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德 | 穿越AI的知识产权迷宫:美国国会听证会掠影与启迪

目次

一、AI的作者身份与版权

二、AI的创造者身份与专利

三、GAI与人类创造力

四、知识产权持有人因其作品被用于训练AI的补偿

五、小结与启迪—— “我思故我在”

2024年4月10日,美国众议院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召开第三部分会议,持续讨论并探索AI和知识产权。会议题为“AI与知识产权:第三部分——AI辅助发明和创意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探讨了AI生成或AI辅助作品应该享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微妙辩论。

听证会由以下证人参与:

· Claire Laporte,Ginkgo Bioworks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研究员兼前知识产权主管。

· Joshua Landau,计算机与通讯工业协会(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创新政策高级顾问。

· Sandra Aistars,乔治梅森大学安东尼‧斯卡利亚法学院(George Mason University Antonin Scalia Law School)临床教授。

· Kristelia Garcia,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法学教授 。

要点:

· 听证会强调,需要明确AI生成作品中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人类参与或干预的门槛或高度。

· 证人普遍认为,现行的发明人身份和作者身份的法律适当地解决了生成AI提出的大多数问题。 他们认为,就版权法而言,额外的规定是不必要的,这样做会使专利程序变得过于复杂,并抑制创新。此外,他们表示,美国版权局 (USCO)颁布的《版权登记指南:包含AI生成材料的作品和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颁布的《AI辅助发明指南》既不周全也不清晰,可能会给使用AI辅助的作者和/或发明人带来负担。

· 证人Aistars 和 Laporte 认为,要求作者和发明人披露有关AI辅助的细节和/或与AI工具相关的专有信息将给他们增加负担。而众议员 Issa 反驳道,披露AI在创造或发明过程中的使用方式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目的。

· 证人认为,过度监管可能会扼杀美国在AI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力。他们认为,知识产权法的重点应该是鼓励创新和创造有价值的技术,这需要对AI和知识产权采取放松监管的方法。众议员Nadler询问狭隘的创造力结构是否会扼杀发明,证人Laporte强烈同意这一点,认为扼杀创新的风险比AI被滥用的风险更大。众议员 Ross表达了支持美国AI创新的愿望,并强调了该领域增强美国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性。

· 证人主张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GAI)作为发明或创作过程的部分作品,但反对对实质上或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他们将AI作为一种工具与其独立创造的能力进行了对比,并与相机等先前技术的使用进行了比较。通过分析AI在发明(专利)和创造性作品(版权)中的不同作用,证人认为,只要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控制、干预或影响,就可以合理地主张知识产权保护。

· 证人一致认为,单纯用AI创作的作品不应受到版权保护,因为版权法的目的是鼓励人类创造力。

· 听证会将人类对AI创建的输出加以修改的内容与基于公共领域材料的衍生作品进行了比较。

一、AI的作者身份与版权

证人对判例法的现状以及美国版权局 (USCO) 和 USPTO 采取的应对方法提供了见解。他们讨论了AI生成内容的影响、人类干预在AI辅助作品中的作用,以及在鼓励创新而又不削弱人类创造力价值的前提下如何保持平衡的重要性。

听证会探讨了AI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的细微差别以及对版权法的影响。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强调促进创新,同时确保AI辅助下的人类创造受到保护。USCO 目前的立场是,纯AI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并承认,截至目前并不存在 100% 无需人工输入的AI生成的内容。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成员一致认为,缺乏人类作者重大参与的AI生成的作品不应受到版权保护。这一立场与 USCO 现行立场一致,即完全由AI生成且没有人工干预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证人和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成员就确定作者的标准以及AI参与何种程度上才能使作品归属于AI而不是人类创作的问题进行了辩论。讨论还涉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AI模型,以及如果此类训练被认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可能产生的潜在法律后果。

其中一个要点是,亟待明确人类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才能使AI辅助作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USCO目前的做法是要求创作者披露并否认AI参与其创作,这一做法引起了争议,一些证人主张对人类艺术家使用AI工具参与创作应该进行更细致的定性评估。

尽管证人一致认为AI的部分使用不应导致发明或创意作品不受保护,但他们很难解决创意作品提出的具体问题。证人Aistars描述了一项基于人类创造力和“创意火花”的创意作品测试,众议员Issa将其描述为可能过于主观的测试。

听证会还表明,有必要在技术进步与个人创作者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有人建议,公司对用于训练AI系统的版权作品所显示的透明度有助于创作者了解情况,允许创作者提出要求,以获得对其创作贡献的认可或者补偿。

听证会并未就具体立法行动达成共识,但强调了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继续审查AI对知识产权影响的必要性。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表示希望防止伤害,确保法律框架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同时保护创作者的贡献。

二、AI的创造者身份与专利

听证会也讨论了AI与专利之间的关系。AI有潜力加速创造和发明过程,人们担心过度限制的USPTO人工智能专利指南可能会扼杀这种潜力,故USPTO《AI辅助发明指南》成为听证会的焦点,一些证人表示可能需要重新审查该指南,以确保其不会阻碍AI作为创新工具的使用。

众议员Kiley指出,发明不同于艺术作品,它是根据其实用性来衡量的。证人Laporte利用这一区别进一步论证了她的论点,即现代工具的使用不应降低有用发明的可专利性。

证人Landau讨论了允许外国竞争者借助AI向USPTO大量非法申请而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直接影响的可能性,并建议简单证明AI是否被用于撰写未来的申请即可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听证会明确了AI在创作和发明过程中作用的演变性质,以及持续审查知识产权保护以应对这些演变的必要性。涉及AI的创造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法保护?如果可行,人类需要多大程度上参与才能获得这种保护?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表示打算继续探讨这些问题,希望为AI辅助创造提供充分的专利保护,同时鼓励创新并保持美国的竞争优势。

三、GAI与人类创造力

听证会期间,关于人类创造力与AI之间关系的激烈辩论在整个听证会上引起了共鸣。代表们强调了区分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与AI作为增强人类创造力工具辅助创作的作品的重要性。如上所述,证人一致认为,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或输出不值得版权或专利保护。然而,由AI部分生成的作品,在人类的重大干预和贡献下,可能会受到保护。

小组成员讨论了人类参与AI辅助工作的适当门槛,提出了各种建议,包括关注人类最初就智力或智能提出的概念、人类对AI输出的可预测性和控制力等。挑战在于从视觉艺术直至音乐等各个创意领域如何定义和应用这些标准。

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成员强调了美国宪法明确赋权透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并担心如果不保护AI辅助的作品,可能会破坏推动创新的激励机制。听证会还谈到了AI时代如何定义作者和发明人的挑战,以及外国实体在盗窃知识产权背景下构成的潜在威胁。

因此,听证会强调需要对AI生成的和AI辅助的作品采取细致入微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在承认人类创造力的同时承认AI作为创新工具的变革潜力。听证小组成员建议不要立即采取立法行动,认为运用美国现有法律外加USCO和USPTO的进一步指导,将会解决AI在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持续挑战。

四、知识产权持有人因其作品被用于训练AI的补偿

尽管有人建议在补救措施(从禁令性损害改为金钱损害)方面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加以明确改进,但薪酬制度的愿景仍然难以揣测。虽然听证小组都主张现有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应该因其作品的使用而获得某种补偿,但没有人就如何实现这一点提供详细对策,只是建议对侵权使用采取金钱赔偿形式的事后赔偿。

众议员Lofgren和Issa对补救措施和报酬表示关切,Lofgren担心禁令可能会阻止AI企业发展,Issa则对其作品被用于训练AI系统的现有权利持有人缺乏补偿感到不安。

证人 Garcia同意众议员Lofgren的观点,即使用“责任规则”或旨在金钱赔偿的补救措施对于GAI来说更有意义。从禁令赔偿转向金钱赔偿,特别是在一些与AI相关的侵权案件中,对于AI企业如何使用他人的作品来训练其系统,以及美国在AI领域的竞争力而言,意义要大得多。

证人同意众议员Issa的观点,即现有的权利持有人应该得到补偿,但没有就报酬制度的运作方式提出明确的见解。

五、小结与启迪——“我思故我在”

这场听证会凸显了在AI和知识产权法的复杂迷宫中导航的迫切需求。随着AI不断发展并渗透到各个创意和发明领域,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必须随之不断发展,以应对AI辅助创作带来的独特挑战。听证会强调了在鼓励AI创新和保护人类创造者权利之间保持微妙平衡的重要性。AI领域相关利益人必须继续参与这种持续的对话,并根据潜在的立法和监管发展调整其应对策略。

作为证人的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Sandra Aistars教授在证词中指出[1],在决定是否为人类使用GAI 创作的创意作品登记版权主张时,应该先关注人类创作者的行为,而非 GAI 的输出。如果某人满足了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案中规定的“最低创造力要件(minimal creativity requirements)”[2],那么至少人类在 GAI 的帮助下创作的一些创意作品将受到版权保护。

在Feist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原创性称为版权的“试金石”,并将创造性行为与单纯的“额头留汗(sweat-of-the-brow)”劳动相区分,即作者对其创作付出的努力只是使自己“额头留汗”并不符合可版权性的最低创造性标准。然而,美国法院并没有为此设定特别高的标准,只要求作者的作品表现出最低限度的创造力。法院还指出,“作品受版权保护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该作品的每个元素均可受到保护。原创性仍然是可版权的必要条件;因此,版权保护只能延伸到作品中属于作者原创的部分。”这意味着判断原创性必须取决于作者的创造性行为。

德国著作者权法强调作品应反映创作的“个性(Individualität)”或创作者的个人智力创作(persönlichen geistigen Schöpfung)。创作的个性与创作者的个性无关,只与创作本身的个性相关,如果创作表现足够的个性化特征,超过创作高度(Schöpfungshöhe 或 Gestaltungshöhe、Werkhöhe)的门槛[3],就达到了德国著作者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标准。德国联邦法院(BGH)在2013年11月13日的判决中对必要的创作高度做出如右解释(BGH,I ZR 143/12[4]):若接触艺术或有些熟悉艺术观点的人群认为某创作涉及“艺术成果(künstlerischen Leistung)”,则该创作足以达到创作高度。在德国,制作或实施创作所付出的花费和成本与创作高度无关。

然而,从德国帝国法院( Reichsgericht)到BGH的判例中,普遍存在判断创作可版权性的所谓的“小硬币(Kleine Münze)”标准,即创作只需达到一枚硬币那样的创作高度或厚度抑或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Minimum an Kreativitaet),比如菜单、电话簿、数据库、实用艺术作品等,即可受到著作者权法保护[5]。

因此,无论在美国或德国,一项创作是否符合版权法规定的“作品”标准,对原创性的要求并不很高,只要其外在表达显示独特性,略有别于其圈内人的普通表达即可。

图 依照德国司法,某些创作的创作高度或厚度虽然仅达到小硬币的厚度,但只要表现作者的一定智力劳动,亦可作为作品受到德国著作者权法保护。

在AI辅助创意作品的背景下,关键在于人类作者采取了哪些创造性行为?质言之,人类作者是否像艺术家使用任何其他工具(比如笔、画笔、相机、摄影机、电脑等)或素材一样,使用GA将其创作愿景变为现实,或者是否使用 GAI 来替代艺术家自己的创造力。换言之,只要操作或使用这类工具的人对AI或GAI的自动输出依照自己的独特构思持续控制,予以人工干预,比如选择不同的提示词(prompt words) 、或者透过不同算法,修改、完善、直至自己的创作欲望或创意变成依法保护的作品,则该创作则有可能享有版权法保护。

美国国会这场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实质上聚焦在“一项创作或创造需要多少人力参与或干预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当我们讨论GAI时,通常会涉及更广泛的争议,包括摄取、实际应用以及人类作品和风格的复制。

那么,对于AI或GAI的输出的可版权性,是否可以从人/机两分法的角度进行定量化分析或者测试之,这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可行性。若否,在确定AI输出是否构成作品时,则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以定性区分AI或GAI输出中人类的贡献与AI或算法自身贡献之间的界限:

1. 创作独创性:版权作品通常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如果AI输出仅仅是重复模仿已有的作品或数据,缺乏独创性,则很难认定为版权作品。人类在定义问题、设定目标、提供创意方面的贡献可能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起到关键作用。

2. 人类创作的程度:如果AI输出是由人类设计、指导或干预的,那么人类的创作程度可能更大,因此人类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的作者。例如,如果AI或GAI输出主要根据人类提供的指导或训练数据生成,那么人类在其中的贡献可能更为显著。

3. 技术实现的贡献:尽管AI系统具有学习和创造的能力,但其技术实现和设计仍然依赖于人类的努力。人类在开发和优化AI算法、选择模型结构、调整参数等方面的贡献也应被考虑在内。

4. 合理期待:在判断AI或GAI输出是否构成版权作品时,还应考虑到合理期待的因素。如果人们合理期待AI系统能够独立地生成内容,且该生成内容符合版权法的要求,那么可能认定为AI或GAI输出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版权作品。

此外,虽然GAI是一项全新的颠覆性技术,但由GAI引发的哲学问题却并非如此。

1637年,法国哲学家、数学家和科学家René Descartes(勒内·笛卡尔) 在其著作《第一哲学沉思》("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中首次提出了他的哲学原理中的第一个原则:“Cogito Ergo Sum(拉丁文)/ I think, therefore I am ”,即“我思故我在”。他据此认为,即使他对自己和周围世界的一切均持怀疑态度,但无论如何,他都无法怀疑他自己在思考。因此,思考本身成为他确定自己存在的唯一证据。在Descartes看来,即使我们无法确定外部世界的真实性,但我们对自己存在的认识是不容置疑的。

在AI背景下,理解“我思故我在”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视角和考量。尤其是在讨论AI时,该原则可能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和思考,例如:

1. AI的自我意识问题:Descartes的“我思故我在”假设了一个自我意识的存在,即“我”作为一个思维的实体存在。在AI领域,是否存在可能拥有自我意识的AI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主题。有些人认为AI可能会发展出自我意识,而另一些人则否认之。

2. AI的自我学习和认知能力:AI系统通常具有自我学习和自我进化和认知的能力,它们可以从数据中学习,并不断改进自己的性能,以至于未来可能发展(进化)到像人类一样思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思考是否有必要为这种“自我进化”的AI赋予某种形式的“自我存在”或“自我意识”。

三百多年后的1950年,英国计算机科学家、数学家Alan Turing(艾伦·图灵)建立了后来被称为“图灵测试(Turing Test)”的方法,以确定计算机是否具有能够像人类一样思考。AI的思考和创造能力在科幻小说中得到了反复检验。不幸的是,虽然“图灵测试”没有探讨数据创意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它象征着几个世纪以来对非人类实体是否艺术性、智力和创新可能性的浓厚兴趣。

假如AI进化到具有可与人类类比的自我意识或和认知能力,抑或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国内有学者认为[6],在将法律主体设定为一个自创生系统(“在没有特定外力干预的情况下从无到有的系统的自我创造、自我生产和自我形成”的系统)的前提下,意味着AI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并不取决于它本身,也不取决于作为法律主体的人,而是取决于法律主体系统未来的自创生场景。而AI目前尚介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变生态链的初始端。

可以认为,AI的存在和能力决定了它的社会地位。展望未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AI总有一天能成为准法律主体,这或许不再是science fiction,但它终究必然为人类所主宰。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Sandra Aistars,House Judiciary Subcommittee on Cou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Internet’s hear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 III – IP Protection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and Creative Works.”

George Mason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LS 24-09

13 Apr 2024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4791507

2024年4月21日最后访问

【2】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99/340/

2024年4月21日最后访问

【3】 https://www.juraforum.de/lexikon/kleine-muenze

2024年4月21日最后访问

【4】https://juris.bundesgerichtshof.de/cgi-bin/rechtsprechung/document.py?Gericht=bgh&Art=en&nr=66284&pos=0&anz=1

2024年4月21日最后访问

【5】 https://www.urheberrecht.de/kleine-muenze/

2024年4月21日最后访问

【6】 文志峰:自创生视野下AI的法律主体地位分析,https://www.scirp.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paperid=127610

作者:郑友德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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