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航海时代:临时许可vs禁令威慑,全球SEP管辖权的割据与冲突
2026新旧年交替之际,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全球管辖权博弈再度升级。英国高等法院(EWHC)、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与大洋彼岸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接连发声,通过司法裁决与政策声明,尝试在SEP全球价值评估中掌握主导权。
2025年12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在Acer, Asus, Hisense v Nokia案(下简称“Nokia案”)中做出重磅裁决,宣布宏碁、华硕和海信三家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有权获得诺基亚的临时许可,Mellor法官不仅设定了每台设备0.365美元的临时费率,更明确了诺基亚作为“有意愿的许可人”,若拒绝签署该临时协议,将被视为违反FRAND承诺。
几乎与Nokia案同步,12月22日至24日,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InterDigital v. Amazon案(下简称“Amazon案”)中展示出截然相反的态度:维持此前签发的反临时许可禁令(AILI),针对亚马逊寻求英国临时许可救济的行为设定最高5000万欧元的初始罚款,并于平安夜当天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主张英国高等法院的干预涉嫌违反WTO/TRIPS协定。
这两起案件所涉当事人与技术领域虽不尽相同,但究其本质,都是围绕SEP许可费率的全球定价这一核心争议,也反映出当前国际SEP司法实践中两种截然不同的全球定价处理思路:以英国法院为代表,倾向于主动介入合同实质、设定全球FRAND/RAND费率;以及以UPC和德国法院为代表,倾向于利用禁令救济的强大威慑力,快速推动实施人以权利人的全球费率报价进行和解,从而间接为专利包设定全球定价。
当前,对于这两种全球定价思路都存在批评的声音。对于全球费率裁判模式,有的批评观点认为一国的法院无权为专利包设定全球费率。对于禁令模式,有的批评观点认为,SEP的纠纷属于许可费金额纠纷,只是通过颁发禁令的方式迫使双方和解,而不对权利人的费率主张是否符合FRAND原则进行实质判断,有可能使非FRAND费率成为和解费率。并且,禁令模式为简单的二分法,一旦涉案专利不构成侵权或者被无效,权利人则很可能无法就其专利包获得任何许可费补偿。
针锋相对:英国高等法院与曼海姆互发禁令
2025年9月底,UPC曼海姆分院及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率先发难,针对亚马逊等公司可能寻求英国“临时许可”的行为,颁发了一批单方“反临时许可禁令(AILI)”。UPC的审理逻辑认为,强制性的临时许可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基本权利。一旦英国高等法院授予此类许可,专利权人实际上不仅被禁止在英国提起侵权诉讼,而且也被禁止在欧洲各国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禁诉令”。此外,UPC曼海姆分院还认为,由于无法保证英国临时许可所确定的费率是否在欧盟反垄断法要求范围之内,即无法保证临时许可费率是FRAND费率,UPC有义务进行干预,从而确保欧盟反垄断法没有被违反。
面对UPC的禁令,亚马逊和英国法院并未退让。亚马逊请求UPC和慕尼黑地方法院复审临时禁令,而英国高等法院的Mellor法官则在12月18日的Nokia案裁决中,用大量篇幅回击德国慕尼黑法院和UPC在Amazon案中的立场: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仅是基于FRAND承诺这一合同义务作出的裁决,旨在维持现状,最终通过全球费率裁判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许可纠纷,并无意图也无权力干涉德国或UPC独立的侵权诉讼程序。相反,UPC在Amazon案中的举措直接干预了英国的法律程序,阻止了当事人寻求合法的临时救济。慕尼黑法院的做法正让英欧司法冲突逐步升级,步入高风险区。
冲突升级
圣诞节前夕,UPC曼海姆分院在首席法官Peter Tochtermann的主持下,裁定维持了此前签发的“反临时许可禁令(AILI)”。与英国法院在临时许可裁判程序中只是做出声明这种温和救济措施相比,UPC曼海姆分院在法庭令中施加了更为严厉的超高额罚款威慑——如果亚马逊不遵守禁令,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欧元的“藐视法庭”罚款,以及面临每日50万欧元的追加罚款(UPC_CFI_936/2025)。
UPC的态度非常坚决和强硬:对于Amazon这样具有极高市场估值的科技巨头,传统的小额罚款(通常在几十万欧元上下)不足以对其经营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甚至可能被视为一种必要的商业支出,因此,必须开出高达5000万欧元的重罚,才能产生足够的强制震慑力。[1]
更为激进的是,UPC直接将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定性为违反欧盟“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主张英国高等法院的司法干预涉嫌违反WTO/TRIPS协定。
至此,英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已经摆上台面,双方已不再维持国际礼让的默契,也为2026年全球SEP许可生态定下了不确定性的基调。
UPC与德国路径:效率至上,广发禁令
UPC和德国法院之所以对英国法院作出的临时许可声明持抵制态度,根本原因在于:该声明虽然并不直接妨碍专利侵权程序本身的审理和推进,但可能对其FRAND相关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由于UPC和德国法院目前尚无成熟的先例或明确规则来处理“权利人不具备FRAND善意”情形下的案件审理,英国法院若率先作出权利人缺乏善意的认定(即便该认定未必被UPC或德国法院所承认),仍可能使后者在程序和裁判逻辑上陷入困境,从而难以继续顺利推进案件审理。
在不存在临时许可声明的情况下,UPC和德国法院相对英国法院有天然的优势。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通常远快于英国,主要由于德国的程序结构高度简化、实体审理范围相对收窄。在程序层面,德国采取以书面程序为主、证据开示极为有限,且专利侵权与有效性分离审理(“二元制”)的模式,使法院通常能够在不等待专利有效性结论的情况下迅速作出侵权判决。在实体层面,德国法院不审理专利有效性,仅围绕权利要求与被控产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避免了复杂的无效抗辩与专家证据质证,从而显著压缩审理时间。相比之下,英国侵权诉讼程序将侵权与有效性合并审理,配合广泛的证据开示、专家交叉询问及高强度的技术事实认定,使案件在实体深度与程序保障上更为充分,但也必然拉长了整体审理周期。这使得远在英国法院进行实质审理之前,UPC和德国法院就能够做出判决,终结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许可纠纷。
备受瞩目与期待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于2023年投入运营,凭借审理周期短、程序推进快,以及其“一案覆盖18国”的广域裁判效力,迅速成为全球权利人维权的首选地。数据显示,UPC从受理案件到作出侵权裁决的平均周期仅为13.9个月。
UPC颁发临时禁令的标准较为宽松,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的获批率高达58%,这一比例远超德国、荷兰等传统国家法院。此外,权利人在侵权及撤销诉讼中的胜诉率接近60%。截至2025年6月,随着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普及率的稳步提升,UPC已累计受理近千起案件。[2]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UPC已启动扩容计划,预计将于2026年增设第三个上诉法院合议庭。[3]
然而,在“高效”与“繁荣”的表象背后,统一专利法院所表现出的强势和扩张姿态,也引发了业内广泛的担忧。在处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案件时,统一专利法院往往侧重于侵权判定的程序性审查,倾向于通过简单的“意愿测试”快速作出裁决,而将复杂的FRAND费率核算推迟至后续阶段。这种“禁令先行,后谈费率”的模式,实质上赋予了权利人巨大的优势,只要实施方在某些程序环节被认定为“不积极(unwilling)”,法院便会迅速签发禁令。
有专家指出,UPC相对亲权利人的立场,本质上颠覆了欧盟法院(CJEU)在Huawei v. ZTE案中确立的平衡框架。它不仅剥夺了实施方就全球费率合理性进行深入辩论的空间,更导致原本应受合同法保护的FRAND承诺沦为“虚设”。在这种背景下,禁令不再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而沦为一种迫使实施方接受“事实上的全球定价”的杠杆。[4]
尽管德国法院和UPC名义上只管辖本地或欧盟领土的纠纷,但其通过“禁令”以及权利人和实施人双方必须进行全球许可谈判这两大法宝,间接实现了对全球许可价格的影响。
除了广发禁令,UPC和德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倾向亦令人担忧,恐会带来全球法院之间的冲突升级。今年2月,欧盟法院(CJEU)在BSH Hausgeräte诉Electrolux一案中确认了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在先前裁决中的观点 ,只要被告住所地位于法院管辖范围内,任何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均可审理涉及其他欧盟国家以及第三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即使专利的有效性存在争议。这一颠覆性的裁决发布之后,出现了一批申请扩大UPC管辖范围的浪潮。[5]
基于该长臂管辖的先例,2025年11月,NPE Onesta IP在德国慕尼黑法院以美国专利对BMW提起诉讼。作为反击,同年12月,BMW迅速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紧急动议,要求法院签发临时限制令(TRO)和反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美国法官批准了BMW的请求,针对Onesta签发了临时限制令,禁止Onesta在德国慕尼黑法院继续推进针对涉案“美国专利”的执行或诉讼程序。
英国路径:以合同为基础的FRAND权利救济体系
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并非基于对域外专利的裁判,而是根植于SEP持有人向标准制定组织(如ETSI)所作出的不可撤销的FRAND承诺,这一承诺被视为一份为第三方受益人(即标准实施者)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旨在确保SEP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当SEP持有人在全球范围内平行发起侵权诉讼,以禁令威慑,迫使实施者接受可能高于FRAND的费率时,其行为实际上已违反了这一合同义务。
特别地,当德国法院或统一专利法院颁布禁令时,实施方只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接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条款,要么退出当地市场。在多数情况下,这会将禁令救济转化为单方的事实定价。一旦实施方在禁令威胁下签署许可协议,后续往往缺乏切实可行的机制来挑战不合理条款或追回溢价款项,导致合同项下的FRAND条款被架空。
与之相反,英国高等法院采用的临时许可是一种折衷方案,在等待法院裁定最终FRAND费率之前,它确保实施方不会因一纸禁令而被迫撤出市场,从而使得双方能够回到谈判桌前,等待法院对费率作出最终审查。这种流程将SEP纠纷拉回FRAND的商业本质——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而不是限制竞争。
全球SEP司法观察
在全球SEP治理的博弈中,除了英欧法庭的正面交锋,美国、中国、巴西、日本等法域的动作同样释放了强烈的战略信号。
美国的摇摆:从审慎克制走向“强力救济”
美国正处于SEP政策的十字路口。长期以来,美国法院在FRAND费率裁决和禁令颁发上表现得相对审慎。除非当事双方达成明确合意,否则美国法院通常不会强制设定全球FRAND费率。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eBay案确立了严格的四要素测试标准,要求禁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且法律救济不足以补偿,这一判例实质上大幅提高了禁令颁发的门槛,使得美国专利诉讼中损害赔偿成为主要的救济方式。
然而,2025年12月19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赢得6G竞赛》(Winning the 6G Race)备忘录,其中提到“...坚定不移地推进美国在国际标准组织中的利益,这些组织将在6G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6]
12月2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成立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SEP工作组旨在恢复专利持有人的有力救济、激励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以及提升许可谈判的透明度,全面重振美国在技术标准领域的领导地位。
业内普遍认为,此举标志着美国在SEP政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通过政策工具恢复并强化禁令救济在专利保护中的核心地位,应对创新回报与风险不匹配的问题。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能会加重美国之前一直试图解决的NPE问题。据了解,在美国,部分NPE依赖质量存疑或处于技术边缘的专利,通过高频、模板化的侵权诉讼,并借助高昂的诉讼成本与巨大的程序压力,迫使被告达成和解。其商业模式更接近于“诉讼套利”,而非通过专利制度激励技术创新。相关数据显示,NPE提起的诉讼长期占美国专利侵权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部分年份甚至接近或超过60%,使专利诉讼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为创新获取合理回报的手段,演变为以程序优势与和解压力为核心的运作模式。这一现象不仅显著抬高了企业的合规与防御成本,也动摇了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竞争正当性根基。
为应对NPE滥用诉讼对专利制度造成的系统性冲击,美国试图通过立法、司法解释与行政程序的协同,逐步构建了一套多层次的治理机制。该机制包括:抬高侵权起诉与权利主张标准,强化败诉方费用转移后果以提高滥诉成本;引入并广泛运用专利局事后无效审查程序(IPR),从源头削弱低质量专利的诉讼价值;在禁令与损害赔偿认定中强调比例原则与技术贡献,降低过度诉讼威慑;通过程序专业化与裁判标准统一,限制NPE利用程序差异进行诉讼套利。尽管上述制度改革在形式上不断推进,但其对遏制NPE诉讼扩张的实际效果仍然有限。美国的经验为欧洲、中国等司法辖区提供了重要启示:针对NPE问题,不能简单依赖事后纠偏机制,而应在制度设计层面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其活动运行在有利于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轨道之上。需要警惕美国诉讼资本直接或通过本地代理人向本土“输出”并美化NPE的叙事逻辑,将美国已显现的结构性问题引入本土制度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InterDigital近期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针对亚马逊的专利侵权诉讼,与其11月份对亚马逊提起的诉讼(337-TA-3869)并行。
中国的转型:从“自动适用禁令”走向“审慎权衡”
凭借雄厚的产业链优势,我国在4G时代起便积极参与全球SEP规则构建和治理,在OPPO诉诺基亚等一系列案件中,中国法院展现出对全球费率进行裁决的积极姿态。如今,中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实施者与权利人交织的市场,正释放出极其理性的改革信号。
2025年12月29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专利禁令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证研究及制度完善建议》报告,对现行“侵权即停止”的自动禁令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指出其在复杂技术生态中暴露出的比例失衡、专利劫持风险、利益严重失衡、诉讼投机以及与企业诉求脱节等问题,尤其在SEP/FRAND框架、NPE行为、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等场景下表现突出。
报告建议,通过立法引入比例原则作为永久禁令审查的核心要件,综合权衡权利人身份、金钱赔偿是否充分、专利贡献度等构建具体审查因素;针对SEP禁令,确立“金钱补偿可行性”客观标准,细化“过错”认定,并衔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同时限制NPE及诉讼融资滥用,完善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禁令规则。通过系统性引入比例原则和精细化规则设计,构建一个更灵活、更平衡、更符合产业实际和国际趋势的禁令体系。
新兴战场的崛起:巴西与日本
作为新兴的SEP诉讼地,巴西因其临时禁令(PI)签发门槛较低、速度较快,正成为权利人获取谈判筹码的新战场。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近期提出了解决SEP纠纷的全新视角:法院主导下的司法和解。2025年12月18日,韩国泛泰公司(Pantech)与谷歌在东京地方法院达成全球和解协议,这是全球首例由法院通过司法和解程序直接解决SEP纠纷的案件。
结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裁判?
SEP诉讼的核心并不在侵权,而是许可。正如司法裁判的终极价值不在于展示强制力,而在于为技术创新与标准实施提供公正和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当今SEP领域已进入司法“大航海时代”,英国法院所推动的“临时许可”机制,体现了将SEP回归商业资产属性、通过量化价值解决争议的努力,反观曼海姆分院在Amazon案中的做法,更像是借由高昂的罚款和禁令,确立一种基于“恐惧”的欧洲秩序。
展望2026年,在国际经济不确定性加剧、贸易壁垒频现的大背景之下,全球通信行业亟需的是一套科学、透明且基于商业实质的价值评估体系。尽管当前,一个统一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依然遥远,但各国司法机构应努力扮演好“定分止争”与“维护秩序”的角色,在维护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利益之间寻找动态平衡,同时应对技术标准演进带来的新挑战。司法管辖权的博弈,不应是一场零和游戏——如果司法博弈最终演变为各国法院之间的“军备竞赛”,那么由此产生的摩擦成本,最终将由整个全球创新生态系统承担。
参考资料(上下滑动阅览)
【1】https://ipfray.com/no-parking-ticket-upc-mannheims-threat-of-e50m-contempt-fine-against-amazon-in-line-with-cjeu-case-law-eu-commission-guidelines-and-practice-upc-coa-guidance/
【2】https://www.juve-patent.com/cases/top-10-patent-cases-of-the-year-2025/?etcc_cmp=Top+10+cases+2025&etcc_med=Social+media
【3】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unified-patent-court-upc-announces-setting-third-panel-court-appeal
【4】https://legalblogs.wolterskluwer.com/patent-blog/anti-interim-license-injunctions-and-the-erosion-of-contract-rights/
【5】https://www.pinsentmasons.com/out-law/analysis/upc-claims-geographic-scope-expansion
【6】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12/national-security-presidential-memorandum-nspm-8-0bda/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