场首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上市企业。

而Autodesk(欧特克)是美国一家2D、3D设计和工程软件公司,为制造业、工程建设行业、基础设施业以及传媒娱乐业提供卓越的数字化设计和工程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主要产品为AutoCAD。Autodesk在CAD行业尤其是2D CAD 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记者注意到,这并非中望软件与Autodesk首次存在诉讼纠纷。

2014年,Autodesk在荷兰海牙法庭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中望软件提起诉讼,指控中望软件盗用AutoCAD源代码,并将其不当用于ZWCAD+的开发。

2015年11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中望软件需停止销售和使用涉诉的ZWCAD+软件,承诺不侵犯或盗Autodesk的专用资料及任何知识产权,并分期向Autodesk支付180万美元。

从中望软件业绩表现来看,今年一季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6亿元,同比增长4.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6.98万元,上年同期为-2561.11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主要系政府补助项目在本期达到约定拨付条件的金额较上期减少、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波动所致。

今年4月,中望软件在接受投资者调研时表示,受宏观环境影响,国内乃至全球工业软件企业面临挑战,如:工程建造企业建筑设计需求萎缩、外贸制造业企业严控成本等。但公司通过升级产品性能、拓展关键市场,实现业务规模平稳扩张。

针对未来发展,中望软件表示,将聚焦资源提升ZWCAD及ZW3D产品性能与推广,优化发展战略。同时,积极建设渠道网络,与更多渠道商深度合作,强化国内外业务推广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4.擅自使用他人VR作品?法院如此判

案情简介

付某是一名专业从事720度三维全景拍摄工作的摄影师。他将自己制作的《九曲***》《四姑娘山***》等VR全景作品,发布在实名认证的某平台上。经过互联网传播,他的作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然而,付某偶然发现,由A公司开发运营的B手机软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九曲***》《四姑娘山***》2部VR作品,合计25幅图片。后付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

A公司辩称,付某在庭审中未出示照片原始载体内存卡,无法证明其拥有这些VR作品的著作权。此外,A公司还认为,其使用案涉VR作品的行为不仅未给付某造成损失,反而让作品获得了更多曝光,提升了作品人气,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法院审理

案涉VR作品《九曲***》《四姑娘山***》的摄制系借助器械将黄河、四姑娘山海子沟的客观景象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过程,在摄制的过程中,对于场景、角度、光线等元素的选取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案涉VR作品属于可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付某虽未出示原始载体内存卡,但提交了案涉作品电子底片以及展示有案涉作品的个人账号网页截图,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能够认定付某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未经付某许可,在其开发及运营的B软件上向公众展示案涉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害了付某对其VR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A公司向公众提供付某作品但未署付某姓名,侵害了付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综合考量,A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赔偿数额方面,由于付某未能证明自身损失或A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商业价值、A公司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付某维权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A公司应赔偿付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立即删除案涉侵权作品,赔偿付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尤为关键。作品在网络上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一旦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不到保障,他们将无法从作品传播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创作热情会遭受重创,文化创新与艺术创作也将失去动力。同时,侵权行为泛滥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既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激发社会文化创新活力的必然选择。

鹏法君提醒,广大创作者日常要注重留存作品创作证据,以便在权益受侵时有力维权;企业等各类主体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获取合法授权,避免侵权风险。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