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罗东川: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应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

罗东川透露,当前最高法院正在推进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争取适时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有针对性地提高赔偿标准。
谈最高知产法庭:2年后将评估试点效果
南都:一般而言,诸如专利纠纷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都比较长,在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年度报告中,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请问是如何实现的?
罗东川: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是比较长的,这也是业界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最高法院知产法庭成立后,从司法角度来不断地解决这个难题。我们采取了繁简分流措施,也就是简单案件简单处理,复杂案件复杂处理,使审判资源得到合理分配。法庭成立后,对一个案件同时涉及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我们还尝试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知产法庭统一审理,避免此前民事案件等待行政案件,等待期漫长的问题。
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时间长还因为面临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很多时候我们没有这么多的技术调查官。去年审理的一个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我们没有这一领域的技术调查官,但由于建立了全国技术调查官共享人才库,我们就从下级法院借调了一位调查官支援,很快就将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案件的审理周期就明显缩短了。
南都: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一年多来,怎样在司法裁判中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助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罗东川: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与创新的关系最为密切和直接,可以说是创新的“晴雨表”。为了更好地激励和保护创新、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我们依法保证确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早日获得授权,尽快明确权利状态,及时得到有效保护,激发科技创新和技术跨越动力。同时,强化分类保护,适应创新规律。法庭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特点和规律,合理确定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确保司法保护与技术创新高度相适应,与创新规律相协调。
南都:最高法院知产法庭目前受理专利等6类专业性较强的上诉案件,接下来是否有可能会扩大受案范围?
罗东川:知识产权法庭具有收案范围广的特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法庭受理案件包括民事和行政两大类别,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案件等,几乎涵盖了除商标之外的其他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为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此,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是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断迈进的重要标志之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要在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年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对于是否扩大受案范围,要在三年试点结束后,总结运行的经验和问题,全面评估试点效果,根据形势和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否增设知产法院需中央统筹规划
南都:我们关注到,当前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生物医药等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不断涌现,对于这些新领域的司法问题如何解决?
罗东川: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催生出需要解决的新法律问题,推动法律适用边界扩展。对于新事物的本质的研究和认识、对新问题的理解和处理方案确定,均需要时间和过程,需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因此,对处于前沿发展领域的新问题,司法应该本着审慎包容态度,循序渐进地予以解决。
首先,司法必须以妥当的法律手段呵护创新,注重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创新创造精神蔚然成风。同时,还要注重审慎包容的态度。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不要急于定性,急于草率给出解决方案,而要深入研究其本质和特点;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慎重对待、审慎处理。
南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备受关注,请问未来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数量是否有增加的计划?
罗东川:目前,全国有32家高级法院、44家中级法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效,切实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经验证明,党中央关于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符合实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否增设知识产权法院,既需要考虑地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更需要中央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对此,我院将继续加强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并积极配合好中央有关部门的工作。
谈知识产权侵权:将适时出台知产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南都:与传统的假冒名牌、销售“山寨”产品相比,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不少针对的是企业的核心技术,复杂程度高,请问面临新形势,法院如何应对?
罗东川: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覆盖医药、通讯、动物基因、网络电缆、智能输入法、计算机软件等多个科技含量高、创新速度快的技术领域,很多案件的确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法院应在提升保护效率、创新裁判规则和加大赔偿数额等方面重点着力,提高对企业核心技术的司法保障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通过探索先行判决独立上诉制度,完善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并行模式,显著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案件中,确立了部分判决可以单独上诉、停止侵权的部分判决与行为保全可以并存适用等制度规则,为制止侵权上了“双保险”。
南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被侵犯的企业往往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急迫性,请问法院在审理中如何及时维护被侵权企业利益?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成立以来,积极探索有效机制,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侵权可能性较大、情况紧急的侵权行为,及时发出临时禁令,对侵权行为迅速“亮黄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提高保护及时性。对于侵权问题判断相对容易,赔偿问题相对复杂的案件,探索先行就侵权问题作出部分判决,促使当事人及时根据侵权判定结论停止相关行为。同时,完善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并行模式,显著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我们还通过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探索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衔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让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终局裁判,早日彻底解决纠纷。
南都: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情况如何?针对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将采取哪些措施?
罗东川:为使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司法裁判的威慑力。对于危害性较大的、重复侵权、反复侵权行为,根据市场价值酌情从高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让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争取适时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提高赔偿标准。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肖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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