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用《陈情令》截图宣传商品,被判侵权
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陈情令》的著作权,该剧是一部古装仙侠剧,超高的播放量带火了影视剧周边产品,该公司在网购平台经营店铺"陈情令旗舰店"销售周边产品。
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网店内的一款发饰商品名称中使用"陈情令"字样,商品详情页面使用《陈情令》电视剧的截图。原告对上述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视剧《陈情令》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中的电视剧作品。而电视剧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被告某商贸公司尽管只在其网店商品详情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的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视剧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属于电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图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同时在涉案商品链接的名称中标注"陈情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调解,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法官称,随着电商发展,近年来,每次热播影视内容都会掀起一波同款风,甚至很多剧中人物使用的产品在开播当天就能迅速占领电商平台,冒出无数同款。这些同款产品基本都会用影视剧中截图来证明自己的商品与剧中人物使用的产品为同款,其中包括衣服、鞋子、数码产品、家电、香水、饰品等方方面面。殊不知,店家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电视剧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影视剧名称,他人未经许可在商品链接中使用电视剧或电视剧名称字样,企图借助电视剧的热度获取更高的关注度,增加商品搜索量,该行为是一种"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具有攀附的故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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