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抄袭质疑后,起诉要求赔偿1元?这起冲上热搜的名誉侵权案判了

初出茅庐的“小透明”作者

被坐拥有百万粉丝的大V作家质疑抄袭

“吃瓜”网友纷纷下场

谩骂、刷恶评、打低分、恶意举报

小作者诉至法院,只要1元赔偿?

请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魏某系某文学城签约作者,于2022年11月起在该平台发布连载小说《反P》。2023年1月12日,李某在其微博个人主页发表“没事吧您”“请教一下抄袭站外人的处理流程”等言论并附魏某小说的部分截图,同时@某文学城负责人,暗示魏某抄袭,部分网友在李某的微博转发、评论和点赞。

隔天,李某又在微博发布魏某的小说《反P》与其已发表的作品《成X》《被Y》的“调色盘”(将原文和有抄袭嫌疑的小说进行对比的表格),指出魏某的小说在人设、文案叙述顺序、主要剧情等方面存在诸多雷同。

贴文发布后,大量围观网友在微博、QQ群等平台对魏某进行网暴,甚至涌入某文学城平台对魏某的小说打低分、刷差评、恶意投诉举报,导致小说被锁

为自证清白,魏某在个人微博发文称没有抄袭,被指责抄袭的小说是其签约后的第一部作品,有完整的创作过程,并随后发布了“反调色盘”。该“反盘”有效证明了魏某并未抄袭

此后,舆论发生反转,相关词条冲上微博热搜。李某发表道歉声明,并表示将通过微博打赏的方式弥补魏某损失

魏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名誉受损,给其生活、创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李某虽然在网上致歉,但内容缺乏诚意,且微博打赏更像是侮辱而非道歉。于是,魏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庭审中,李某的代理人辩称,李某未说过原告抄袭,只是质疑,且李某已在个人微博发文道歉并将推文置顶,魏某微博下的评论多是赞赏和支持,未见导致魏某社会评价降低的评论。同时魏某的小说反而因此事件获得了更多的关注,文章积分、收藏人数均有显著上升。故请求法院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

Q1关于李某的行为定性问题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使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

本案中,李某虽未直接指明魏某抄袭,但作为具有一定粉丝数量的公众人物,其发表针对魏某作品的评论、质疑等具有高度误导性,在微博这一特殊平台极易发酵。在李某未发表道歉微博之前针对魏某的评价大多为负面,“抄的过于明显”“这完全就一模一样”“哎呀我去,明目张胆了,过分了吧”等大量负面评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魏某及其作品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不争事实。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魏某的名誉权

Q2关于李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此次事件持续时间短,加之李某已在微博平台采取道歉等补救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魏某的伤害,防止了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对魏某小说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某文学城,结合魏某作品及社会评价实质受损程度,法院判决李某在某文学城刊登向魏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并保留七十二小时。魏某因李某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存在,但魏某仅要求李某赔偿1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衡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在信息化时代,微博、微信、快手、抖音等平台已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应当正确理性地运用网络力量,谨言慎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道德底线。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他人尊严、名誉和隐私,也严重破坏网络风气,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遇到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发生时,公众也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