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 | 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知识产权诉讼新态势及趋势


2024531日,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在上海东锦江希尔顿逸林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控助力汽车创新发展” 为主题,汇集了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教授学者、企业IPR以及汽车行业专利、商标、品牌保护专家齐聚上海。

530日的大会上,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律师张祥为本次大会带来“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知识产权诉讼新态势及趋势”的相关观点分享,知产前沿现将张律师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如需购买两天大会直播视频回放,欢迎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或联系工作人员Sharonchanyinig_930

目次   

一、专利布局新态势

二、专利诉讼新态势

三、专利无效新态势

四、专利策略探讨——基于典型案例

一、专利布局新态势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从以下四个维度探讨当前新能源领域专利布局的态势:时间、地域、权利人及一些特定电池企业的专利布局。

(一)时间视角

通过分析近10年全球及中国电池专利[1]公开情况,2023年全球有17万件电池类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公开,中国占9万左右,占比过半,说明中国的新能源行业热度很高。2023年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申请日在2021-2022年的专利申请,整体呈上升趋势,预测2024年的专利/专利申请公开数量还会整体会高于2023年。

(二)地域视角

从全球有效专利申请人的地域分布来看,即检索数据库中全球范围内合法有效的专利,中国排名第一,紧接着是日本、韩国、美国和德国;中国申请人的全球有效专利大部分集中在国,约21万件,主要申请人来自广东和江苏两个新能源大省,而在海外专利布局方面略有不足。中国电池企业在全球布局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权利人视角

当一家新企业进入新能源行业时,首先要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我们分析了海外(中国以外)有效专利排名前十的企业,其中包括LG,还有丰田(TOYOTA)和三星等。如果仅看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布局,领先的是宁德时代(CATL)、比亚迪(BYD)和宁德新能源(ATL)。在中国有效专利的Top专利权人中,有三家外资企业表现突出,分别是LG、丰田和三星。结合行业发展现状,这些数据并不令人意外。

(四)技术视角

我们再从技术角度分析,中国权利人的专利布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首先是非活性结构零部件类(即结构类)专利,占34%;其次是电极类(即材料类)专利,占13%;由此可见,结构类专利的申请数量是材料类专利的大致三倍。

从日韩新能源企业的专利布局来看,主要集中在电极和结构两类,且主要在材料上进行布局。美国企业在材料方面也较为强大,而欧洲的研究方向则主要集中在燃料电池上。

中国企业能够将电池产品在结构上做到极致,尽管外国企业在材料上有先发优势,但在实际应用方面,中国企业更具优势。

(五)聚焦:中国某电池企业的专利布局情况

分析大数据后,我们聚焦于一个具体的企业。根据本人过往的实务经验,许多客户在进行专利布局时,通常会参考行业内最先进的前几名企业,然后再对标与自己水平相当的企业。在中国,实力雄厚的企业都会积极进行海外专利布局,例如,该企业在2023年共公开了约4000件海外专利和申请。


10年海外电池专利公开情况(含申请公布、授权公开)


某企业海外有效电池专利国家分布情况

从地域分布来看,欧洲和美国是主要申请地区,其次是一些亚洲国家。许多企业咨询是否应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申请专利,因为其产品会进入这些市场,我的建议是可以进行适当的申请布局,在数年后,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渐完善,这些专利可能会得到利用。

2023年,该企业主要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申请海外专利,在需要在多个国家布局同族专利时,PCT方式成本更低。在技术分布上,电芯结构和系统结构分别占25%30%,工装、工艺占35%,工艺更多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具体的工装实现需要在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即防止他人复制生产线两个方面做出考虑。

下面我们来分析某国外领先电池企业的专利布局情况,其专利数量达到25000件,每个专利在2-3个国家申请,主要布局在韩国,其次中国、日本、美国。该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的布局情况不同,该企业的专利资产中91%是发明专利,而中国权利人的是实用新型占比66%,发明专利占比34%。这主要是由于布局策略的不同。

外国某电池企业全球有效电池专利地域分布情况


总而言之,在电池领域,军备竞赛严重,竞争异常激烈。

二、专利诉讼新态势

(一)2019-2023中国电池行业诉讼情况


数据来源:上交所、港交所、深交所公告;IPRdaily;苏州中院官微;相关企业官网/官微等

12展示了目前近五年来中国电池行业诉讼情况,可以看到,从原料厂商、到电池厂商,到整车厂,各环节企业都卷入诉讼。一般情况下,电池厂商和原料厂商权利人不敢将车厂卷入诉讼,车厂通常较为安全,但去年有公司在合肥中院起诉了特斯拉专利侵权,这个公司还起诉了其他很多公司,我们代表某一被告将专利无效掉了,所以侵权诉讼没有广泛地进入大众视野。未来车厂是否会更多地成为被告,也不好说,目前,一些电池厂商和车厂的关系也已变得紧张。

(二)2019-2023海外电池行业诉讼情况


 数据来源:Dartsip

再看一下近五年海外电池行业诉讼情况。第一个例子是国外企业之间的诉讼,业界需特别关注,例如,两个韩国公司LGSK2019年起展开的诉讼。中国企业也卷入涉外诉讼,如比利时赛尔格和星源材质的隔膜专利之争,比亚迪、宁德时代在海外都面临一些诉讼。随着中国企业全面进军全球电池行业,预计未来海外的纠纷会越来越多。

1. 尤米科尔 vs 宁波容百、江苏当升 (正极材料)


信息来源:宁波容百公告;苏州中院官微

尤米科尔对宁波容百、江苏当升的诉讼是正极材料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如图15所示,这4个案子最后都卡在鉴定环节。在这种类型的诉讼中,控制好鉴定环节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企业在需要鉴定的案件中考虑先做单方鉴定,这一方面可以算是侵权成立初步证据,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时提供参考,客观上能够避免鉴定结果太过跑偏。另外,在鉴定机构需要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案件中,需要关注检测单位,检测单位一般不出庭,若对检测结果不满,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发问来达到间接质询检测人的目的。

2. 星源材质 vs 塞尔格、中兴新材(隔膜)


信息来源:星源材质公告;中兴新材官微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星源材质与塞尔格、中兴新材的隔膜专利案件。星源材质在国内对中兴新材提起系列诉讼,案由包括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和侵犯商业秘密。在诉讼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这类诉讼非常具有杀伤力,因为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会对融资有很大影响。

3. ATL vs 珠海冠宇(结构+材料)


信息来源:上交所公告,IPRDaily

第三个案例是是ATL和珠海冠宇之间的大量诉讼,据最新消息,珠海冠宇2024529日在重庆中院起诉ATL侵犯其五专利并索赔5350万。如图18示,ATL在诉讼中采用了连续多批次诉讼的策略。

检验一个企业专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除了专利数量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数外,还包括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薪资和职位,知识产权负责人是否进入管理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有些企业虽然声称重视专利,但其知识产权部门在公司内没有话语权,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制定上的不足。

三、专利无效新态势

数据显示,2022-2023年电池领域的专利无效请求呈爆发式增长。上图仅仅是商业数据库中检索结果,如果在国知局网站上检索,无效案件会更多。无效结果包括维持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三种情况各占比约1/3。在电池行业中,部分无效的比例通常较高,高于一般案件的10%左右。实际上,专利无效的结果中,部分无效通常是由于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所致。如果不进行修改,专利可能会被全部无效。由于侵权诉讼的存在,权利人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更加谨慎,会更积极地修改权利要求,以确保专利最终能存活下来,因此有侵权诉讼的案子出现部分无效的情况会更多。

当前,有关专利的非正常申请讨论中,很多人认为实用新型代表着低质量、不稳定,这是一个误区。电池领域,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无效结果基本相同,它们的稳定性基本一致。

以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一审在地方中院,二审在最高院,从去年底改开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二审改为在省高院进行[2],这对电池行业有很大影响,因为电池厂商自身布局了大量实用新型专利,时常面临专利侵权诉讼,如果二审在省高院进行、不出省即可完成诉讼,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对该省高院的审判思路特别理解,那么诉讼的结果会更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当企业在考虑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时,可以考虑将其布局为实用新型,因为它在诉讼结果方面可能更具可预见性。

如上图示,国知局授权的数量逐年增加,授权的专利越来越多,意味着行业布局的专利数量也在增长。以前实用新型的授权数量更多,但近年来可以看到创新主体在逐步转型,更多地布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比例基本持平。在这种大趋势下,即使大家都看好发明专利,我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仍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目前,实务中大量涌现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无效请求,主要针对参数专利和材料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42号建议答复的函(2022)明确表示,将严格依法审查公式参数类特征限定的专利申请,预计未来对参数专利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因此,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参数专利的布局策略,若依旧采用以前的方式进行布局,可能会因专利公开不充分等问题而被判无效。

四、专利策略探讨——基于典型案例

(一)案例1:“防爆装置”案——电池结构典型案例

该案例是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例,是2021年福建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在此案中,专利(专利号ZL201521112402.7)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防爆装置,指向电池顶盖片,即电池的一个零部件,原被告双方在赔偿额计算上产生很大争议。最小可销售单元(SSPPU)理论由美国法院Rader法官提出,并被广泛应用于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费计算中。在诉讼中,如果想把赔偿额计算得更低,可以采用这一理论。从专利撰写的角度来看,如将保护主题防爆装置写为一种包含防爆装置即顶盖片的电池,即保护整个电池,可能在计算赔偿额时更有助于把赔偿额算高。

这个案子对应的专利无效是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电池领域结构类专利,例如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评价上的审查标准。要想争辩发明高度,争辩各个部件之间存在 “协同作用”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因此在撰写专利时,需要更加详细地描述各零部件的协同作用,以提高专利的抗击打(抗无效)能力。

(二)案例2:“锂离子电极片”案——电池材料典型案例[3]

该专利的无效案是2022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今年“4.26”期间,最高院知产庭对民事诉讼二审进行了公开审理。电池材料领域的专利通常需要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问题,因此撰写材料专利时,深入挖掘多个问题、多个手段或多个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并通过特定选择兼顾各方需求,平衡解决方案,可能使得专利具有较高发明高度;同时,说明书中充分阐明发明构思,并提供足够实施例的支持。

(三)案例3:“安全电池”案 —— 参数专利 之“公开不充分”

本案入选2023年专利复审无效10大案件。涉及的专利为“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近两年来,电池领域对参数专利的充分公开的审查开始变得更加严格。

目前,国知局也加大了审查力度,要求技术方案必须充分公开,同时技术效果也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效果必须能够根据其内容预期实现,而不仅仅是理想化的效果。国知局认为,如果说明书中的技术效果过于理想化且不能在现实中实现,那么该专利将被认为公开不充分。这一案例强调了权利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考虑多个维度,确保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公开充分性。

(四)案例4:“正极涂层”案 —— 参数专利 之“不支持”

LH公司诉特斯拉案中,涉及的专利是一种正极涂层,关键发明点是正极材料涂层表面积对厚度的比值。在本案中,国知局认为专利中提出的比值参数设计缺乏合理性,专利中选择1.20 E +06作为临界点,但说明书并未提供足够的解释支持这一选择的合理性,最终,国知局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并据此将其无效。

(五)案例5:“压缩机”案 —— 参数专利 之“推定无新颖性”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电池领域,但它对于参数专利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特别是,对于参数专利,不仅可以考虑用公开不充分和不支持来无效,以推定无新颖性为由也是一个有效的策略。

在本案中,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的特征之一是两个面积的比值大于0.3。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国知局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但在最高院阶段,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最终判决该专利无效。最高院的理由是专利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专利能够与现有技术区分开,但专利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该专利被判无效。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的时候,申请人有义务证明申请方案能和现有技术区分开。最高院进一步要求,如果涉及非常规参数且没有太多物理意义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的方式,即,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发明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则推定专利无新颖性,而不是让无效请求人去证明专利被现有技术公开。

(六)案例6:专利权属、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案 (组合拳)

在电池领域,专利权属、侵害技术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诉讼频繁发生,其中专利权属问题容易被忽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于新入职员工,如果其在从上一单位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这些发明创造应被视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原单位。也就是说,对于跳槽员工,如果他们在跳槽后一年内以个人或新单位名义申请了专利,而该专利实际上是基于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成果,那么这项专利应当归属于原单位。

此外,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如果离职员工泄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仅会面临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并且还可能牵扯到现单位。因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等,在法律和管理上“双管齐下”,以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方面千万不能出问题,尤其是不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一旦出问题,可能满盘皆输。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电池专利”:IPC分类号为H01M,“用于直接转变化学能为电能的方法或装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0

· 非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由省高院二审

3】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ZzeqNgpie78Zugur55Qn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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