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西部数据因侵犯数据加密专利被判赔偿超3亿美元
1.因侵犯数据加密专利,西部数据被判赔偿超3亿美元
10月20日消息,据路透社报道,存储大厂西部数据(Western Digital )因侵犯了SPEX Technologies拥有的与数据加密技术相关的专利而被勒令支付3.157亿美元的赔偿金。
报道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陪审团发现,西部数据的几款自加密存储设备侵犯了SPEX拥有的一项专利。该专利是由SPEX从一家名为Spyrus的公司收购的,最初主要涵盖用于PCMCIA和Compact Flash 设备的数据加密技术。
该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当时SPEX就起诉西部数据涉嫌侵犯其从Spyrus 获得的专利,主要是设计加密技术来保护各种存储设备的敏感通信。具体专利号是 US6088802A和US6003135A,它们本质上都使外围设备能够与主机计算设备通信,以实现一个或多个安全操作。
“该发明使外围设备能够与主机计算设备进行通信,使外围设备能够对存储在主机计算设备中的数据执行一项或多项安全操作,” US6088802A专利的描述中写道。
这两项专利的获得日期均为1997年。它们基本上涵盖了通过安全协议的设备操作,该协议几乎涵盖了具有互连以执行此类操作的所有内容。这两项专利都适用于 PCMCIA(现已消失的标准)和Compact Flash卡。虽然专利的有效期于2017 年到期,但诉讼是在该日期之前提起的,这就是它们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
西部数据否认专利侵权指控,并对判决表示强烈反对。
据路透社报道,西部数据计划通过审后动议对该裁决提出上诉,并准备在必要时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路透社称,这不是西部数据第一次面临此类法律麻烦。在7月早些时候的另一起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另一个陪审团裁定,该公司因侵犯与增加硬盘存储容量相关的专利而需要赔偿超过2.62亿美元。
来源:芯智讯
2.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等公司专利侵权,诉讼金额超 10 亿元
10月19日消息,中创新航10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针对宁德时代及其他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湖北省和江苏省高等人民法院提起四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达到10.07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IT之家整理四起诉讼内容如下:
案件一
专利名称: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
专利号:202210155731.8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155731.8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二
专利名称:电池组及电池装置
专利号:202210302091.9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302091.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 (重庆)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三
专利名称:液冷板式电池模组
专利号:201820895186.5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技术研究院 (江苏) 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182089518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亿元。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 万元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 (武汉) 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四
专利名称:一种电池包
专利号:202222803519.6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 请求法院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222280351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 请求法院判令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 20222280351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亿元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万元;
-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来源:IT之家
3.在地图APP中偷偷把他人商铺的电话更改成自己的 法院判决:赔偿20万元
在社交媒体盛行的今天,“网红打卡地”层出不穷。无论是标志性建筑还是造型独特的艺术装置,都吸引着人群拍照打卡。其中,不乏有商圈餐饮借此提升人气、招揽顾客,在这股热潮的背后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是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奥莉兔》(以下简称案涉作品)的作者,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李某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财产性权利独占授予某文化传媒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取得授权后开展了有关商业运营活动,案涉作品受到了大量网民的喜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门口摆放与案涉作品相同的大型立体造型雕塑,从材质、颜色、外观与案涉作品基本相同,成为了“网红打卡地”。
某文化传媒公司认为,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与案涉作品相同的雕塑,是对其作品展览权的侵犯,要求某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
案件裁判
江阴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快速审理。
经过法院组织下的多次协商,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并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展览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实践中,使用他人作品开办展览或者参加展会、在经营场所以照片、雕塑等形式张贴或者摆放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模型、图片等用于商业推广活动等,都会构成对他人作品展览权的侵害。
本案中,某餐饮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餐厅门口摆放有与案涉作品外观基本一致的立体造型,该立体造型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公开陈列行为,侵害了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虽然“网红”卡通、游戏IP受广大网民喜爱,能够吸引“粉丝”流量,但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应当事先征得相关IP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展览、展会等公开场合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IP造型将构成对他人作品展览权的侵害。
同时,作为市场主体,更应当注重通过研发创新、优化管理等提升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力,创造属于自己的作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更高的质量、更优的服务、更硬的实力吸引消费者。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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