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涛 贾洪菠 | 如何撰写高价值的通信标准专利

作者 | 卞涛 贾洪菠

柳沈律师事务所

目次

0. 序言

1. 撰写总体策略

2. 说明书的撰写

  2.1 背景技术的撰写

  2.2 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撰写

  2.3 清楚、充分公开的要求

  2.4 对权利要求范围的支持性要求

3. 权利要求的撰写

  3.1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描述

  3.2 权利要求书的结构

4. 结论

【摘要】

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越来越多,与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专利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考虑到通信标准专利的特点,在申请阶段,应该合理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使专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同时保证与通信标准的较强的对应性。本文将主要针对无线通信领域,探讨高价值通信标准专利的申请文件撰写要点。

【关键词】

通信标准 专利 说明书撰写 权利要求书撰写

技术标准(简称为标准)是指由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目前常见的标准包括蜂窝通信标准(例如,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标准)、WiFi标准,蓝牙标准、音视频编解码标准等。一般认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标准技术的实施者为了实施标准技术就必然要使用而无法规避的专利。确定一件专利是否是标准必要专利需要考虑专利与标准是否一致或对应,即对应性。专利与通信标准的对应性可以指专利应覆盖通信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即通信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应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对于企业的运营,标准必要专利是重要的无形财产并具有较大的战略价值。

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越来越多,与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专利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考虑到通信标准专利的特点,在申请阶段,应该合理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使专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同时保证专利与通信标准的较强的对应性。本文将主要针对无线通信领域,探讨高价值通信标准专利的申请文件撰写要点。

1. 撰写总体策略

与一般的专利申请类似,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文件撰写的一般要求,例如,说明书应该清楚、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

此外,考虑到在提交申请时不确定标准最终可能采纳的方案,以及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需要与最终标准采纳的方案对应,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撰写还需要满足一些特殊的要求。

2. 说明书的撰写

2.1 背景技术的撰写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由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通信标准相关专利大多数是改进型发明,即对现有通信标准的改进。对于通信标准相关专利,在描述现有技术的问题或缺点时,应该尽可能地宽泛描述与本申请涉及的技术方案相关的内容,尽量不要涉及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关的细节,即使这些细节是现有技术。如果在背景技术部分中描述过多的现有技术的细节,可能会限制本发明的应用场景,并有可能影响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判断。如果希望结合现有技术的细节来描述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则应当将该实施方式的描述放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进行详细阐述,而保持背景技术部分的上位、宽泛的描述。

此外,保持背景技术部分的上位、宽泛的描述还可以避免“现有技术自认”的问题。在中国一般没有“现有技术自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等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仅限于对事实的认定(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的事实),但是否为“现有技术”则是法律问题,因此一般不适用自认原则。也就是说,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内容,并不必然归结为现有技术,即使专利权人在诉讼或无效中进行了某种“自认”,也应当基于所检索的现有技术文献和其它现有技术证据来认定现有技术。

然而,对于通信标准相关专利申请来讲,申请人通常都会在多个国家进行申请,因此在撰写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其他国家的专利相关法律对于申请文件的要求。例如,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的规定[1],记载在现有技术部分的内容有可能被认为是申请人自认的现有技术,除非其记载的是申请人对于其自身发明的改进。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也有类似的规定[2],如果申请人表明所引用的作为现有技术的主题仅仅是“内部技术状态(in-house state of the art)”,则此类现有技术不得用于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由此,对于通信标准相关专利申请来讲,保持背景技术部分的上位、宽泛的描述有利于申请人获得较好的同族申请。

总的来说,在背景技术部分应避免描述与本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内容,从而避免在审查过程或后续程序中对本申请的不利影响。

2.2 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撰写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要写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而,《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写明“技术问题”主要是为了帮助更好的理解说明书的内容,并非是对说明书撰写的实质要求和限定。在审查实践过程中,即使一件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未明确记载技术问题,审查员通常也不会提出在说明书中补写技术问题的要求,而是会基于所检索到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归纳出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评价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对于通信标准相关专利申请,不宜在说明书中描述过于具体的技术问题,以免对权利要求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基于申请人描述的技术问题来指出权利要求缺乏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可能会增加其他的特征。这可能会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影响权利要求与标准的对应性。

在不描述具体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概括性地描述一个总的技术问题,再写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并且使用“本发明的意图是解决至少一个技术问题…”或类似的撰写语句,以灵活解释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多个技术问题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来撰写:

本公开的各方面旨在解决至少上述问题和/或缺点,并提供至少下述优点。因此,本公开的一个方面是提供一种用于由终端优先地重选特定小区的方法,从而使得能够进行终端的快速数据发送和接收,并防止在数据发送/接收准备过程中发生的信令开销的增加。

本公开的另一方面是提供一种系统、方法和装置,用于使用在包括一个或多个基站(BS)和一个或多个终端的基于波束成形的系统中通过波束成形发送的信号来执行小区测量和移动性管理操作。

本发明的另一方面是提供一种通过考虑单载波中终端的功耗来在有限频带内接收基站信号的过程,并且还提供了一种基站和终端灵活且动态地利用整个系统频带的方法。

对于技术效果,通常是与技术问题相对应的,解决了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就能够实现什么样的技术效果。然而,技术效果的撰写应当比技术问题更灵活。例如,可以在“发明内容”部分撰写与技术问题相对应的技术一个或多个技术效果。更优选的是,可以在具体实施部分适当地撰写技术特征本身的作用或技术效果,这在一方面可以间接体现发明所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之一,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创造性的成立。例如,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的描述可以是“通常,发送SS的波束可以是相对宽的波束,以便减少波束扫描或任何其他原因所需的时间。然而,用于发送CSI-RS或数据的波束可以是相对窄的波束,以便获得高波束成形增益”。

2.3 清楚、充分公开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可见《专利法》要求对发明进行充分公开,即发明的描述应该足够清楚和完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发明。所谓的能够理解和实现发明,是指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撰写的要旨就是清楚且充分地描述该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说明书中描述技术方案时,所使用的术语应与标准中的描述一致。如果所使用的术语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或者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则不需要在说明书中对该术语进行定义。如果确实需要定义,则应采用标准中的描述来进行定义,避免因为不合适的定义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影响专利与标准的对应性。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使用自定义词来描述技术方案。例如,考虑到标准的演进,可能需要对说明书中的现有标准术语进行上位概括。又例如,对于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新定义的信息,可能使用自定义词来描述。自定义词是指申请人自己创造产生的用语,其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没有通用的含义。《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规定,“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用语/自定义词是否清楚不仅将直接影响专利的授权和确权,并且可能在侵权阶段影响专利与标准的对应性。当使用自定义词时,应该在说明书中给出合理恰当的定义。例如,可以通用术语或标准中的术语来对自定义词进行定义,并给出自定义词的多个可能实施方式,这些可能实施方式中可以包括现有标准中的术语。

此外,在说明书中的描述中,不应使用绝对性的词语,例如,“必须”(例如,“该方案必须满足如下定时条件”),“最佳实施例”,“最优实施例”等。当在说明书中使用了这些绝对性的词语描述了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的特征时,审查员可能认定该特征为实施该发明的必然使用的技术特征,这同样会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影响权利要求与标准的对应性。

2.4 对权利要求范围的支持性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因此,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应当撰写尽可能多的实施例,以便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且为将来可能的修改提供支持。对于通信标准相关专利,考虑到标准的不确定性,在说明书中从各个方面布局实施例显得尤为重要。

通信标准专利的可能扩展方式的示例如下:场景扩展,例如,上行传输与下行传输相互扩展(例如,物理下行共享信道(PDSCH)的传输到物理上行共享信道(PUSCH)的扩展,或PUSCH传输到PDSCH传输的扩展);信息类型的扩展,例如,涉及HARQ-ACK传输的方案到其他上行控制信息(UCI)类型的传输的扩展;信息或数据的传输条件(例如,定时条件、优先级顺序等)的扩展。对于一些通信类方法专利,条件或定时可能是重要的。但是,在说明书中描述具体实施方式时,有必要考虑条件是否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限缩,以及是否可以扩展该条件以获得新的实施例。例如,如果条件不是必须的,可以描述没有条件限制的上位概括的实施例,或者尽管条件可能是必须的,也可以描述没有条件限制的上位实施例。又例如,在已经描述了在满足某一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操作的实施例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描述,在不满足该条件(或者在满足与该条件互斥或关联的另一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该操作或者执行另一操作的实施例。以这种方式,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替代方案。下面描述一个具体的示例。如果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在指示消息包括第一指示的情况下,不触发第一操作,为了与通信标准相对应,在权利要求中增加“在指示消息不包括第一指示的情况下,触发第一操作”的特征可能存在“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风险。

在进行实施例扩展时,有时候为了简洁的目的可能仅简单指出实施例的替换方式,而不对替换实施例的方法步骤进行描述。例如,对于涉及PUSCH传输及其HARQ反馈的技术方案,可能仅在说明书中简单指出“本公开的描述也可以应用于基站向多个终端发送下行链路信号的情况”。标准最终实际采纳的可能不是本申请中的PUSCH传输及其HARQ反馈的技术方案,而是PDSCH传输及其HARQ反馈的技术方案,或者标准同时采纳了PUSCH传输及其HARQ反馈的技术方案以及PDSCH传输及其HARQ反馈的技术方案。此时期望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包括关于DSCH传输及其HARQ反馈的技术方案。然而,对于不同方向的传输(上行链路传输或下行链路传输)或不同类型的信息,信号的传递和配置的细节存在差异。如果仅基于这种简单的扩展描述将权利要求修改为PDSCH传输及其HARQ反馈的技术方案,则可能存在“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风险。因此,在对实施例扩展时,尤其是针对不同场景的扩展,应该至少给出包括主要步骤的扩展实施例。

另外,在对实施例进行描述时,即使是在同一个实施例中,对于不同特征的描述,也尽量使用例如“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在另一个实施方式中……”、“在其它实施方式中……”等非限制性语言进行描述,由此可以支持将不同实施例进行拆分、组合而支持所希望的权利要求的解释范围。

3. 权利要求的撰写

3.1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描述

通信标准相关专利通常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信号交互。然而,在撰写通信标准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时,考虑到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应当采用单侧撰写原则,以有利于进行直接侵权的判定。也就是说,对于一套权利要求,应当以一侧作为执行主体来描述技术方案。例如,一项涉及终端与基站之间的操作的发明,可以至少撰写四个单侧(终端侧和基站侧)的独立权利要求,即,终端侧的装置权利要求、终端侧的方法权利要求、基站侧的装置权利要求和基站侧的方法权利要求。下面给出权利要求单侧撰写的示例。

1. 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中的用户设备,该用户设备包括:

收发器;以及

至少一个处理器,与所述收发器耦合,并且被配置为:

从基站接收包括指示第一系统信息块的重复传输次数的信息的主信息块,

基于与所述重复传输次数相关的信息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一系统信息块,第一系统信息块包括第二系统信息块的调度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调度信息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二系统信息块。

2、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中的基站,该基站包括:

收发器;以及

至少一个处理器,与所述收发器耦合,并且被配置为:

发送包括指示第一系统信息块的重复传输次数的信息的主信息块;

基于与所述重复传输次数相关的信息发送第一系统信息块,第一系统信息块包括第二系统信息块的调度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调度信息发送第二系统信息块。

3、一种由无线通信系统中的用户设备执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从基站接收包括指示第一系统信息块的重复传输次数的信息的主信息块,

基于与所述重复传输次数相关的信息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一系统信息块,第一系统信息块包括第二系统信息块的调度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调度信息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二系统信息块。

4、一种由无线通信系统中的基站执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发送包括指示第一系统信息块的重复传输次数的信息的主信息块;

基于与所述重复传输次数相关的信息发送第一系统信息块,第一系统信息块包括第二系统信息块的调度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调度信息发送第二系统信息块。

上述权利要求涉及包括终端(用户设备)和基站之间的信号流传输。可以分别以终端、基站作为执行主体来撰写两组装置权利要求以及相应的两组方法权利要求。当以一个主体为执行主体撰写一组权利要求时,可以采用限定(例如,静态或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来描述其他主体执行的操作。例如,在上述例子中的权利要求1中,特征“从基站接收包括指示第一系统信息块的重复传输次数的信息的主信息块”采用了静态限定的方式来描述。

如上面所提到的,采用单侧撰写有利于进行直接侵权的判定。这是因为,在通信领域,移动通信的多个节点所对应的产品(例如,终端、基站或核心网)通常并不是由同一家公司制造、销售或同时使用的,这就给侵权认定造成了困难。例如,在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WAPI专利侵权案中,西电捷通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撰写了多个执行主体(移动终端MT、无线接入点AP和认证服务器AS)之间的交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仅仅认定(推定)了索尼中国公司在生产制造、出厂检测阶段使用了涉案专利,而索尼中国公司的销售其35款手机的行为则因为单一执行主体未能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而不构成直接侵权,也不构成帮助侵权[3]

通常,通信标准是基于节点(例如,终端、基站或核心网)之间的信息交互或某一节点的配置/资源/信息的确定来描述的。例如,3GPP TS38系列中的一些描述如下:UE可以在时隙内的不同符号中在服务小区上发送一个或两个PUCCHUE根据相应的搜索空间配置,在一个或多个配置的控制资源集(CORESET)中的配置的监听时机中监听PDCCH候选的集合;UE确定具有调度PDSCH接收的DCI格式的PDCCH的监听时机;对于第一HARQ-ACK报告模式,当UE正确解码传输块或检测到指示SPS PDSCH释放的DCI格式时,UE生成具有ACK值的HARQ-ACK信息,否则UE生成具有NACK值的HARQ-ACK信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采用与标准描述方案的方式类似的方式,基于节点之间的信息交互或信息确定来描述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保证与标准的对应性。建议使用的与信息传递和信息确定相关的术语如下:发送,接收,报告,检测,监听,确定,识别,生成等。

此外,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应与标准中的描述一致。与说明书的要求类似,如果所使用的术语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或者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则不需要在说明书中对该术语进行定义。如果确实需要定义,则应采用标准中的描述来进行定义,避免因为不合适的定义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影响专利与标准的对应性。如果需要使用自定义词来描述技术方案,则应该在说明书中给出合理恰当的定义。

3.2 权利要求书的结构

与一般的专利申请类似,通信标准专利的权利要求也应当采用分层结构,即将每一组权利要求写成一个由宽到窄逐层递进的多层保护的结构,即,从保护最宽的权利要求、写到保护范围最窄的权利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层层递进的结构,一般也称为“倒金字塔结构”。下面给出权利要求分层撰写的一个示例。

1. 一种由终端执行的方法,包括:

向多个上行链路控制信息(UCI)中的每一个分配优先级,其中所述优先级是基于分别与所述多个UCI中的每一个相关联的类型或有效载荷大小中的至少一者来分配的;以及

基于分别被分配给所述多个UCI中的每一个的优先级来发送所述多个UCI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UCI的类型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确认(ACK)类型、调度请求(SR)类型、或信道状态信息(CSI)类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第一UCIACK类型或SR类型并且第二UCICSI类型的情况下,向第一UCI分配相对于第二UCI更高的优先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UCI中所包括的类型包括多个信道状态信息(CSI)类型,并且其中所述多个CSI类型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秩指示符(RI)类型、波束信息类型、信道质量指示符(CQI)类型、或预编码矩阵指示符(PMI)类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分配优先级包括,在第一UCIRI类型或波束信息类型并且所述第二UCICQI类型或PMI类型的情况下,向第一UCI分配相对于第二UCI的较高的优先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分配优先级包括,在第一UCI的有效载荷大小相比第二UCI的有效载荷大小更小的情况下,第一UCI分配相对于第二UCI的较高的优先级。

在上述示例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宽,限定了基于UCI类型或有效载荷大小的优先级分配。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不同的UCI类型。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针对不同UCI类型的优先级分配。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CSI类型。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针对不同的CSI类型的优先级分配。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于有效载荷大小的优先级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当将重要特征留在说明书中,避免将来适用捐献原则,反而限制了权利要求的解释范围,并影响与标准的对应性。例如,如果在说明书中记载了UCI类型可以是HARQ-ACKSRCSI,而在权利要求将UCI限定为HARQ-ACK,那么就相当于是申请人/专利权人放弃了UCISRCSI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准中采纳的是针对UCI类型为SR的方案,则该方案极有可能不会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影响专利与标准的对应性。

4. 结 论

在一些方面,撰写通信标准专利的申请与一般专利申请的要求是相同或类似的,例如,说明书应该清楚、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考虑到通信标准专利申请的特点,例如与通信标准的对应性、未来通信标准的不确定性等,与一般专利相比,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撰写还需要满足一些特殊的要求。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该考虑这些要求,使专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同时保证与通信标准的较强的对应性,从而获得较高价值的专利。

注释

1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29.html, 2129 Admissions as Prior Art [R-07.2022], MPEP.

2https://new.epo.org/en/legal/guidelines-epc/2023/f_ii_4_3.html,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Part F, Chapter II, 4. Description (formal requirements), 4.3 Background art.

3https://www.ciplawyer.cn/html/zpwxzl/20180403/138543.html, 西电捷通诉索尼WAPI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作者:卞涛 贾洪菠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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