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寿步 | 美国版权局关于AIGC可版权性的最新报告译评续
一、引言
二、版权理论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
三、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中的“有表达力的输入”小节译评
四、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中的“修改或编排AIGC”小节译评
五、结语
一、引言
关于为什么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应当再审的话题,笔者已经先后发表如下五篇文章:
《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以下简称“《一论》”);
《再论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基于Sora Turbo的用户体验过程的视角》;
《三论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基于豆包“文生图”和“文生文”过程的视角》;
《DeepSeek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四论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以下简称“《四论》”);
《美国版权局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最新报告述评——五论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以下简称“《五论》”);
当地时间2025年1月29日,美国版权局发布《版权与AI》总报告的第二部分“可版权性”(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rt 2: Copyrightability)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以下简称“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
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的目录(中英文对照)如下。
“一.导言(INTRODUCTION)
A.技术和版权(Technology and Copyright)
B.美国版权局的AI倡议(The Copyright Office’s AI Initiative)
二.作者身份与AI(AUTHORSHIP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技术背景(Technological Background)
B.法律框架(Legal Framework)
C.AI系统的辅助使用(Assistive Uses of AI Systems)
D.提示语(Prompts)
1.评论者的观点(Commenters’Views)
2.分析(Analysis)
E.有表达力的输入(Expressive Inputs)
F.修改或编排AIGC(Modifying or Arranging AI-Generated Content)
三.国际的方法(INTERNATIONAL APPROACHES)
四.法律变革的论据(THE ARGUMENTS FOR LEGAL CHANGE)
A.提供激励(Providing Incentives)
B.赋权残疾创作者(Empowering Creators with Disabilities)
C.应对国际竞争(Countering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D.提供更高的清晰度(Providing Greater Clarity)
五.结论(CONCLUSION)”
《五论》介绍了该报告的“执行摘要”、第一节“导言”的相关内容、第二节“作者身份与AI”中的A、B、C、D小节中尤其是D小节“提示语”的相关内容,第五节“结论”中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涉及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以下简称“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讨论。除了第五节之外,该报告从第二节的E小节“有表达力的输入”开始的后续内容尚未介绍。本文将首先介绍版权理论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expressive element),然后结合该报告中的“有表达力的输入”和“修改或编排AIGC”两个小节进行讨论。
二、版权理论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
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构成版权法的基石。有表达力的元素是原创的表达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内涵的清晰界定对于判断作品的可版权性起决定性作用。只有具体的、可感知的有表达力的元素才具有可版权性,抽象的思想、功能或事实则被排除在外。这是可版权性的核心标准。在数字环境下(如软件、互联网、AI等),作品的有表达力的元素可能以非传统形式存在(如动态代码、交互式界面、AIGC中有表达力的输出、对AIGC进行的修改或编排等),这使得对有表达力的元素的理解面临新的挑战,因而需要深入研究有表达力的元素、重新定义可版权性的范围。
1. 有表达力的元素的概念
通常认为,版权理论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与美国版权法及相关理论密切相关。
美国版权法中的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明确指出,版权保护的是创意的表达,而不是创意本身。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版权的客体”的(a)款提到:“依据本法,版权保护存在于作者身份的原创作品中,这种作者身份固定于表达的任何可感知的媒介中(Copyright protection subsi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in 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这些媒介是现在已知的或者未来开发的,经由这些媒介,这些作品能够直接地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设备被感知、复制或其他方式传播。”第102条的(b)款提到:“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的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扩大到任何创意、过程、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In no case does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extend to any idea, procedure, process, system, method of operation, concept, principle, or discovery, ……),不论这些在作品中被描述、解释、图示或体现的形式如何。”这里虽然没有直接出现 “expressive element”,但体现了对表达相关内容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expressive element” 也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对于具体表达元素的一种说法。
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后来直接体现在1994年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之一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TRIPS协议第9.2条和WCT第2条的英文表述几乎完全相同:“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但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Copyright protection shall extend to expressions and not to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和Copyright protection extends to expressions and not to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这里译文中的“(应)”就是在TRIPS协议第9.2条中有、而在WCT第2条中没有的一个词shall。这样,到1990年代中期,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就已成为适用于全球的版权规则。
在版权理论中,创意与表达的区分是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理解有表达力的元素的关键。有表达力的元素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意的具体的表达,是作者将其想法、情感、概念、个性、创造力等转化为具体的可感知的作品的关键元素。
这意味着,创意是抽象的、一般性的概念,而表达则是将创意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呈现出来。只有有表达力的元素才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创意本身处于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明确创意与表达的界限,将版权保护限定在有表达力的元素上,既能激励作者进行创作,又能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的发展。
创意是产生原创表达的源泉,它为有表达力的元素注入了生命力。一个富有创意的作品,其有表达力的元素往往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在判断作品的可版权性时,有表达力的元素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只有当创意通过有表达力的元素得以具体体现时,作品才有可版权性。
2. 有表达力的元素在不同作品类型中的体现
在文学作品中,有表达力的元素丰富多样,涵盖了语言、结构、情节、人物塑造等多个方面。语言是文学作品最基本的有表达力的元素,作者通过对词汇的选择、句子的构造和修辞手法的运用,赋予作品原创的风格和韵味。结构是文学作品有表达力的元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作品的组织方式和叙事节奏。不同的文学体裁有着不同的结构特点,如小说通常有开头、发展、高潮和结局的结构,而诗歌则注重韵律和节奏的安排。情节是文学作品吸引读者的重要因素,它通过一系列的事件和冲突,展现人物的性格和命运。优秀的文学作品往往具有跌宕起伏的情节,能够引发读者的情感共鸣。人物塑造也是文学作品有表达力的元素的关键方面,作者通过对人物的外貌、语言、行动和心理活动的描写,赋予人物原创的性格和形象。
在艺术作品中,有表达力的元素主要体现在视觉元素、表现手法和艺术风格等方面。视觉元素是艺术作品最直观的有表达力的元素,包括线条、形状、色彩、光影等。画家通过对这些视觉元素的运用,营造出原创的艺术氛围和视觉效果。表现手法是艺术家表达创意和情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艺术形式有着不同的表现手法。在绘画中,表现手法包括写实、抽象、象征等。写实主义绘画注重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描绘,通过细腻的笔触和准确的色彩还原,展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抽象绘画则摒弃了对具体物象的描绘,通过线条、色彩和形状的组合,表达艺术家内心的情感和观念;象征主义绘画则通过特定的符号和形象,传达深层的寓意和创意。在雕塑作品中,表现手法包括圆雕、浮雕、透雕等,艺术家通过对材料的塑造和加工,展现出作品的立体感和空间感。艺术风格是艺术家在长期的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创的艺术特色,它体现了艺术家的个性和审美观念。不同的艺术风格具有不同的表达特点,如古典主义风格注重形式的完美和比例的协调,追求理性和秩序;浪漫主义风格则强调情感的表达和想象力的发挥,追求自由和个性;现代主义风格则突破了传统的艺术观念,追求创新和实验,常常运用抽象的形式和原创的材料,表达对现代社会的反思和批判。
在音乐作品中,有表达力的元素包括旋律、节奏、和声、音色等。旋律是音乐作品的核心有表达力的元素,它是由一系列音符按照一定的音高和节奏排列而成的。优美的旋律能够打动人心,引发听众的情感共鸣。节奏是音乐作品的重要有表达力的元素,它决定了音乐的速度和韵律。不同的节奏类型能够营造出不同的音乐氛围,如快速的节奏能够营造出欢快、活泼的氛围,而缓慢的节奏则能够营造出深沉、宁静的氛围。和声是音乐作品中多个声部的组合和协调,它能够丰富音乐的表现力,增强音乐的层次感和立体感。和声的运用可以使音乐更加和谐、丰满,也可以通过和声的变化来表达情感的起伏。音色是不同乐器或人声所具有的独特音质,它是音乐作品有表达力的元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音色能够传达出不同的情感和意境。
在软件作品中,有表达力的元素主要涉及下列方面:
(1)源代码的具体结构与表达形式。一方面是代码的“文字性表达”:源代码的具体编写方式(如变量命名、代码注释、函数逻辑的排列顺序)属于典型的有表达力的元素。例如,两段实现相同功能的代码若在语法结构、代码分层或注释风格上存在差异,则可能因有表达力的元素的原创性而受独立保护。另一方面是代码的“非文字性结构”:程序的整体架构、模块间的组织方式(如分层设计、接口调用顺序)若体现作者的原创性选择,也可能被视为有表达力的元素。
(2)用户界面(UI)的视觉与交互设计。在图形界面元素方面,图标设计、菜单布局、按钮样式等视觉表达,如果具有审美原创性,可受版权保护。例如,苹果早期Macintosh系统的图形界面(如垃圾桶图标、窗口拖拽效果)曾被视为有表达力的元素。在交互逻辑的表达方面,用户操作的流程设计(如点击按钮后触发动画的连贯性)若体现原创的创作意图,也可能构成有表达力的元素,但是单纯的“操作方法”(如滑动解锁)通常被视为功能性创意,没有可版权性。
(3)算法与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在算法的代码实现方面,算法本身作为数学方法属于“创意”,不受版权保护,但其具体的代码实现(如优化步骤、变量处理方式)如果体现原创性,则属于有表达力的元素。例如,图像压缩算法(如JPEG)的数学原理没有可版权性,但在某软件中实现该算法的代码则有可版权性。在功能实现的细节选择方面,即使功能相同,开发者对实现路径的个性化选择(如使用递归而非迭代、选择特定数据结构)可能构成有表达力的元素。例如早期软件判例Whelan v. Jaslow(1986)显示,程序结构中的原创性设计有可版权性。
(4)文档与附属材料的原创性表达。在用户手册与说明文本方面,软件文档中的文字描述、示意图表若具有原创性编排,属于独立的有表达力的元素。例如,某教程中原创的步骤分解图示有可版权性。在多媒体素材方面,软件内置的图像、音频、视频等原创的内容(如游戏中的角色设计、背景音乐)显然属于有表达力的元素。
(5)技术措施与表达的边界争议。在数字权利管理(DRM)的冲突方面,技术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本身不属于有表达力的元素,但其过度使用可能限制用户对有表达力的元素的合法访问(如绕过DRM提取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代码)。在开源代码的特殊性方面,开源协议(如GPL)允许用户修改和分发代码,但要求保留原作者对有表达力的元素的署名权,体现了对表达的保护与共享的平衡。
此外,软件作品的版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区分标准也值得关注:一是抽象-过滤测试(Abstraction-Filtration Test)。法院通过逐层抽象软件内容(从具体代码到功能目标),过滤掉创意、通用元素和公有领域内容,最终判定剩余的部分是否属于原创性的表达。二是合并原则(Merger Doctrine):如果某种创意只能通过极少数的表达实现(如简单功能的代码),则创意与表达“合并”,该表达没有可版权性。
3. 有表达力的元素在版权保护中的作用
有表达力的元素在判定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时起着关键作用。根据版权理论,只有具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而原创性的核心就在于作品中包含原创的有表达力的元素。当一部作品包含了作者原创的有表达力的元素时,它就具备了可版权性。例如,一部小说如果具有原创的故事情节、人物塑造和语言风格等有表达力的元素,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可版权性。在判断作品的可版权性时,需要对作品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进行细致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原创性。在实际的版权判定中,法院通常会运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比较两部作品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是否相似。如果两部作品的有表达力的元素在整体上具有实质性相似,且在后作品的作者接触过在先作品,那么就有可能认定在后作品侵犯了在先作品的版权。例如,在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如果两部小说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和主要情节发展等有表达力的元素高度相似,且在后小说的作者有机会接触到在先小说,那么在后小说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有表达力的元素是保护作者权益的核心依据,它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原创的艺术风格。版权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激励作者进行创作,保护他们的创造性成果。通过对有表达力的元素的保护,作者能够获得对自己作品的排他性权利,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回报。例如,作者可以通过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获得版税收入,也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作品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获得许可费用。同时,对有表达力的元素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作者对自己作品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能够确保作者的作品以其原本应有的面貌呈现给公众,避免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从而维护作者的声誉和艺术形象。例如,在艺术作品中,如果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或破坏,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损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
总之,有表达力的元素在版权理论中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区分创意与表达、体现创意、判定作品可版权性、保护作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在不同类型的作品中,有表达力的元素有着不同的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作品的原创魅力和版权价值。
4. 有表达力的元素vs.功能性的元素
20世纪中后期的法学论著开始频繁使用有表达力的元素(expressive elements),与功能性的元素(functional elements)或创意(idea)相对。
在版权理论中讨论功能性的问题,是为了区分版权客体与专利客体,功能性原则是用于确定版权保护范围,尤其是涉及实用艺术作品、软件、建筑作品等情形。版权法保护的核心是有表达力的元素而非创意或功能性的元素。功能性的元素是与实用功能、技术效果或操作方法相关的部分,包括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技术方案等,即使以文字描述也不受版权保护。版权法通过保护表达来激励创作,而功能性的元素则由专利法保护,以此避免双重垄断而阻碍技术发展。功能性的元素(规则、技术方案等)由专利法调整或进入公共领域。
功能性原则(Functional Principle)是区分版权与专利保护的关键标准,强调版权法不保护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表达。其适用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实用艺术作品(如家具、服装),需要通过“可分离性标准”来区分艺术表达与实用功能,装饰性设计(如独特的雕刻图案、布料花纹)属于有表达力的元素,物品的实用功能(如椅子的人体工学结构)属于功能性的元素。二是计算机软件,如代码的表达属于有表达力的元素,但由功能需求决定的代码结构(如算法逻辑)则属于功能性的元素。三是建筑作品,建筑外观设计、装饰性细节属于有表达力的元素,空间布局、承重结构属于功能性的元素。
版权理论中有表达力的元素与功能性的元素的区分,本质上是法律对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保护有表达力的元素来保障作者的权益鼓励创作;通过让功能性的元素进入公有领域,避免垄断技术或方法,以促进竞争;通过不断调整有表达力的元素与功能性的元素的区分标准,以应对数字时代技术发展的复杂挑战。这一理论框架的灵活性与争议性,使其成为版权法演进的核心议题。
与此相关,在社会机器人研究中,2023年Julia Zamboni、Dianne Magalhães Viana、Luis Rodrigues、Mia Consalvo发表论文《Expressive Elements of Lifelike Machines》(栩栩如生的机器的有表达力的元素)(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2369-023-00994-2),通过分析各种领域中栩栩如生的机器,提出了逼真性(lifelikeness)来自于四个有表达力的元素:身体(body)、行为(behavior)、环境(setting)和名称(name)。该研究表明,这些组件可以相互支持或矛盾,并有可能相互改变印象;表明机器中的逼真品质并非依赖于对生命的真实描绘,而是在于平衡机器中陌生和熟悉的方面。
苹果公司最新研发的台灯机器人似乎是对上述论文的一种呼应。从这一款非人形机器人的视频(https://machinelearning.apple.com/research/elegnt-expressive-functional-movement)可以看出有表达力的(expressive)和功能性的(functional)这两个术语在日常使用中的区别。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这个视频。
三、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中的“有表达力的输入”小节译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新作品形式的不断涌现,对有表达力的元素的理解和研究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面对AI技术的迅猛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有表达力的元素在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创作环境和社会需求,确保版权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创作、保护作者权益,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的第二节“作者身份与AI”中的E小节“有表达力的输入”(Expressive Inputs)就对操作者输入有表达力的元素的情况进行了探讨。
本文中该报告的译文均由笔者翻译并享有译者的版权,若有引用请注明出处。原文的注释根据需要偶有译出;译出时已注明“原注”。译文中一些文字的加粗、加黑和加下划线是由译者加入,以示提醒。“有表达力的输入”这一小节的完整译文如下。
如上所述,AI系统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或这些媒介的组合的形式接收输入。一些系统,无论是通过工具、设置还是提示语,允许输入作为输出的一部分被实质性的保留。例如,一位评论者指出,人类作者可以创建原创的插图,将该作品输入AI系统,并指令系统“修改现有画面的颜色或图层部分”。另一位评论者观察到,AI系统可用于修改或翻译有版权的作品,例如上传以第一人称撰写的故事,并指令该系统将该作品转换为第三人称的视角。
这些类型的有表达力的输入虽然或许可以被视为一种形式的提示语,但它们与仅仅传达期望的结果的提示语输入不同。正如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当人类创作的输入反映在输出中时,这些输入所贡献的并不仅仅是一个智力概念。有人解释说,“将自己的插图或媒体文件【译者注:媒体文件通常是指包含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内容的文件。例如,常见的媒体文件格式有JPEG(图像文件)、MP3(音频文件)、MP4(视频文件)等。】输入AI系统的人类作者”可能“对作者身份有更大的主张”,因为“由于人类用户的贡献的结果,客观可预见的特定的有表达力的输出存在着有限的范围”。另有人指出,当用户向AI系统提供比如“由用户创建的或指定的传统作品⋯⋯指定的起点限制了输出的‘自主性’”这样的输入时,就可能“呈现出一种比起简单地将提示语应用在一个未知的起点的情形更具说服力的人类干预的情形”。
例如,在提交给美国版权局登记的以下作品中,作者绘制了一幅手绘插图并将其作为输入,同时给出了如下提示语。“一个年轻的半机械人(cyborg)女人(((玫瑰)))头上冒出鲜花,照片写实主义的,电影级别的照明,超现实主义的,8k,超细节的。”
AI系统产生以下输出。【译者注:下图为原图,同时给出提示语、输入、输出】
(在AI系统输入的)这幅画本身是一件可版权的作品,其有表达力的元素在(AI系统的)输出中清晰可见,包括面具的轮廓,鼻子、嘴巴和颧骨相对于面具形状的位置,茎和玫瑰花蕾的编排以及四片叶子的形状和位置。
(提交美国版权局登记的该作品的)申请人否认最终作品中出现了“任何非人类的表达”,例如鼻子、嘴唇和玫瑰花蕾的逼真三维描绘,以及背景中的光线和阴影。在审查了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后,美国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登记,并附注释说明:“登记仅限于未经更改的人类图画的作者身份,这一作者身份在沉积物中清晰可见,并与从权利要求中排除的非人类表达相分离。”
如本例所示,如果有人输入了自己的可版权的作品,并且该作品在输出中是可感知的,则其将是至少输出的这一部分的作者。他们自己的创造性表达将受到版权保护,其范围类似于衍生作品。正如衍生作品保护是限于由后来的作者所添加的材料那样, 这种类型的AI生成输出的版权将涵盖可感知的人类表达。它也可能涵盖人类创作的和AI生成材料的选择、协调和编排,即使它不会扩展到单独存在的AI生成的元素(the AI-generated elements standing alone)。【译者注:“单独存在的AI生成的元素”这句话描述了由AI生成的一些元素处于独立、不与其他事物结合的状态。例如,在一幅图像中,可能有一些由AI绘画工具生成的图形元素,它们没有与其他图形元素组合在一起,而是单独呈现。在文本创作中,AI生成的一段描述性语句也可能单独存在,没有与前后文形成紧密的关联。】
【译者按:在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原告由文本生成图像的过程中,只涉及包括参数设置在内的提示语的输入,并不涉及任何“有表达力的输入”。因此,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中“有表达力的输入”小节的讨论并不适用于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
四、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中的“修改或编排AIGC”小节译评
“修改或编排AIGC”这一小节的部分内容译文如下。
采用AI来生成内容通常是一个初始或中间步骤,在最终产品中可能会添加人类作者身份。正如《AI登记指南》中所解释的那样,“人类可以在一种足够有创造性的方式中对AI生成材料进行选择或编排,使‘产生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有作者身份的原创作品’。”人类还可以“修改由AI技术最初生成的材料到这样的程度,此时修改满足了版权保护的标准。”
正如几位评论者所指出的,如果人类作者以创造性的方式选择、协调和编排AI生成的材料,他们应该能够主张版权。这将为(AI系统的)输出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版权保护(虽然不是对单独的 AI 生成材料提供版权保护)。在版权登记申请中一种相对常见的情况是人类创作的文本与AI生成的图像的组合物。例如,在一个早期案例中,美国版权局发现,在漫画书中将AI生成的图像和人类创作的文本进行选择和编排作为汇编作品(compilation)是可保护的。
许多评论者还指出,如果用户用为新的作者身份做贡献的方式编辑、改编、增强或修改AI生成的输出,则该输出将有权受到保护。他们认为,这些修改“应该以与⋯⋯对已存在的作品进行编辑或其他类型的修改的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尽管这些作品在技术上不符合“衍生作品”的资格,但是衍生的作者身份在识别原创性方面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类比。同样,版权将延及人类作者贡献的材料,但不会延及底层的AI生成内容本身。
许多流行的AI平台提供工具,鼓励用户以迭代的方式选择、编辑和调整AI生成内容。例如,Midjourney 提供了所谓的“可变区域和再混合提示”,允许用户选择图像的区域并用修改后的提示重新生成该区域。Midjourney 在其网站的“入门”部分提供了下列图片,以演示这些工具是如何工作的。【译者注:下列是原图】
通过重复编辑过程进一步修改了图像:【译者注:如下图所示】
其他生成式AI系统也提供了类似的工具,允许用户对最终输出的选择、编排和内容进行控制。
与单独的提示语不同,这些工具可以使用户控制单个的创造性元素的选择和放置。此类修改是否达到Feist 案所要求的原创性的最低标准将取决于逐个案件的决定。在那些确实达到原创性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其输出应该是可版权的。
类似地,在一个更大的人类创作的作品中包含AI生成内容的元素并不影响这个更大的人类创作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可版权性。例如,一部包含AI生成的特效或背景艺术品的电影是可版权的,即使AI生成的特效或背景艺术品单独是不可版权的。
【译者按:在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原告由文本生成图像的过程中,只涉及包括参数设置在内的提示语的输入,并不涉及任何“修改或编排AIGC”。因此,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中“修改或编排AIGC”小节的讨论并不适用于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
五、结语
注意到,在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原告由文本生成图像的过程中,只涉及包括参数设置在内的提示语的输入,并不涉及任何“有表达力的输入”或“修改或编排AIGC”。因此,本文介绍的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中关于“有表达力的输入”和“修改或编排AIGC”的讨论并不适用于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
正如笔者在《五论》中介绍的那样,美国版权局最新报告已经给出结论,“鉴于当前普遍可用的技术,仅靠提示语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人类控制来使AI系统的用户成为其输出的作者。提示语本质上是传达不受保护的创意的指令。高度详细的提示语虽然可能包含用户期望的有表达力的元素,但是目前它们并不控制AI系统在生成输出时如何处理这些提示语。”该报告同时说明,“提示语既不能显示出充分决定所产生的有表达力的元素,也不能显示出控制系统如何将其转换为输出。”“提示语和结果输出之间的差距表明,用户对其创意转换为固定的表达(的过程)缺乏控制,是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负责确定输出中的有表达力的元素。换句话说,提示语可能反映用户的心理概念或创意,但它们并不控制表达创意被表达的方式。在内部修改或重写提示语的生成式AI系统的情况下,这一点更为明显。”“相同的提示语可以生成多个不同的输出,这一事实进一步表明缺乏人为控制。”“反复修改提示语不会改变这一分析,也不会为主张输出的版权提供足够的依据。”“无论提示语被修改和重新提交多少次,最终输出都反映了用户对AI系统解释的接受程度,而不是它所包含的表达的作者身份。”“在许多情况下,如果AI是被用作工具,并且人已经能够决定这些输出所包含的有表达力的元素,那么这些输出的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将是可版权的。然而,在现阶段,仅靠提示语是不太可能满足这些要求的。”
美国版权局的上述结论和观点佐证了笔者从《一论》到《四论》所提出的“可数无穷集理论”,佐证了笔者对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判决的结论,即该案裁判思路有误,应当提起再审。
作者:寿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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