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新氧胜诉更美!系国内APP标识装潢受反法保护第一案

近日,国内APP标识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第一案正式下达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氧公司”)诉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公司”)、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更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完美公司、更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媒体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8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这是国内APP标识装潢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第一案判决,而案件胜诉标志着APP标识装潢也和进入市场流通渠道的商品一样,当经营者对其用心进行市场营销,例如精心设计名称、包装样式、图案花色、广告宣传等,使之成为深入人心的APP产品,也即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是否仿冒了APP标识装潢?

原告新氧公司诉称,该司与完美公司、更美公司同为医美信息服务市场的头部企业,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该公司运营的“新氧”手机APP图标在官方网站中使用,该标识特征是以浅蓝浅绿渐变色为背景色,并选择与背景色具有较强对比效果的粉色作为右下角角标背景色,同时选用简单清新的白色书写“新氧”及角标中的文字“美容”“医美”。该手机APP图标标识的背景、布局及颜色等要素组合(不含文字)经该公司长期使用并大量宣传,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该公司建立起稳定联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新氧”APP与完美公司、更美公司经营的“更美”APP及服务系该市场中的主要APP,二者的目标用户基本重合。但完美公司、更美公司在使用及宣传其“更美”APP及服务时,非但未避让该公司在先使用的涉案装潢,反而自2018年12月20日起使用与该公司涉案装潢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标识。

完美公司则辩称,被诉装潢与涉案装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新氧公司未长期、稳定、持续使用涉案装潢,并于2020年5月停用;“浅蓝浅绿渐变背景色、右下角粉色角标、白色书写文字”系医美行业APP常见设计形式,不具有独特性,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双方均将各自商标文字作为APP图标主体部分,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就不会混淆,角标部分差异也极大。

法院:主观上难谓善意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2018年并持续至今,本案应当适用2019年修正并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新氧公司在可以自由设计的范围内,将各构成要素通过背景、色彩、位置和大小等方面进行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具有可区别于其他APP的、与服务功能性无关的一定的显著性特征。另一方面,新氧公司自2015年4月23日最早使用涉案装潢,并在之后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持续、稳定使用。

关于完美公司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意味着对应主观状态的要求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装潢,为借用其竞争优势而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本案中,新氧公司与完美公司均为医美行业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具有直接、密切竞争关系,各自运营的“新氧”APP与“更美”APP更是在线医美平台中的主要品牌。完美公司作为相关行业名列前茅的佼佼者,在设计APP图标时应该善意、合理避让其主要竞争对手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划清市场界限,发挥其创新能力,打造出更有价值的品牌形象,但其却通过多次修改其APP图标,不断靠近涉案装潢,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今,使用与新氧公司涉案装潢高度近似的被诉装潢,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完美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更美网站、更美APP、更美微信公众号、更美APP微博首页连续十日发布声明,并在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新氧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8万元。


编辑:abin
来源:21世纪报道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