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竟将194瓶假酒卖给同一人?法院判了!
“你怕是喝了假酒吧!”
当这句玩笑走进现实
将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南昌市某商行的个体经营者。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叶某(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天之蓝牌和五粮液牌白酒,随后在其经营的商行出售给被害人李某假冒天之蓝白酒188瓶、假冒五粮液白酒6瓶,销售金额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二、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财物,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王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发还被害人李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既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