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应有度!装潢设计“像素级”模仿大牌被判不正当竞争

米粉罐相似度MAX,装潢设计“像素级”模仿大牌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全球食品制造商,于2018年在中国市场推出A品牌婴幼儿营养米粉。该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具备一定的辨识度。2020年9月,B公司推出B品牌婴幼儿营养米粉。

A公司认为,B品牌婴幼儿营养米粉的包装色彩、图案布局乃至字体风格都与A品牌产品包装相似。而B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A公司在先使用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在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高度一致的包装装潢,具有明显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B公司辩称,A品牌产品的包装装潢采用行业通用设计,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B公司将B品牌在产品销售网页、宣传网页、产品包装上均显著展示,不构成混淆。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A品牌婴幼儿有机营养系列产品装潢的图案、标识文字的排列、色彩选用等创意独特,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其次,B公司在其同类商品上使用的装潢与A品牌特有装潢,在视觉上达到非常近似的程度。即使双方商品存在价格、口味等方面的差异和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因素,也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与A品牌营养米粉存在某种联系。B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A品牌婴幼儿米粉的影响力应当明知,却仍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涉案产品装潢高度相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品牌林立、竞争激烈的商业时代,商品的包装装潢已远远超越了其基本的保护和容纳功能,不仅是品牌形象塑造的关键载体,也承载着企业市场经营的商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在于防止仿冒行为造成的市场混淆,侵权人的行为目的往往是为了攀附权利人的商誉擅自模仿他人产品设计以求降低成本、提高销量、高速占领市场。即使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在某些元素设计与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存在细小差异,以及在产品上标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但整体视觉效果仍构成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产品存在特定关联关系。

鹏法君提醒,生产经营者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在商品包装装潢设计中注重原创性与显著区分度,避免对市场知名商品标识的刻意模仿导致消费者混淆。如发现仿冒攀附行为,请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各方须协同强化行业自律,以创新实力赢得市场认可,携手共建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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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