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杰 程驰 |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专利保护困境与改进现状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专利申请策略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专利许可与转让策略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维权策略
五、结语
自2000年国家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1],科技成果转化一直为我国科技发展产业化的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在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坚持创新驱动的战略,旨在推动产学研结合和技术成果转化,强化对创新的激励和创新成果的应用,从而发挥创新在引领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全面提升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为了贯彻这一战略,全国人大在2015年审议并通过了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为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随后,国务院于2016年出台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应为技术转移建立服务机构,并完善技术转移的规章制度。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对我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出专项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
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上游技术供给的重要参与主体,高校及科技单位在相当程度上承担着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虽然高校或科研机构通常被认为不具有产品制造能力(类似于“Non-Practicing Entity 非实施实体”),但通过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可以将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移,从而实现科技发展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用的提升。但我国高校目前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较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高校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3.9%,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高达70%的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3]。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专利保护困境与改进现状
科技成果专利化是高校进行实验室技术产业化的重要路径,通过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成为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明确交易对象,因此高校专利活动的高质量发展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而言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高校专利活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专利保护意识不足,将专利申请视为满足考核指标的成本付出而非高校的重要资产;研发人员对于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市场缺乏必要关注,对于研究成果缺乏专利导航和专利布局意识;研发技术人员缺乏专利法律思维,出于对于公开技术的误解而忽略基础专利的申请;高校本身的考核机制仍然注重数量、轻视质量;对于科技创新质量和具体实施转化等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等等。另外,在成果转化的下游端,还存在企业通过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较低[4]等问题。
同时,近几年一些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取得的显著进步[5]。例如:近两年高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产学研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提高、产业化平均收益增加;高校科技成果孵化意识增强,超五成高校设立专利转移转化机构,其中重点高校设立专利转移转化机构的比例最高,达到86.0%;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稳步推进,针对专利权属的争议通常能够在前端进行解决;以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科院等双一流高校和研究院所为代表的高校转让/受让意识较强,进行转让/受让的专利数量较多等等。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专利申请策略
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许可主要集中的技术领域有:H01L(半导体器件)、H04L(数字信息的传输)、G06F(电数字数据处理)、G01N(借助于测定材料的化学或物理性质来测试或分析材料)、C12N(微生物或酶)、H04L(数字信息的传输)、G06N(基于特定计算模型的计算机系统)等技术领域[6],这些技术领域与所属高校的强势学科高度相关。
由于各个技术领域之间的技术特性、产业化要求、研发特点、终端产品形态等因素不同,所以针对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应当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本文基于笔者的实践经验,为高校的科技成果在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布局提供一些建议。
1. 半导体领域的知识产权布局建议
半导体领域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较为特殊。一方面在设计环节(尤其是EDA软件企业),对于设计成果形成的集成电路布图,通常采用“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具体来说,一方面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布图设计满足具有“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的标准时即满足授权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布图设计中含有的保密信息并没有对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目前对集成布图设计权登记的审查方式接近于著作权登记的形式审查,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证书并不能必然万无一失地保护集成布图设计,但是通过登记至少能够在未来的侵权之诉中证明权利基础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于半导体器件结构和制造工艺十分精细和复杂,因此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方案的成本和难度较大。故对于半导体产业中难于通过反向工程确定的结构和制造工艺技术,可以考虑采取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我们也注意到,高校关于半导体领域的科研成果通常集中在例如材料创新、电子元件结构优化、模拟方法、性能测试方法等等,与半导体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测试、标定、调试等具体工艺步骤中应用的具体技术还可能有一些差异,因此采取何种知识产权布局策略仍然需要结合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而定。
2. 行业标准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建议
近年来,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化建设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导向,例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作为国家层面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校、科研机构在技术的行业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扮演者极为重要的角色。
目前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几类。2014年1月1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国标规定》”)第十四条原则上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而《国标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该国际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因此高校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知产布局中,需要遵循《国标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满足“专利信息披露”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相关要求,否则根据《国标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等专利技术存在被排除在国家标准之外的风险。
高校孵化的技术成果的另一重要领域是微生物或酶、植物新品种等生物领域,这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也有独特的特点和风险需要关注,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专利许可与转让策略
目前高校主要通过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技术作价入股、专利质押、创办企业等几种形式来实现专利成果的转化,而其中的转让和许可则是最常见的高校专利转化模式[7]。从政策支持层面来说,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均先后出台政策支持高校的高价值专利成果转化落地及构建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新模式和新机制。
客观来说,目前高校的专利转让仍存在现实困境:一方面是由于高校专业化和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不足,专业化人才稀缺;另一方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监测、评价及运用体系亟待完善,缺乏全口径科技成果转换转移统计体系,数量庞大的“沉睡专利”缺乏盘活通道。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国有性质,高校科技成果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之间边界不清晰,导致多数高校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担忧而不敢轻易做转让的决策。因此,采取适合的专利转化、转移策略仍然需要高校结合自身制度建设状况来进一步探索。为此,本文为高校的专利许可和转让提供一些建议,也分享一些重点高校的成果转化策略供借鉴和参考。
1. 专利许可方式与范围
专利许可的种类可根据其性质、范围、权限来划分。按许可性质划分,可分为合同许可、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在进行专利许可时,通常应当关注技术标的的范围、区域和条件,例如在合同中要求被许可人只能在特定区域或针对特定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8]的规定,高校可与被许可人就合同期间基于技术标的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约定,但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9]的规定,合同约定内容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否则该等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此外,虽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但并未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属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前提。但如前所述,出于高校专利资产的敏感性,我们建议高校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登记,这样一方面使得专利法律状态予以公示,另一方面对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起到积极作用。
2.专利转让的实务建议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我们对高校专利转让提供一些建议:
- 高校专利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且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高校在转让专利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 高校作为许可人,可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针对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保密义务;
- 另外在高校以专利出资创办企业的情形中,若高校以专利转让的方式进行出资,应当履行无形资产评估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本身缺乏公认的评估机制,因此可能会存在未来因出资不实而被要求补足出资的风险,例如专利申请权存在最终无法获得授权的可能性,进而导致出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
3. 重点高校的成果转化策略介绍
目前,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中国科学院(如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微电子所)都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佼佼者。
具体来说,高校通常采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包括,技术转让(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技术转移)或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因其重点发展领域以及机构体制不同,不同高校采取的科技转化模式以及侧重点存在区别。例如,清华大学的成果转化模式均衡发展,转移转化渠道畅通,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技术服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上海交通大学重点在于职务成果赋权改革,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交大模式”;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充分考虑其领域特点,由于项目数量较少但合同金额较高,通常更加倾向于采用转让和许可的方式,作价入股的形式较少。
以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模式为例,以下介绍高校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可重点考虑的策略和方向。
(1)清华大学的成果转化策略
清华大学利用其学科先进性,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为业内标杆。自2017年起,清华大学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通过完善规章制度、优化项目运作流程、组建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设计科学的技术转移模式、以及记录和持续改进转化项目运营流程,清华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规模上领先于国内众多高校。
下表列出了2018-2021年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10]:
从以上数据和其他公开数据可以看出,清华大学近年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特点包括: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呈逐年增长趋势;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合同金额较大,始终处于前列(一般都在前五);虽然技术转让比例低于技术服务,但其比例超过10%,部分年份甚至超过30%,在高校科技成果领域中属于较高水平。特别是在2018年,作价投资项目数量占当年项目总数的比重超过40%[11] 。
清华大学的学校政策和体制支持是其技术转让和作价投资项目数量较高的重要原因。例如,学校氛围鼓励师生创业,在作价投资项目方面的灵活度较高,例如对于技术不太成熟的项目,先以许可方式进行转化,待项目技术成熟后再转化为作价投资。此外,清华还设立了不少校友基金,利用优势合作伙伴支持成果转化,并对已有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如定期清退股权以控制风险。
(2)上海交通大学的成果转化策略
上海交通大学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除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外,上海交通大学还在积极探索成果转化的新模式。例如,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联合上海多所高校和知识产权机构共同组建上海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创新中心,并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搭建技术持股平台等[11]。
下表列出了2018-2021年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10]:
从上表可以看出,这四年间,上海交通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合同金额大幅增长,2021年相比2018年翻了一倍,且技术转让合同金额和比例均呈增长态势。
经过多年的探索,上海交通大学打造了一套“交大模式”,允许完成人利用职务成果开办企业或参股创办企业,称为“五步转移法”,具体包括:(1)上海交通大学和成果完成人就成立公司达成协议;(2)以一元“名义价格”将成果的70%转让给完成人(课题组);(3)与完成人团队共同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成果进行评估;(4)将该成果所有权的30%挂牌,完成人参加摘牌并取得该成果的全部产权;(5)完成人团队取得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后,将其用于作价出资成立项目公司[11]。
此外,上海交通大学还独创了“学校0持股”这一创新性合作模式,学校的权益从通常的股权转化为一份协议,通过“共有产权+期权回报”这一模式,学校相当于得到了一张在某个未来才能兑现的支票。在公司发展前期,不会因为国有背景的股份给公司的融资、扩股进程造成拖累;而在技术产生回报后,学校也能按照约定获得收益,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上海交通大学“学校0持股”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是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人工智能(AI)专家俞凯在实施其牵头研发的“认知型人机对话”时所创立的人工智能企业“思必驰”公司[12]。该公司迅速成长为人工智能行业的“独角兽”之一,上海交通大学的收益也随之同步增长。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维权策略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几种类型的诉讼案件:(1)专利权权属纠纷,这种争议通常会发生在高校师生对外许可专利过程中,技术标的是否系“职务成果”,也即高校是否是该等技术标的真正权利人;(2)专利侵权纠纷,在企业实施来源于高校许可/转让的技术方案的过程中,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主体;以及(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这种争议通常是由于许可、转让合同对于部分事项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为此,本文也提供一些实务的经验和建议。
1. 专利权权属纠纷
可以说,目前《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职务成果的权属规定较为清楚,也即规定了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合作发明等三种情形。因此,对于争议专利究竟是否应当归属高校,法院主要从:(1)争议专利的发明人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本单位”人员;以及(2)争议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等角度进行查明。
由于部分高校教师同时还兼有企业身份(例如股东身份),在承担学校科研任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将部分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技术流转给企业实施的情形,然而在技术流转过程中,后续技术方案未必与先前研发成果一致,因此,对于上述第(2)的查明过程较为复杂,尤其是通过企业申请的技术方案可能会与相关人员在高校期间任职过程中产生的职务成果存在一定差异,此时是否能据此区别抗辩该等发明成果并非职务成果,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例如在(2017)京73民初1588号案中,潘某系环科院院长,在由环科院、清华大学等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名称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装备研发与示范”的课题项目(“涉案课题”)过程中,将涉案课题的研究成果通过被告泷涛公司申请后实施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涉案专利与在先技术方案是否存在一定区别与认定涉案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关键是审查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任务是否密切相关,对于二者关联性的认定,应主要审查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任务在技术领域、发明构思、技术方案是否直接相关或是否系其合理的延续。”
在此类情形中,通常由于涉案专利的经济价值十分显著,因此高校应当积极行使诉权。
2. 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属于专利实施过程中的常见争议类型。针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需要从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侵权判定(技术特征的划分、相同侵权判定、等同侵权判定、功能性特征判定等)、专利侵权行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专利侵权责任等角度予以开展。
针对侵权行为,高校应当积极主张其合法权益,例如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379号、“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系清华大学、同方威视公司共有,在针对侵权行为的打击过程中,清华大学一方积极行使权利,并得到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3.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高校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通常围绕高校对外转让或许可专利而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统称“技术合同”)均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在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参照一般合同的处理方式。但是《民法典》第二十章“技术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对于技术转让和许可进行了特别规定,高校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重点参照相关规定。
五、结语
近年来,为了顺应科技发展新趋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的科技转移转化工作进展也进入到新的台阶。在高速发展的态势下,高校成果转化的工作亦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方面作为国家教育科研机构,高校在开展和推进科技创新活动当中不应过度追逐市场利益,而是应当将科技发展的红利赋予科技创新的产业合作方,鼓励高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的国有性质决定了高校的知识产权资产的处置过程相对敏感,对高校合规制度建设的要求较高。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部分原先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目前存在策略转舵的趋势,而回归到科技创新和合规制度并重的内核建设工作当中。但我们依然相信,作为全球最大的创新主体,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与推动之下,在高校和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之中,我国高校的专利技术转化工作势必将迎来平稳、健康的增长态势。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2000年国家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除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承担单位享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鼓励高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其他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 季欣.高校专利工作改革的思考——刍议《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的落实[J].中国高校科技,2020(7):9 −12
[4]《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企业通过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 21.3%,不到企业发明专利平均产业化率(48.1%)一半。企业转让获取的发明专利呈现转让金额低、产业化率低的“双低”特征。
[5]《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经测算,近两年高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产学研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 17.8%,远高于高校发明专利平均水平;2022 年产业化平均收益为 528.7 万元/件,比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收益平均水平(420.5 万元/件)高 25.7%。此外,调查显示,已产业化的高校发明专利中,研发费用包含合作研发资金的比例更高,为 46.4%,该比例接近未产业化高校发明专利的两倍。
[6] 邱洪华,王斌,杨柳.中国境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策略研究——基于专利的视角[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21,32(06):85-95.
[7] 玉成. 基于专利技术特征的高校专利转化模式选择研究[J]. 中国科技论坛,2017(8):120 − 126.
[8]《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9]《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0] 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2018-2022年度)
[11] 吴寿仁.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比较分析[J]. 科技中国,2023(12):50-54.
[12]《看似亏本的“交大模式”成功激活成果转化》,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术新闻网,2019年5月2日,http://www.people.com.en/GB/shehui/1062/2289764.html。
来源:柳沈律师事务所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