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步 | 二论高教出版社的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合法吗?

目次

一、引言之一

二、网上资源获取过程示例——例书第四章的参考文献

三、引言之二

四、例书的网上电子资源访问情况

五、相关问题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及《用户服务协议》

六、结语

一、引言之一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高教出版社的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合法吗?》(以下简称“《一论》”,区别于本文“二论”)中对若干问题尚未展开论述。本文首先针对《一论》中第三节“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的合法性分析”中的下列论述进一步展开。

“第一,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没有在纸质教材中列出每章末尾的参考文献目录、而是将其纳入网上的网上电子资源。高校教材本身是学术著作。在编撰学术著作时应当列出参考文献目录,本来就是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对教材中的被引用作品的作者正常行使其著作权起到了阻滞作用。

…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对所有读者通过列出的参考文献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相关议题也起到了阻滞作用。”

考虑到,在网上给出的究竟是被引用的参考文献本身(即被引用的参考文献的全文)、还是被引用的参考文献的具体出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不同的。因为在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下给出的实际上是一篇又一篇被引用的参考文献的具体出处,所以将其称为参考文献目录,以区别于参考文献本身。本文将参考文献目录简称为参考文献。

首先看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下的网上资源中参考文献的实际获取过程。

二、网上资源获取过程示例——例书第四章的参考文献

笔者是《一论》中所称“例书”即《具身智能导论》的正版第一手购买者。图1是例书第四章末尾的“参考文献”页面。

例书在此处并没有给出参考文献,而只是给出了二维码。这样,通常在(包括高校教材在内的)纸版学术著作中本来应该直接印出的参考文献就被移到网上。其实,在高教出版社在例书之前于2020年和2022年先后出版的两本教材《人工智能导论:模型与算法》和《人工智能伦理导论》中,每章末尾的参考文献都是直接印在纸版教材上、而不是移到网上的。

注意,纸质教材每章末尾的参考文献直接印在纸上,难道不是学术著作的出版惯例吗?将每章末尾的参考文献移到网上、成为电子资源,就意味着在出版社规定的一年有效使用期之外的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读者想看参考文献都必须付费才行。其要害就是两个字——“付费”。

下面是笔者获取第四章参考文献的操作过程界面截屏。图2是在左侧底部选择“参考文献”后显示的页面。

图3是选择图2右上角的“第四章参考文献”后显示的页面。

图3

注意,虽然可以“看见”网上的“第四章参考文献”,但是却无法“下载”这份PDF文件,甚至无法在屏幕上“复制”这份文件。可见,设计者提供正版教材购买者的免费“访问”每章参考文献时的权限,除了只有一年时间之外,既不能“下载”,也不能“复制”,仅仅是“看见”。

列位看官,对此有何感想?

在既不能下载又不能复制的情况下,为了本文进行评论的需要,笔者不得不截屏显示“第四章参考文献”的全部内容,如图4-1、图4-2、图4-3三张图合并所示。

图4-1

图4-2

图4-3

“第四章参考文献”中涉及的文献只有25个,为什么就不能直接印在纸版教材上呢?

下面以第4.3.1小节对参考文献的引用(图5),看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将每章的参考文献纳入网上资源所带来的问题。

图5

如图5所示,第4.3.1小节的第一段引用了三份参考文献。

如果不到网上查看电子资源,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就无法在纸质教材中直接看到被引用的作品是什么,就无法确定教材是否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意义上的“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法定义务。难道还要求被引用作品的作者自己去购买一本纸质教材并用防伪码绑定、经过对网上给出的参考文献进行核对后才能确定是否合理使用吗?就此而言,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对教材中的被引用作品的作者正常行使其著作权难道不是起到了阻滞作用吗?

如果不到网上查看电子资源,包括高校学生在内的所有读者都无法从纸质教材中直接看到参考文献,这样当然给学生通过参考文献深入学习相关内容、给研究人员通过参考文献深入研究相关内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就此而言,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对所有读者通过列出的参考文献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相关议题难道不是起到了阻滞作用吗?

三、引言之二

本文接下来针对《一论》中第三节“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的合法性分析”中的下列内容进一步展开讨论。

“第二,将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纸质教材中涉及的动态过程演示纳入网上电子资源。动态过程的演示体现为动态视频,本来确实无法在纸质教材中直接显示,但是在纳入网上电子资源后所设置的限制条件值得进一步讨论。

在前述“特定情况”(按:指使用教材的网上电子资源需要付费的特定情况,下同)的情况一,即使是正版纸质教材的第一手持有者,在完成绑定一年后如果想使用对应的网上电子资源也必须付费。这就意味着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内含了创设一种新的图书销售模式——纸质部分的第一手持有者对纸质图书享有无限期的所有权、但对纸质图书对应的网上电子资源却只有一年的使用期(在网上电子资源部分实际上是有期限的使用许可);一年期满后若需继续使用网上电子资源,则需付费。……纸质图书的内容与对应的网上电子资源,本来是不应分割的‘二合一’的图书,对首次销售原则却采用‘一分为二’的方式分为适用和不适用两种情况,从著作权理论的角度看,这样的销售模式确实值得商榷。另外,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讨论。

在前述“特定情况”的情况二,正版纸质教材的非第一手持有者如果要使用网上电子资源,就必须经过付费才能实现。如果将首次销售原则贯彻到底,那么正版纸质教材的非第一手持有者也应该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对应的网上电子资源。”

下面继续查看例书的网上电子资源访问情况。

四、例书的网上电子资源访问情况

根据例书的“新形态教材网使用说明”,输入网址https://abooks.hep.com.cn/1879342后,在所显示页面的右上角点击“登录/注册”按钮后显示图6所示页面。

图6

点击图6中的蓝字“我已阅读并同意隐私协议与服务条款”,就可以看到《用户服务协议》。因为篇幅所限,此处只给出《用户服务协议》的第一个截屏如图7所示。对用户服务协议的评论详见后文。

图7

在图6所示界面勾选蓝字“我已阅读并同意隐私协议与服务条款”、并点击“登录”后,从新的页面再进入“个人中心”页面,在“我的图书”中点击例书《具身智能导论》项下的“开始学习”,就显示图8所示页面。

图8

图8右下角显示,这是例书“全部资源”共四个页面的第一个页面;“全部资源”“共44条”;全部看过四个页面后可知,其中视频资源有31个,文档资源有13个(即全部十三章每一章的参考文献)。也就是说,例书的网上电子资源有44个“收费点”。因此,这些“收费点”的收费标准是值得关注的。

五、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及《用户服务协议》相关问题

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下的《用户服务协议》的网址是https://static.hep.com.cn/static/privacypolicy/index.html

就纸质教材的正版第一手持有者而言,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及用户服务协议涉及的下列问题值得讨论。

1. 将教材中每章的参考文献直接印在纸书上,是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的起码要求,是约定俗成的既有模式。每章的参考文献部分,既无必要、也不应该从纸版教材移入网上电子资源。这种做法的唯一理由恐怕就是增加网上电子资源的条数,也就是增加出版社的收费机会。

2. 如果有与纸质教材内容不可分割的配套的电子资源,以往的常见出版模式是在纸质教材中附加光盘。销售的完整教材就是纸质图书加上光盘内含的电子资源,两者一次性合并计价。这样符合著作权法的首次销售原则,发行权一次用尽。已经销售的纸质教材加上光盘,就可以由其正版的第一手持有者任意处置。出版社对已经售出的教材(纸书+光盘)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这样的出版模式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

3. 如果要将上述“纸书+光盘”的出版模式移到网上,就应该采取这种模式:只要扫描纸质教材的内嵌二维码,就可以毫无阻碍地在手机上看到网上电子资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事实上,这种方式先前已经体现在高教出版社2020年出版的《人工智能导论:模型与算法》中。

4. 出版社如果一定要将纸质教材与网上电子资源捆绑起来销售教材、并且通过对网上电子资源设置防伪码、设置使用期限、否则就对网上电子资源无限期逐条收费,那么,就有义务在首次销售纸书时,在纸书内页的显著位置(如扉页之后),直接印出《用户服务协议》全文,并且在纸书封面上以足够醒目的方式提醒潜在的购买者(“本书附有网上电子资源,购买前请先阅读关于网上电子资源的用户服务协议,购买就意味着同意用户服务协议”)。这样才算完成了出版社捆绑销售完整教材(纸书+网上电子资源)时对消费者应尽的“事先”告知义务。

当前例书中“新形态教材网使用说明”中几句话的简短说明,不能构成出版社与纸质教材购买者之间的双边协议。同理,《用户服务协议》引言中提到的安排(“在注册或登录本网站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协议中以加粗字体重点提示的条款。只有您阅读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全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注册或登录”)也是不妥当的。“审慎阅读、充分理解”的提醒应该是在纸书的封面上、用户服务协议的全文应该印在纸书内页的显著位置,即应该在消费者购买纸书之前,而不是在购买纸书之后、访问网上电子资源之时。

5.不仅如此,印在纸质教材内页显著位置的《用户服务协议》绝不应该出现第12.3条中“本协议解释权及修订权归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所有”这样的不合理条款。用户服务协议的解释权,双方都享有,若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调解或诉讼解决;用户服务协议的修改权,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时行使,出版社一方无权单方面进行修改。

如果出版社一方有权单独修改,网上电子资源的使用有效期就可以任意修改;网上电子资源每一条的收费标准也可以任意修改。例如,《用户服务协议》第3.3条规定:“您理解并同意,本网站有权自行决定并修订相关的收费标准和规则,该类标准及规则一经发布即生效,并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网站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方式进行修改和变更,也可对部分免费服务开始收费。前述修改、变更或开始收费前,本网站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如您不同意前述标准、规则及其修订,您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 这一条显然是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按照公平原则,如果将收费高的调整为收费底的、收费的调整为免费的,这些可以由出版社自行决定;反过来,如果将收费低的调整为收费高的、免费的调整为收费的,则不能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所谓“如您不同意前述标准、规则及其修订,您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的规定,更是不合理条款。如果坚持保留这句话,就应该接下来加入一句话“在此情况下,出版社将无条件回收已售出的纸质教材(不论其品相如何),同时向消费者支付该纸质教材的定价和邮寄费。”

同理,《用户服务协议》第十条“协议更新”的下列内容也是不合理的:“本协议可由本网站随时更新, 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旦公布即代替原协议条款, 用户可在本网站查阅最新版协议条款。在本网站修改协议条款后, 如果用户不接受修改后的条款, 请立即停止使用本网站提供的内容和服务, 继续使用的用户将被视为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6.《用户服务协议》第3.4条的规定也是显然不合理的:“您理解并同意,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产品或内容(含收费),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权利人或版权方要求、产品计划和运营活动调整等原因进行变更、中止、中断或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产品或内容的暂时或永久下架、停止提供阅读播放、停止提供用户专属服务等,前述措施一经实施即生效,且我们对此免责。”即使按照例书的“新形态教材网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的“绑定成功后,课程使用有效期为一年”(暂且不讨论一年的使用有效期是否合理),在这个一年使用有效期内,出版社就应该正常提供相应的网上电子资源服务。除了不可抗力或者是“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的因素之外,“权利人或版权方要求、产品计划和运营活动调整等原因”都不足以成为出版社对网上“提供的服务、产品或内容(含收费)”“进行变更、中止、中断或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产品或内容的暂时或永久下架、停止提供阅读播放、停止提供用户专属服务等”的理由。不言而喻,读者在第一手购买纸质教材时支付的费用当然包括出版社已经承诺的一年使用有效期的费用。

六、结 语

下面给出新技术背景下的高校教材出版模式的合法合理的标准建议

一是本来按照学术出版和教材出版惯例应该直接印在纸版教材中的内容(如参考文献等)不可转为网上电子资源,成为收费项目;

二是高校教材本身不可分割的附属电子资源(如纸版教材内容对应的动图演示等),应该要么以光盘形式、要么作为网上电子资源永久免费提供读者,在销售纸版教材时一次性计价,不应另行有条件(收费、有限期等)提供这些网上电子资源;

三是将纸版教材与其本身不可分割的附属电子资源之外的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视频教程、导读课等)各自单独计价、各自分别销售。由此,彻底杜绝将正版纸版教材持有者对教材本身享有的无限期所有权与网上电子资源的有条件许可使用捆绑的出版模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新形态教材出版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是在新技术背景下的高校教材出版模式的合法性问题的一个例子,与高校教材的所有出版机构都相关。这一问题,涉及使用高校教材的千千万万高校学生的切身利益,也涉及使用高校教材的其他读者的切身利益。希望进一步完善相关出版模式,使高校教材的出版既造福于莘莘学子、造福于所有读者,也有利于出版社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寿步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