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Meta被意大利处以350万欧元反垄断罚款;未尽生成内容审核义务,一AI写作网站被处罚


 1.Meta被意大利处以350万欧元反垄断罚款

65日,意大利反垄断机构竞争管理局(AGCM)官网发布消息,因存在不公平商业行为,AGCMFacebookInstagram母公司Meta处以35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758万元)罚款。

目前,Meta还未就此作出回应。

AGCM调查发现,在用户注册Instagram的过程中,Meta没有告知关于将用户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的明确信息,此举违反了意大利《消费者法》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

此外,当用户FacebookInstagram账户被暂停时,Meta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沟通,以解决可能的投诉,此举违反了意大利《消费者法》第20条规定。

官方通报特别提到,Meta未能说明它是通过自动化审查还是人工审查以决定暂停Facebook账户;也未能向FacebookInstagram用户提供信息,说明他们是否可以对暂停账户提出异议,比如联系庭外争议解决机构或法官。最后,Meta仅为投诉者留出了30天这一很短的期限。

AGCM表示,Meta已在诉讼过程中停止了这两种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Meta在意大利还面临另一起反垄断调查。20234月,AGCM宣布对Meta发起反垄断调查,因其可能在音乐版权的谈判中滥用市场地位,并可能损害该行业的竞争。

这一调查还涉及意大利作家和出版商协会(SIAE)。20233月,Meta未能与SIAE达成续签版权许可的协议,结果自当年316日起,SIAE旗下有关歌曲均被Meta相关网站屏蔽。

对此,AGCM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的公司可能“不适当地中断了有关在其平台上使用 SIAE 音乐版权的许可协议的谈判”。(来源:隐私护卫队)

 2.未尽生成内容审核义务,一AI写作网站被处罚

近日,九龙坡区网信办依法对属地“开山猴”AI写作网站运营主体重庆初唱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审核管理义务、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企业运营的“开山猴AI写作大师”网站违规生成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未尽到主体责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九龙坡区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全面整改,加强信息内容审核,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暂停网站信息更新及AI算法生成式写作功能15日。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即时做好整改,持续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学习,坚持依法办网。

下一步,九龙坡区网信办将持续加强网络监管,压紧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积极构建清朗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来源:网信重庆)

 3.法官释法:贴上印有他人商标的包装纸销售同类产品算侵权吗?

虽然没有实际生产能力,但在销售的产品包装上贴了印有他人公司标识的包装纸,这一行为是否只需要负销售者的侵权责任?经审理,松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某汽车用品公司应承担生产者的侵权责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费用5万元。

原告系一家汽车尿素生产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汽车尿素产品上贴上了其持有注册商标的包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自己不具备生产汽车尿素的能力,被控侵权的产品系从他处采购后,贴上自行制作的包装纸再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的侵权责任已毋庸置疑,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被告的侵权责任应判定为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办法官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以及被告的自认,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被告虽然没有能力生产尿素产品,只是从他处采购后贴上包装纸出售,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只需要承担销售者的责任。被告在产品上贴附了印有侵权标识以及自己公司信息的包装纸,让产品、被告公司与侵权商标之间建立了有关关系,其行为的性质已改变了普通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法律将销售行为与使用行为分开列明,说明法条中的‘使用’并不包括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行为。换言之,生产者与销售者构成侵权的要件不同:生产者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而销售者是将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针对产品上自带的侵权标识未实施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销售者存在救济途径,即在不知晓所售商标侵权且能证明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下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杨秋月解释道。

法官提醒:

在非自行生产的商品上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比如上述案件中贴附印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纸,仍然构成侵权。从法理出发,这是因为此类行为和生产产品包装装潢类似,同样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使得行为人得以借用他人经过长期努力经营而积累的商誉销售自身商品而从中获利,而不是通过自己的积极投入换取消费者的选择,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显然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是不符的。由此,相关经营者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商标权,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再从事相关生产、销售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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