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步 | 出版钱穆学术著作简体横排版的版权伦理学术问题——以《国史大纲》为例

目次
一、引言
二、钱穆生前对简横版的态度
三、钱穆身后的版权继承情况
四、出版简横版的版权授权情况
五、钱穆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六、繁竖版转简横版的伦理问题
七、繁竖版转简横版的学术问题
八、结语
一 引言
笔者近日将商务印书馆2025年8月出版的钱穆著《国史大纲》(上下册,简体横排版,以下简称“简横版”,如下右图)与商务印书馆1996年3月出版的钱穆著《国史大纲》(上下册,繁体竖排版,以下简称“繁竖版”,如下左图)对照阅读。


虽然笔者一直以来对中国历史兴趣浓厚、对繁竖版也有阅读经验,但是比较而言,对20世纪50年代汉字简化以后生长在中国大陆的人来说,对简横版的阅读体验显然好过繁竖版。一方面,阅读简横版时的视线移动距离短,一般无需“逐字默读”即可理解文意,疲劳感低,信息获取效率高,而阅读繁竖版时则往往需要“逐字默读”才能理解其意,节奏较慢,需集中注意力纵向扫描,易引发深度思考;另一方面,阅读简横版时通常不会出现“串行”(háng)即视线跑偏、看错行或跳行的问题,而阅读繁竖版时稍不留意就容易出现“串行”问题。“逐字默读”和可能“串行”这两种情况都延长了繁竖版的阅读时间。
简体字在中国大陆推广使用已有约70年。不言而喻,《国史大纲》简横版的出版,对促进这部中国通史名著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众所周知,钱穆先生在世时一向坚持其著作须以繁竖版形式出版,现在,在他去世后改以简横版形式出版,确实存在相关的版权(即著作权)、伦理、学术诸方面问题值得探讨。
二 钱穆生前对简横版的态度
《东方早报》报道,2010年8月30日,在台北举办的钱穆逝世20周年追思会上,钱穆遗孀钱胡美琦说,“宾四(按:钱穆的字)的‘全集’即将‘一字不改,以繁体直排’地在大陆发行。”大陆的出版方为九州出版社,约2000多万字。钱穆生前反对在大陆出版《钱穆文集》,钱胡美琦披露说,“反对的原因主要有几点:一是反对用简体字出版学术性的著作;二是大陆当时并没有看到他全部著作;三是宾四有很多谈论时局的论文。”[1]
注意,这是在钱穆去世20周年时,钱胡美琦作为钱穆著作权的继承人对钱穆遗愿的明确表达——“反对用简体字出版(钱穆的)学术性的著作”。本文主题所涉正是“钱穆学术著作”。
实际上,钱穆后人在今年的《国史大纲》简体字版新书发布会上的发言也反证了钱穆生前并未授权或支持出版其学术著作的简横版。详见后文。
三 钱穆身后的版权继承情况
钱穆先生1895年生于无锡,1949年迁居香港,1967年起定居台北,1990年去世。关于钱穆的法定继承人,据百度百科“钱穆”词条等资料记载,钱穆先后有过三次婚姻。第一位妻子邹氏,1928年去世,婴儿夭折。第二位妻子张一贯(1901-1978),1929年与钱穆成婚,生有三子二女,一直定居大陆。第三位妻子是钱胡美琦(1929-2012),1956年在香港与钱穆结为夫妇,未育有子女。因此,如果钱穆没有遗嘱明确排除其子女的版权继承权,就应由其在台湾的妻子钱胡美琦和在大陆的三子二女共同继承。在其五位子女中有人已经离世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代位继承。
与此相关的还有素书楼文教基金会。该基金会由钱穆与钱胡美琦于1989年创立,是在台湾登记注册的财团法人;其名称“素书楼”源自钱穆在台北的居所,这里不仅是他晚年著述讲学之地,更象征其“为往圣继绝学”的精神追求。虽然钱穆遗嘱全文尚未公开,但是钱胡美琦作为该基金会董事长,实际主导该基金会运作二十二年直至2012年去世,一直在行使钱穆的版权。有分析认为,这些情况间接印证了钱穆遗嘱可能指定基金会为其版权受益人。
总之,与钱穆的版权相关的人和机构,既包括在台湾的钱胡美琦(已在2012年去世)、也包括在大陆的五位子女及其代位继承人,还涉及素书楼文教基金会。
四 出版简横版的版权授权情况
关于2025年8月23日钱穆《国史大纲》简体字版新书发布会的相关报道,提到了与出版《国史大纲》简体字版相关的版权授权情况。据报道,“钱穆孙女、北京语言大学文学院钱婉约教授解释了为何到今天才推出简体版的原因。‘祖父一直觉得中国人如果要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不能丢了繁体字,因此后人一直承先辈遗训。’为了便于让更多当下读书人阅读这部经典,家属应商务印书馆的商请,并征得台湾素书楼文教基金会的同意,决定授权简体字版,希望以此书的普及为契机,增进年轻人对中国历史文化精神的深入认知和关注,更大程度地实现钱穆著书的寄望。”[2]
与钱胡美琦在2010年非常明确地表达了钱穆全集“即将‘一字不改,以繁体直排’地在大陆发行”和钱穆生前明确“反对用简体字出版(钱穆的)学术性的著作”不同,钱穆后人没有提及钱穆对用简体字出版其学术著作的态度,同时说明了本次出版《国史大纲》简横版的过程是“家属应商务印书馆的商请,并征得台湾素书楼文教基金会的同意,决定授权简体字版”。
从“家属应……商请,并征得……同意,决定授权简体字版”这样的表述可以看出,在钱穆和钱胡美琦先后去世后,素书楼文教基金会继续扮演着著作权受托管理者的角色。它不是钱穆著作权的法定所有者(著作人身权永远属于钱穆,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归其继承人),而是通过钱穆的生前安排和钱胡美琦生前的主导,成为实际行使著作财产权的主体。在钱胡美琦去世后,钱穆后人在作出出版《国史大纲》简横版的决定前,还是需要征得该基金会的同意。
在钱穆和钱胡美琦都已去世的情况下,如果钱穆后人和该基金会都没有异议,则《国史大纲》简横版的出版机构因已获得授权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五 钱穆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四个权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项的保护期都是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五十年。作者去世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关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有大体相似的规定。
出版《国史大纲》简横版并不涉及著作财产权的争议,但在著作人身权方面则可讨论。就出版钱穆作品而言,其中涉及的发表权早已行使;署名权不存在争议;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此似可不加讨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此仍有讨论空间。将符合作者意愿的繁竖版形式改成并不符合作者意愿的横简版形式,涉及作品呈现方式的改变,包括排版方向的改变,更包括书写规范系统的改变(简体与繁体之间并不完全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与宋体变黑体这样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的字体变换并不等价),这里的问题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更加贴近。这样做是否可能损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呢?
就此问题,可以假设如果钱穆在世时出现这种情况,他本人是否会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根据、主张禁止出版简横版呢?假设钱穆本人就此在(中国大陆的)法院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类似的纠纷其实已经发生。陈寅恪先生(1890-1969)的著作财产权在2019年年底保护期截止、从2020年起进入公有领域。在有的出版社推出简横版《陈寅恪合集》后,陈寅恪的三个女儿发表声明明确反对出版陈寅恪著作的简横版。因为陈寅恪生前多次明确表示其著作必须以繁竖版形式出版,否则“宁可埋入地下”。在陈寅恪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从受到无限期保护的陈寅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出发、主张禁止陈寅恪著作简横版的出版。
显然,繁竖版转简横版涉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是有讨论空间的。
六 繁竖版转简横版的伦理问题
繁竖版可以创造独特的“时空代入感”,让读者仿佛听见作者创作时的默读和推敲;可以保持学术性和历史感,让读者感受传统文化的庄重与深邃:这种排版形式本身就是对传统文化美学的致敬,体现中国的、儒家的、精英化的、古典的学术气质。这就说明,繁竖版本身所要求的读者群体就是“有门槛”的。
作者对作品的读者群体自然有自己的定位。例如,母语为中文的人在用英语写论著或小说时自然有其心中的受众对象。我们不妨回到1939年的中国,设想一下钱穆当时心目中的读者群体是哪些人?如果你不识繁体字,自然就不在作者的目标读者群体之内。在1950年代中国大陆推广简化汉字之后,繁竖版的作者如果坚持不同意出版其作品的简横版,他人就应该尊重作者对受众群体的设定,而不宜越俎代庖。
这里有一个绕不开的伦理问题——如果钱穆先生、陈寅恪先生的在天之灵看到他们学术著作简横版的出版,他们的反应是正中下怀、称心如意,还是大失所望、痛心疾首呢?这才是判断繁竖版转简横版的出版是否妥当的根本标准。
我们常常说,作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既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尊重作者在采用繁竖版与简横版之间的选择、尊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七 竖版转简横版的学术问题
1.简化后导致的形残义缺和准确性减损问题
以《国史大纲》为例。钱穆在引论中(以繁体字)写道:“且人類常情,必先‘認識’乃生‘情感’。人最親者父母,其次兄弟、夫婦乃至朋友。凡其所愛,必其所知。人惟為其所愛而奮鬭犧牲。”简化后,“親”(亲)不“見”——割裂了“相见为亲”的直观表意,“愛”(爱)无“心”——失去了“用心去爱”的原始意象。可以想象,这样的写法让钱穆先生情何以堪?
此外,繁体字本身至少有下列优势:(1)一字一义,可避免简体字的“一字多义”问题,防止误解。如“发”对应“發”和“髮”,在《国史大纲》开篇的“四大信念”和引论中多次出现“發皇”一词;(2)保留古意,繁体字能完整表达其真实含义。如在《国史大纲》引论中两次出现的“奮”,与简化后的“奋”相比,“奮”由“大”(展开)、“隹”(鸟)、“田”(大地) 组成,直观展现禽鸟展翅高飞、奋力冲破束缚的壮观场景,“奋”则简化为“大”+“田”,失去了“隹”的意象,无法表达原字中“振翅高飞”的动态美感;(3)学术严谨,繁体字更能准确呈现历史术语和经典引文的原貌。如繁体“臟”(zàng,内脏)和“髒”(zāng,污秽),在字形上”明确区分了“五臟”与“肮髒”,在《黄帝内经・素问》中有“所謂五臟者,藏精氣而不瀉也,故滿而不能實。”但他们都简化为“脏”。繁体字的这些优势对研究领域涉及中国历史、古典文献和特定含义古文字的学者来说是非常值得珍视的。
2.专名号消失导致的信息丢失问题
在繁竖版转换为简横版的过程中专名号的消失,导致繁竖版中原有信息的丢失。现举两例如下。
例一,“明厕”。单看这两个字,恐怕直接想到的就是与“暗厕”相对、有对外的窗户并靠自然采光通风的卫生间。但在《国史大纲》引论中,“明厕”二字同时出现却非此义。简横版的文字是:“自南宋以来,又七百年,乃独无继续改写之新史书出现。此因元、清两代皆以异族人主,不愿国人之治史。明厕其间,光辉乍辟,翳霾复兴,遂亦不能有所修造。今则为中国有史以来未有的变动剧烈之时代,其需要新史之创写尤亟。”显然,这里的“明厕其间”结合上下文的本义是指明代处在元、清两代中间。但如果读者对元、明、清的更替历史缺乏了解,又不了解古汉语中“厕”有“处于、位居、置身其中”之义,则难以理解作者的本义。对照繁竖版,就可以发现这一段话原文的不同——“南宋”“元”“清”“中国”在繁竖版中的每一个字的左侧都有竖线,即有专名号。因为在繁竖版转简横版过程中,专名号不再出现,所以导致歧义。
例二,“美人”。不言而喻,今人只会想到,“美人”与“丑人”相对。但在《国史大纲》引论中,“美人”二字同时出现却非此义。简横版的文字是:“我中国此种立国规模,乃经我先民数百年惨澹经营,艰难缔构,仅而得之。以近世科学发达,交通便利,美人立国,乃与我差似。如英、法诸邦,则领土虽广,惟以武力贯彻,犹惴惴惧不终日。此皆罗马之遗式,非中国之成规也。”显然,这里的“美人立国”结合上下文的本义是指美国人的立国。但如果读者对美国的建国历史不了解,简横版中并没有任何清楚提示此处“美”是指“美国”的信息,就难以理解作者的本义。对照繁竖版,也可以发现这一段话原文的不同——“中国”“美”“英”“法”“罗马”同样在繁竖版中的每一个字的左侧都有专名号。因为在繁竖版转简横版过程中,专名号不出现,就同样导致歧义。
显然,钱穆原先“明厕其间”和“美人立国”的表述,正是结合了“明”和“美”所分别加上的专名号,才能提示“明”是指明代、“美”是指美国这样的唯一指代关系,保证读者不会对“明”和“美”产生误读。因此,《国史大纲》由繁竖版转简横版时将专名号的删除,减损了该书本来包含的信息量,直接导致可能的歧义。这显然是不妥的。
在适用于汉语书面语的现行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中,有关于专名号的规定。标点符号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标号是主要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专名号是标号的一种,用来标示古籍和某些文史类著作中出现的特定类专有名词。在现代汉语横排版中,专名号的形式是一条直线,标注在相应文字的下方,即下划线。专名号的基本用法是标示古籍、古籍引文或某些文史类著作中出现的专有名词,主要包括人名、地名、国名、民族名、朝代名、年号、宗教名、官署名、组织名等。
鉴于钱穆先生生前对于简横版的强烈排斥态度,为了保证繁竖版转简横版过程中的信息量不减损,应当将钱穆学术著作作为该国标所称“某些文史类著作”进行处理。换言之,在出版钱穆学术著作简横版时,应当保留原先在繁竖版中不可或缺的专名号,即在相应文字(如“明”和“美”)的下边以下划线形式标出专名号。
如果在《国史大纲》简横版中保留专名号,则上述两段引文就分别变更为:“自南宋以来,又七百年,乃独无继续改写之新史书出现。此因元、清两代皆以异族人主,不愿国人之治史。明厕其间,光辉乍辟,翳霾复兴,遂亦不能有所修造。今则为中国有史以来未有的变动剧烈之时代,其需要新史之创写尤亟。”“我中国此种立国规模,乃经我先民数百年惨澹经营,艰难缔构,仅而得之。以近世科学发达,交通便利,美人立国,乃与我差似。如英、法诸邦,则领土虽广,惟以武力贯彻,犹惴惴惧不终日。此皆罗马之遗式,非中国之成规也。”如果这样处理,前面讲到的歧义情况就不会出现。
这里也可以用在繁竖版转简横版过程中书名号的保留作为对照。书名号,在繁竖版中以书名每个字左侧的波浪线(即波浪式书名号)出现,在简横版中则以完整书名的前后两侧的书名号(“《”和“》”)出现。这样处理,在转换过程中书名号的信息就完全没有丢失。
八 结语
作者基于自己关于典籍版式传统、汉字书写特性、传统符号体系和中国文化审美的学术理念,坚持自己的著作只能出版繁竖版、不同意出版横简版,这种意愿本质上是体现了作者著作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论在作者的生前、还是在作者的身后,不论在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内、还是在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后,对于应该无限期保护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都应该落到实处。
从版权的角度说,继承人如何保护被继承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继承人自己的事情,他人可不置喙。如果继承人以受到无限期保护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根据、主张遵从被继承人的遗愿,则法院应当支持。
从伦理的角度说,被继承人的遗愿以获得遵从为妥。
无论如何,在学术名著由繁竖版转简横版时,勿将专名号轻易删除,以免减损其中本来包含的信息量,导致歧义。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本段中的引言均引自东方早报:《<钱穆全集>在大陆一字不改》,2010年9月1日,https://culture.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0_09/01/2396272_0.shtml【2】引自中国新闻网:《钱穆经典著作<国史大纲>首推简体横排版》,2025-08-2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1250894289887043&wfr=spider&for=pc
作者:寿步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