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第一案 | 国知局首次适用新规,在审查阶段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专利无效请求

知产前沿获悉,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持有的奥希替尼(AZD9291)相关专利(201580003266.4)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结案决定,国知局裁定,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7.6节的规定,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

据知产前沿了解,这是自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以来,首例因“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驳回无效请求的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标志着国知局在规制“虚假无效”、“恶意无效”行为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请求人签名不一致暴露虚假委托实情

本案无效请求人为中国台湾省居民王台玲,其针对阿斯利康重要抗癌药“奥希替尼”的一项名为“包含AZD9291的药用组合物”的专利发起无效请求。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阿斯利康提出,王台玲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其在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声明书》上的签名存在显著差异,并提交了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可能性较大”。

合议组裁定:伪造文书自始无效,事后追认无法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经法定程序公证的《声明书》中请求人的签名,其真实性可予推定。而作为启动本次无效程序之法律基础的《授权委托书》,其签名系伪造具有高度可能性。

合议组在决定中指出,“基于伪造法律文书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亦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缺乏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虽然请求人事后提交了本人声明,表示提出该无效宣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代理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之中不仅包含民事代理行为,还包括当事人应以遵循诚实信用的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行为。因此,即使请求人事后认可,也仅对请求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效力,并不能改变本案中以虚假签名伪造法律文书并以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的违法性,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

两件同样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首案对比

此前2025年12月,知产前沿曾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第589003和第589012号两份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下称“在先决定”),阿斯利康在先决定经历了受理、口审等审理程序,合议组明确:基于伪造的法律文书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缺少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自此,“真实意思表示”正式成为专利无效案件中的一项独立审查原则。(相关阅读:中国专利保护风景线上的新地标——国知局首次对“虚假无效”敲响规制警钟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由于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作出驳回已经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并非在无效宣告案件受理前作出,而是在无效宣告请求已被正式受理并进入实体审查程序之后作出。这表明,即便部分存在瑕疵的无效请求在立案初期的形式审查中未被识别而被受理,进入后续实体审查环节,国知局合议组仍可依职权审查程序性问题,并作出驳回已经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有效防止虚假无效宣告请求进入更深层次实体审查程序,避免行政资源浪费与专利权人应对成本的无谓损耗。

与新规同频:2026《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落实的第一枪

本案的审查标准与2025年11月10日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高度契合。新《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将“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列为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策解读中强调,此举旨在“规制滥用专利无效制度的行为”,维护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与市场竞争秩序。

此次修改是对实践中出现的“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等行为的直接回应,强调专利无效请求必须基于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被利用为商业谈判或非法牟利的工具。

奥希替尼案,正是在新规精神指引下,于审查实践层面打响的“第一枪”。

合议组在决定中明确:“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专利授权后的纠错机制,对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以确保在保护创新激励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既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又防止权利滥用,最终推动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为维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严肃性,真正发挥其去伪存真、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代理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正当行使合法权利。本案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伪造签名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伪造的法律文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是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不当滥用,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专利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都带来了负面影响,有损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予以规制。”

打击恶意无效,护航创新药新质生产力发展

长期以来,医药知识产权领域受困于一种灰色商业模式:通过“稻草人”发起高频无效请求,随后以撤回请求为筹码,威胁专利权人支付巨额和解费或建立“法律顾问”关系。本案中,阿斯利康公司在代理意见中亦指出,请求人王台玲与行业内备受关注的“南京华讯”公司及其控制人侯庆辰存在关联,其行为涉嫌利用无效程序进行牟利。(相关阅读:破解“恶意无效”的创新围猎——中国创新药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役

本案专利权人阿斯利康的代理人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封新琴律师表示:本律师多年来代表专利权人处理了多起涉及“恶意无效”的案件(包括威胁专利权人支付巨额和解费或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等等的案件),深切体会到专利权人面临这类案件的无奈与困境。恶意无效行为的存在,不仅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动摇了专利制度的根基。新《指南》的施行和本案“以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驳回已经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对恶意无效行为的规制进入了“实践落地、精准打击”的新阶段。唯有全社会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抵制恶意无效专利行为,才能筑牢专利创新保护的法治屏障,维护专利制度的公信力,推动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另一方面,涉事人侯庆辰认为,专利无效制度本质上是重要的公众纠错机制和社会监督手段,对于清除不当授权的专利、促进竞争和创新具有公益价值。只要专利质量本身存在瑕疵,通过“稻草人”匿名提起无效是市场主体的策略选择,不应被一概抹杀。(相关阅读:侯庆辰 | 专利无效制度的反思

然而,本案揭示的行为模式,与实践中基于真实商业考量而隐匿实际请求人身份的“稻草人”策略存在本质区别。“稻草人”模式可能涉及复杂的商业安排,但其核心前提通常是存在真实的授权与商业诉求。而本案中的相关主体,并非自始利用替身,而是其自身及相关机构的名义因不合规已成为行业内的不良标记并被关注后,转而利用他人名义、并辅以伪造文件的方式发起无效请求,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敲竹杠”式的无效请求。这种行为已超出正常的商业竞争范畴,涉嫌将专利无效制度异化为牟利工具。

更需警惕的是,若将此类涉嫌违法的商业实践进行包装,甚至通过学术研究或舆论进行美化,试图将其塑造为一种“商业模式”或“理论探讨”,无疑是对专利无效制度公益属性的扭曲。无论打着什么样的幌子来“研究”我国日益完善的复审无效制度,都无法掩饰“家庭作坊”式恶意牟利模式的违法违规本质——包括利用亲属(如母亲)充当“稻草人”、通过配偶及熟人著书吹捧无效商业“模式”、在严肃法律程序中伪造文书等等。国知局此次作出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有力维护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医药创新的每一步都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与投入,如果专利权可以被随意伪造的“无效请求”所威胁,将极大动摇创新者的信心。阿斯利康作为全球创新药领军企业,其奥希替尼(商品名:泰瑞沙)是第三代EGFR抑制剂代表性药物,对EGFR T790M突变非小细胞肺癌具有显著疗效,全球销售额位居前列。奥希替尼的专利稳定性不仅关乎药企的商业回报,更直接影响到中国肺癌患者持续获得先进治疗药物的机会。

奥希替尼案的结案,不仅是阿斯利康在法律程序的胜利,更是诚信原则的胜利,本次决定首次在行政审查层面,将“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受理门槛进行实质性审查,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制虚假请求、维护诚信原则方面的决心与能力,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升级。未来,类似此类“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请求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对于全球创新主体而言,更严格的审查标准意味着更稳定的营商环境,这将有效提振跨国药企在华研发的信心,为进一步净化创新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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