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品牌鸿星尔克被网店侵权,法院判决赔偿损失13000元

一男子明知某星尔克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却“挂羊头卖狗肉”,在网店售卖“盗版”服饰。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赖某赔偿福建某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赖某在淘宝网站上开设了一家名为“国潮ˋ某星尔克总旗店”的网店,其明知某星尔克公司的“某星尔克”品牌的知名度,未经某星尔克许可宣传、销售并非某星尔克生产、销售且带有与某星尔克注册商标相同的运动裤,全店共计销售1008件,销售额达88640元。

某星尔克申请公证机构对赖某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和购买公证,经法庭对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为袋装长裤一条,裤腿及吊牌上印有与第7850485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吊牌有与第7907019号商标相同的字样。庭审中,某星尔克公司表示根据比对意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某星尔克公司的正牌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

某星尔克公司作为第7907019号、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裤腿及吊牌印有与第7850485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吊牌有与第7907019号商标相同的字样,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某星尔克公司第7907019号、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根据相关公众对于商业标识的注意习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某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某星尔克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赖某未经某星尔克公司授权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某星尔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某星尔克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自愿撤回要求赖某停止侵权的诉请,法院予以确认。对赖某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和赖某获利数额,因某星尔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法院根据某星尔克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赖某侵权行为性质、期间、过错程度及某星尔克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酌定赖某赔偿某星尔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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