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专利禁令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证研究及制度完善建议》报告
2025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正式发布《专利禁令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证研究及制度完善建议》报告,该报告针对中国现行专利禁令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系统性改革建议的实证研究,报告全文参考文章底部下载链接。
一
核心问题:自动禁令规则的困境
报告指出,中国专利侵权救济长期遵循 “侵权即停止”原则,将永久禁令(停止侵权)视为侵权成立的近乎自动的后果。这种刚性的自动适用模式,在当今复杂技术产业生态中已暴露出一系列结构性困境:
1. 缺乏比例原则考量:未能在个案中权衡专利权人利益、侵权人负担及公共利益,导致救济与损害不成比例。
2. 引发“专利劫持”风险:权利人(尤其是非实施实体NPE)利用禁令威胁,索取远超专利实际价值的许可费,扭曲正常谈判。
3. 加剧利益严重失衡: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或产品中微小部件侵权的案件中,一个禁令可能导致整个产品停产、市场退出,造成毁灭性打击。
4. 助长诉讼投机行为:为NPE及诉讼融资驱动的投机性诉讼提供了工具,浪费司法资源,抑制实体经济创新。
5. 与企业诉求脱节:报告整合的行业调研显示,绝大多数企业强烈呼吁引入比例原则,并对SEP禁令、NPE行为等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二
重点剖析的四大具体挑战
报告深入分析了自动禁令规则在四类场景下的突出问题:
1. 比例原则缺失的普遍负面效应:加剧专利丛林问题、导致市场利益严重失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助长诉讼投机并抑制累积创新。
2. SEP/FRAND框架下的禁令正当性危机:
禁令威胁本身与权利人自愿作出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内在冲突。现有以“谈判过错”为核心的审查标准主观模糊,缺乏可预见性。缺乏高位阶、可操作的中国规则,且未充分适应物联网等新业态。
3. NPE背景下禁令功能的异化与风险:
NPE不实施专利,无商誉损失和反诉风险,禁令成为其进行“合法敲诈”的纯粹工具。其损害仅为许可费损失,完全可用金钱赔偿弥补,缺乏授予禁令的必要性基础。诉讼融资模式进一步损害程序透明,鼓励滥诉,资金“脱实向虚”。
4. 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禁令的适用失度:
使制造企业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报告指出,侵权认定标准的扩大化(如“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若结合自动禁令,会导致保护过度。可能对多个实施步骤主体造成“多重惩罚”,利益失衡后果更严重。
三
域外经验借鉴
同时,报告还对比了美、欧、德等法域的制度演进,摒弃自动禁令,转向审慎的利益平衡审查是主要法域的共同趋势,具体包括:
美国:通过“eBay案四要素测试” (无法弥补的损害、法律救济不足、双方困难权衡、公共利益)严格限制禁令颁发。
德国:2021年修法将比例原则明确写入《专利法》,限制永久禁令的自动适用。
对NPE与诉讼融资:美欧均通过判例、立法或政策,施加更严格的审查和**强制披露要求。
对SEP禁令:欧盟通过“华为-中兴”框架强调FRAND谈判义务;英国探索裁定全球FRAND费率和“临时许可”等柔性机制。
四
制度完善的核心建议
报告还提出了体系化的改革建议,核心是推动禁令制度从“自动适用”向“审慎权衡” 转型:
1. 完善一般专利侵权禁令制度,引入比例原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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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在《专利法》或司法解释中,将比例原则确立为永久禁令审查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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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具体审查因素:综合权衡权利人身份、金钱赔偿是否充分、专利贡献度、产品复杂性、对第三方及公共利益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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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专利稳定性审前审查:对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的专利,谨慎颁发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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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宽严相济”:对恶意侵权果断用禁令,对复杂产品案件避免利益失衡。
2. 完善SEP/FRAND相关禁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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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客观标准:核心审查“金钱补偿可行性” 。原则上,若支付FRAND许可费可行,则不予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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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过错”认定:统一和细化FRAND许可谈判中“善意”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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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将滥用SEP禁令索要不合理许可费的行为,界定为专利权滥用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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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柔性机制:借鉴“临时许可”、“附条件禁令”等,缓解谈判扭曲和市场震荡。
3. 限制涉及NPE及诉讼融资的禁令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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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更严格审查:对NPE的禁令请求,推定金钱救济已足够,要求其承担更高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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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披露诉讼融资信息:要求披露第三方融资方身份及协议,无正当理由不披露可导致禁令请求不被支持。
4. 完善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禁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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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额外限制因素:审查产品是否必然自动再现全部方法、专利步骤是否属“实质性”贡献部分,谨慎扩展禁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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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对销售环节的禁令:对仅从事销售而未参与制造/固化方法实质内容的主体,原则上不颁发停止销售禁令,优先采用赔偿救济。
五
总结
通读报告全文,可以发现本次报告的核心结论指出,中国亟需改革其专利禁令制度,通过系统性引入比例原则和精细化规则设计,构建一个更灵活、更平衡、更符合产业实际和国际趋势的禁令体系。这不仅是实现专利法激励创新与促进应用双重宗旨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