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 |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在于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一、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竞争优势的关键
二、最高法院对离职员工商业秘密责任的审查
三、秘密性与价值性的辨别:避免混淆
四、竞业禁止协议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五、总结: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与技术创新
一、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竞争优势的关键
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一个至关重要但常被忽视的要点。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不仅需要具备“秘密性”和“保密性”,还必须具有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竞争优势的“价值性”。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审理往往侧重于是否具备秘密性和保密性,而忽略了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充分审查。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该信息是否能有效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如果某一信息虽然保密,但其内容过于普通、易于获取或缺乏实际应用价值,便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种价值性审查不仅有助于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还能防止将毫无竞争优势的普通信息错误地认定为商业秘密,从而保护企业的创新和核心竞争力。因此,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更加重视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独立评估,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最高法院对离职员工商业秘密责任的审查
在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离职员工不应自动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离职员工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所获得的客户信息未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不能简单认定其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企业需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员工离职后所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且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在此案件中,法院强调,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考虑其“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四个因素。如果客户信息属于行业内普遍知悉、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得,或信息深度不足以体现企业的独特竞争优势,则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仅依赖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而未涉及交易特征或个性化数据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企业在主张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此外,法院还指出,若离职员工在新公司担任高管职务且新公司与原单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未充分证明其自主开发客户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所使用的信息可能来源于前公司。然而,这种推定应保持举证责任的平衡,避免因竞争关系而轻易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在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在离职后使用了原公司商业秘密且违反了保密义务。若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则应推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企业还需证明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且该信息在行业中并不容易获得,且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而不仅仅是普通的客户信息。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因员工离职或与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而轻易推定其侵犯商业秘密。这起案件的审理突显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体现在其保密性上,更在于其能为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在判决中,法院对于商业秘密构成的审视,充分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认定——这一价值不仅体现在信息的独特性,更在于其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的潜力。
三、秘密性与价值性的辨别:避免混淆
在许多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价值性和秘密性往往容易被混为一谈。这种混淆主要源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不够精准,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某一信息被视为“秘密”,便自动具备了“价值性”。事实上,秘密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保密性,而价值性则强调该信息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很多情况下,企业往往仅凭信息的保密性来主张其为商业秘密,却忽视了对该信息是否具有实际商业价值的审查。更有甚者,有些人在案件审理中推定,既然信息被侵害,就自动推定其具备了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仅仅取决于信息的是否“秘密”,而是要看该信息是否具备实际的市场竞争优势。信息只有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利益或竞争优势,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如在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件中所展现的那样,法院对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审查必须综合考虑该信息是否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这种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因为如果仅依赖秘密性进行推定,就容易导致商业秘密范围的不当扩大,进而影响企业的创新和市场秩序。因此,必须清楚区分秘密性和价值性的不同内涵,确保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能够真正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而非将普通信息错误地纳入保护范围。
四、竞业禁止协议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员工跳槽是一个常见的情形。然而,正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称 FTC)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立场所体现的那样,企业试图通过合同限制员工的职业流动性,可能会妨碍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美国FTC反对企业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束缚员工,认为这会限制员工的职业自由,进而对技术进步和创新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技术和知识的流动正是推动行业创新和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动力。这一点与商业秘密的竞争优势作为价值性的重要性紧密相关。商业秘密的真正价值,不仅在于其“秘密性”或“保密性”,更在于该信息能够为企业提供的竞争优势。如果某一技术或商业信息是行业内的普遍知识,或是员工在其他公司也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轻松获取的,那么即使该信息在一段时间内被保密,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竞争优势,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不仅要关注信息是否被泄露,更要证明这些信息是否真正能够为其带来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法律应当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过度限制技术和知识的流动,确保行业内的创新与发展能够得到充分激励和促进。在这种背景下,竞争优势成为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核心衡量标准,是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和推动技术创新的基础。
在美国,最近关于竞业禁止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s)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政府和法院对这种协议的审查趋于严格。这些协议通常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加入竞争对手公司或自营竞争业务。2023年和2024年,美国联邦政府在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监管方面做出了显著举措,特别是在拜登政府的领导下。政府认为过度的竞业禁止协议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流动性,也限制了创新和竞争,尤其是在技术行业、初创公司和服务行业等领域。FTC于 2023 年 1 月提出禁止雇主与员工缔结竞业禁止协议的修法草案,2024年 4 月 23 日以 3比2 的投票结果,正式通过限制雇主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之最终法案,该最终法案已于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布,并于2024年9月4日生效。法案全面禁止雇主与员工缔结竞业禁止协议,违反者,将被认定违反联邦交易委员会法(FTC Act)第 5 条,而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FTC的立场是,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阻碍了创新,尤其是在技术领域。美国法院也在逐渐改变其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态度。虽然法院发布禁令,使该限制竞业禁止之法案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得于原定的2024年9月4日生效。但许多美国法院开始认为,竞业禁止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无效的,尤其是在没有合理理由和过度限制劳动者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协议的范围、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来审查是否合理。如果协议的约束过于广泛或不必要,法院可能会认为其无效。在一些技术领域的案例中,法院发现雇主使用竞业禁止协议过度限制员工的自由,最终判定协议无效,尤其是当雇员的工作内容并不涉及敏感的商业机密时。
在技术行业,尤其是初创公司中,竞业禁止协议一直是普遍存在的。然而,随着政府和法院对这些协议的审查趋严,很多科技公司开始重新审视是否继续强制要求员工签署此类协议。许多公司也开始尝试采用更温和的限制措施,比如保护商业机密的保密协议(NDA)或非招揽协议(Non-Solicitation Agreements,简称NSA)。NSA是一种旨在防止一方在离职或终止与另一方的合同后,向对方的客户、员工或其他重要资源进行招揽、拉拢或诱导的法律协议。2024年,美国劳动部(DOL)和其他监管机构继续关注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在快速发展的领域如人工智能、软件开发和电子商务等行业。美国政府还在推动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改革,旨在限制这些协议的滥用。
五、总结: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与技术创新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信息的价值性是一个至关重要但常常被忽视的元素。商业秘密不仅仅要具备保密性和秘密性,更需要具备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价值性。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可谓值得反复研究的经典案例。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强调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认为只有那些具有实际市场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才能被视为值得保护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主张某一信息为商业秘密时,不能仅仅依赖其“秘密性”,还必须证明该信息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某些信息虽被保密,但其内容过于普通或行业内普遍可得,便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此判决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引,确保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真正促进企业的创新与市场竞争,而非将无价值的普通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此外,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与技术创新的推动密切相关。美国近期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监管改革凸显了这一问题,尤其是在技术行业,竞业禁止协议的过度使用可能会抑制员工流动性,进而影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FTC明确指出,过度限制员工流动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相比之下,非招揽协议(NSA)作为一种更为温和的保护措施,逐渐得到更多企业的青睐。总的来说,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在于信息的保密性,更在于它是否能够带来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而这一点应成为所有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的核心审查标准。
作者:商建刚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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