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干邑”维权看针对准予注册前恶意使用商标的救济
“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 一个在1970年代在香港推出后,顿时响彻两岸三地广告语,也推开了“洋酒”在中国的市场大门。而提起“人头马”、“马爹利”、“拿破仑”以及“轩尼诗”等著名洋酒,则不得不提到“干邑白兰地”。1938年,法国政府根据《法国原产地命名法》,将“干邑”特此封号给予“唯有选用大香槟区和小香槟区的葡萄酒酿制的干邑”。简单来说,干邑就是白兰地,但并不是所有的白兰地都能被称为“干邑”。像“干邑”这样同时具备地理名称与“地域特产”双重属性的名字在法国类似的还有“香槟(Champagne)”,在中国也有诸如“茅台(酒)”、“龙井(茶)”等。2009年12月,干邑成为了首个在中国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外国产品。
案件背景
法国干邑地区是法国著名的葡萄蒸馏酒产区,法国国家干邑行业管理局(BNIC)(以下简称“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是依据法国政府法令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隶属于法国农业渔业部,致力于向全世界推广干邑白兰地,保护BNIC成员的合法权益,并保护消费者不受欺诈。同时也是是唯一有权签发“干邑(Cognac)”原产地证书的机构。2016年12月9日,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干邑”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葡萄蒸馏酒”,商标号为22195380号。国家商标局于2018年5月13日发布初审公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审查确定异议不成立而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注册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2019年6月,成都青白江海关扣留了由浙江Z酒公司与天津M酒公司进口的10000余瓶从法国进口的“康涅克路易XO干邑白兰地”,涉案产品在酒类上使用“干邑”标识的行侵犯了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对“干邑”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利。然而,届时的“干邑”商标正处于异议期间,尚未核准公告。万慧达律师作为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的代理人遂以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为由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给与“干邑”商标权利保护。本案起诉后,代理人发现浙江Z酒公司在京东平台上仍在持续销售带有“干邑”标识的涉案侵权产品,并对该侵权证据予以证据保全。
该案自2019年起诉后,历时两年时间,期间涉及海关扣押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程序,且前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就主体适格、商标驰名及共同侵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多番论证,最终于2021年9月底获取了法院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浙江Z酒公司与天津M酒公司的恶意使用行为,并就其侵害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第22195380号商标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判决生效后,万慧达律师联系浙江Z酒公司与天津M酒公司就赔偿金事宜进行推进,代理收取判决全额赔偿。
法院认定要点
一、《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注册上初审公告期间如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核准注册的商标将回溯取得商标权,其权利自初审公告期满三个月开始计算,再次期间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落入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具有以商标侵权予以评价的权利基础。因该期间的权利是通过在后的核准注册而固定,故对于在此期间内善意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予追溯,但特定商标权侵权行为除外,即行为人恶意使用并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二、两被告是否属于恶意使用,其行为能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评价是本案是否有必要驰名商标认定的关键。从两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聊天记录来看,对于“干邑”标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使用的事实是明知的状态,且从事该行业的经营主体应该知道“干邑”白兰地酒来源于法国特定产区且使用了特定酿造工艺的事实,故两被告具有恶意。
三、虽然该批货物被青白江海关销毁尚未流入市场,但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为维护其品牌采取的配合海关调查及提起诉讼产生的开支都为其损失,因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权利商标的行为,该判定不以权利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
四、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浙江Z酒公司与天津M酒公司应对其恶意使用行为给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造成的损失承担包含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江Z酒公司就发生在权利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的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短评
01商标法36.2适用的硬性指标——恶意
《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使用准予注册前的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准商标”(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的行为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恶意使用准予注册前的商标应当赔偿的规定,在能够证明侵权人在权利人商标公告期满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之间行为的主观状态为恶意时,应就这一期间的行为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以,未注册商标一旦选择以《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为法律依据,“恶意”便成为唯一的硬性指标。
具体到本案中,浙江Z酒公司与天津M酒公司从事该行业的经营主体应该知道“干邑”白兰地酒来源于法国特定产区且使用了特定酿造工艺的事实,且从二者的聊天记录来看,对于“干邑”标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使用的事实是明知的状态,原告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正是发现了两被告举证的聊天内容不完整,且对于“干邑”标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使用的事实是明知,但最终实际商品上仍带有“干邑”标识的事实,因此将侵权人提交的聊天证据作为恶意证据予以主张。最终,法院认定两被告属于恶意使用“干邑”商标,跳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最终选择以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予以商标权利人救济。
本案虽未就商标驰名作出认定,但针对准予注册前的商标受侵害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予以干邑行业管理局进行救济,在保障BNIC成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阻止了假冒干邑白兰地进入中国市场,保护消费者不受欺诈。
02干邑行业管理局(BNIC)作为行业协会有权以适格原告的身份代表其成员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三第(2)项对社会团体的适格身份亦有规定,即“本联盟国家并承诺规定措施,准许不违反其该国法律而存在的联合会和社团,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允许该国的联合会和社团提出控诉的范围内,为了制止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条之二所述的行为,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控诉。”
此外,“干邑”商标既已准予注册,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审核并确认了“干邑”商标申请人也即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的主体资格证明、其原属国的法律保护证明以及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明确认定了干邑行业管理局是“干邑”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适格主体。综上,干邑行业管理局作为行业协会当然应当有权以适格原告的身份代表其成员提起民事诉讼。
03权利人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权利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
在“干邑”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干邑”还享有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此情况下,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完全可以主张地理标志的保护?而笔者认为,商标权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权利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因此,在本案中,即便法国干邑行业管理局享有地理标志保护这一事实,亦有权选择以商标为权利基础寻求救济。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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