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起诉状 | 华为被诉许可时存在“隐藏对价”:一场EVS编解码专利授权罗生门



202636日,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收到一纸诉状。原告是一家名为EVS Codec TechnologiesECT)的德州公司,被告是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与华为(东莞)终端有限公司。

原告ECT请求法院就双方于2020年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作出宣告判决,并主张华为违反合同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其赔偿全部相关损失。

本案背后牵扯的交易网络,将同一控制人以不同主体身份在同一条许可链上多次出现、并由此引发"对价完整性"争议的问题带入大众视野。

故事要从一批语音编解码专利说起。加拿大研究机构VoiceAge Corporation持有AMR-WB(自适应多速率宽带)和EVS(增强语音服务)两大3GPP标准的核心必要专利组合。2014年起,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通过旗下子公司Saint Lawrence Communications LLCSLC)获得了上述专利的许可及分许可权,并由此在全球范围内向手机终端厂商发起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维权行动,华为、LGOPPO、三星,均在被告之列。

SLC的一系列行动进行期间,美国律师David Sewell相继在德州注册了两家专利运营公司:Advanced Codec TechnologiesLLCACT)和EVS Codec Technologies,LLCECT)。两家公司经SLC授权,在各自的目标市场代表SLC主张许可权利——ACT主打中国市场,先后在南京、上海对OPPOvivo、小米、TCL等国内厂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ECT则主打美国市场,20188月对华为、LG、中兴同时提起EVS专利侵权诉讼。


20197月,ECT与华为就侵权诉讼达成一致,经双方联合申请,案件获准撤诉(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数月后,经过多轮独立磋商,双方于20203月正式签署专利许可协议,华为为此支付了现金对价(金额保密)。协议载明系"经充分谈判、自愿达成",并包含两项关键条款:其一是完整合并条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确认协议构成双方就标的事项的完整合意,取代一切此前的书面及口头约定;其二是华为出具的陈述与保证,明确声明其签署协议时不依赖任何条款之外的承诺或陈述,协议之外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商业安排。

许可签署后不足一月,202041日,华为向一家名为Crystal Clear Codec, LLCCCC)的德州公司转让一批EVS标准必要专利,包含六个EVS编解码技术专利族(16项已授权美国专利及1项待申请专利)。USPTO公开的转让记录显示,CCCCEO正是David Sewell——与ECT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CCC取得这批来源于华为的EVS标准必要专利后,相继在慕尼黑地区法院对OPPO、苹果和小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57月,在慕尼黑取得针对OPPO的禁令判决后,CCC进一步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对OPPO发起了新一轮诉讼。


起诉状显示,ECT目前正身陷一场仲裁程序。仲裁对方(起诉状原文未指名具体公司)主张ECT与华为的许可协议存在额外的、未明示的对价(hidden consideration),尽管协议文本对此没有任何体现。结合上述公开交易信息,这一主张指向的,极有可能正是华为向CCC的专利转让。依仲裁对方的说法,华为接受ECT许可的完整对价,并不仅仅是其支付给ECT的一笔费用,还包括其向Sewell名下的CCC转让的这批EVS专利资产。而ECT在与许可方的许可合作关系中,既未披露这一安排,也未就此进行利益分配。这一主张一旦成立,将动摇许可协议的合同完整性,并使ECT对许可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ECT声称,为应对上述仲裁,其已支出并预计将继续支出数百万美元。

许可协议文本本是ECT最有力的抗辩依据——白纸黑字的合并条款与陈述保证条款,明确排除协议外其他商业安排存在的空间。然而,仲裁对方声称掌握了一份对ECT不利的陈述:华为美国首席知识产权法律顾问Stephen Geiszler向其表示,华为在签署许可协议时,已知晓并认可上述额外对价安排的存在。

对此,ECT在起诉状中指出,Geiszler并未参与当年的许可谈判,该谈判全程由华为中国谈判团队负责推进。Geiszler作为未参与合同谈判的华为员工,其在仲裁程序外的陈述,能否代表华为在协议项下的立场,本身即存在重大法律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华为在此后拒绝就此向ECT作出任何澄清,既未确认也不否认Geiszler的陈述是否反映其真实立场。

ECT由此向德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两项诉求:

其一,宣告判决之诉。请求法院宣告ECT与华为的专利许可协议为内容完备的无歧义的合同,依其明文条款可得执行,协议之外不存在任何额外的口头安排或隐藏对价。

其二,违约及违反保证之诉。ECT主张,若华为确曾向仲裁对方作出与专利许可协议明文规定相悖的陈述,则构成对协议第7.5条及第12.7条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实质性违约,华为应就ECT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仲裁费用、本案诉讼费用、期待利益损失,以及仲裁程序中可能被判令承担的任何赔偿金额。

SEP许可的多层代理结构中,当同一自然人以不同法律主体身份穿插出现于被许可方的多项交易之间,合并条款与陈述保证条款能否有效隔断"隐藏对价"的主张,本案提供了一个实证样本。相关当事方各执一词、核心证人拒绝表态的情况下,最终很可能需要通过法院审判作出定论。

目前,华为尚未就本案提交任何应答文件。知产前沿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Case 2:26-cv-00183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