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明:AI“孙燕姿”侵犯了什么权利?

作者 | 时萧楠 陈苏 赵芸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一个月,“冷门歌手”孙燕姿的AI 翻唱歌曲悄悄地火了起来,根据相关媒体[1]报道,“一个晚上,播放量就达到十几万。连续发了不到十条视频后,粉丝量就已经破千了。”

这些创作者多是自行通过开源的算法模型对孙燕姿的声音进行训练,进而获得孙燕姿声音的算法模型,然后将其声音进行推理,合成到希望“她”“演唱”的歌曲中,但通过AI合成的歌手的翻唱歌曲涉及了多项法律上的权利,网友自行训练、推理后上传AI孙燕姿翻唱歌曲将带来怎样的侵权法律责任是本文希望梳理清晰的。

一、制作、上传过程——以AI孙燕姿音乐为例

1. 需要准备

· 自行准备孙燕姿的人声音轨(下载孙燕姿演唱过的歌曲,并且将人声音轨从歌曲中剥离出来)

· 下载算法模型:so-vits-svc[2]

· 具备一定算力的显卡(或者使用云训练推理工具,即使用网络上提供的第三方算力)

· 自行准备推理所用的声音素材(cover的歌曲伴奏)

2. 操作

· 将1中的孙燕姿人声音乐放入so-vits-svc算法模型中进行训练

· 训练完成后形成AI孙燕姿人声模型

· 使用该训练好的AI孙燕姿人声模型推理希望“她”“演唱”的歌曲

· 合成后上传到视频/音频网站

3. 法律分析

从法律层面分析,上述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

· 将孙燕姿演唱的歌曲下载至自己所控制的终端、从歌曲中将孙燕姿人声剥离

· 算法模型的下载使用

· 下载“翻唱”歌曲伴奏行为、“推理”后合成AI Cover版本

· 将合成后的AI cover歌曲上传到互联网视频/音频网站

二、逐一分析其中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前提:歌曲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权利

著作权:

/曲作品的著作权、歌手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者权。

“声音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一千零二十三条,自然人的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即通常所谓的“声音权”,以技术手段伪造自然人的声音构成侵权行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声音。

个人信息:

声纹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规定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而歌手的声音在向公众发行、演唱音乐作品时是基于自身的行为发布的,但仅用于公众以及相关主体在享受音乐的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因此如果将其声音未经其授权提取其声纹用于数据训练,是明显地超出歌手的同意范围的使用,构成侵犯其个人信息的行为。

1. 将孙燕姿演唱的歌曲下载至自己所控制的终端、孙燕姿人声的剥离

· 下载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中除了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外,其他的作品使用行为均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将孙燕姿演唱的歌曲仅进行下载用于个人欣赏,显然是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合理使用的规定的,但是将其用于人工智能训练,显然无法适用合理使用中的任一情形,同样也无法适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从而需要获得相关词、曲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等著作邻接权人同意后才能使用。

虽然现在包括日本、欧盟等已经将用于人工智能的数据训练增加到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但也是有明确的限制[3],但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增加相关条款。

因此网友将孙燕姿演唱的歌曲下载至自己所控制的终端用于人工智能训练,显然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侵犯了该歌曲中的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复制权)、孙燕姿的表演者权(复制权)、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复制权)。

· 人声剥离

将孙燕姿的人声音轨从歌曲中剥离的行为,涉及对孙燕姿人声(参照“肖像权”保护)的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那么根据《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此“声音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音频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一定载体上”“可识别性”是其基本的要件。而作为歌曲中人声,是体现在了音频文件上,并且由于孙燕姿声音的特殊性以及其歌曲的可识别性,其歌曲中的人声音轨是符合“声音权”的要件的,其使用应当符合《民法典》对“声音权”的要求。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中赋予了“声音权”所谓的“合理使用”[4]的规定,但明显将其声音用于数据训练,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一情形,而需要事先获得“声音权”人的同意。而网友自行将孙燕姿歌曲中的人声从歌曲中剥离,用于数据训练显然是未经授权的行为,从而将构成对自然人孙燕姿“声音权”的侵权。

同时对这种针对其声音的数据训练,显然超出了孙燕姿本人对其声音允许的适用范围,同样构成对其个人信息的侵犯。

2. 算法模型的下载使用

目前网友们所使用的算法模型为github上公开的一个开源算法模型so-vits-svc,因此其使用是无须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的,但需要遵守其主页上的使用条款(Terms of Use)。

在使用条款中,so-vits-svc开发团队反复提示使用者,需要就其训练中使用的资料及生成物料的授权问题自行负责,svc开发团队对训练生成物料不承担任何责任。使用条款中还进一步明确指出:该开源算法模型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不得进入生产环节;在发布生成物料时,不仅要表明该物料由AI生成,还要表明用于生成的原始声音来源,如果该原始声音来源于其他声音合成算法,还需遵守该等算法的使用规则。如使用者拟将svc用于生产领域等超出上述范围的使用,需提前联系其开发团队。

3. 下载“翻唱”歌曲伴奏行为、“推理”后合成AI Cover版本

目前网友们会将AI孙燕姿的声音用于“翻唱”包括梁静茹的宁夏等大量知名歌手原唱的歌曲,为了将AI孙燕姿的声音与“翻唱”的歌曲相结合(合成),首先需要下载用于“翻唱”的歌曲伴奏,然后在算法模型上进行推理,将原来歌曲中的原版人声替换为AI孙燕姿的人声。

· 下载“翻唱”歌曲伴奏音频行为

下载“翻唱”歌曲伴奏音频的行为,同样涉及侵犯该歌曲中的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复制权)、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复制权)。

· “推理”后合成AI Cover版本

这个过程中存在是否侵犯孙燕姿的表演者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复制权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孙燕姿并未实际演唱推理后的AI Cover版本歌曲,因此在这个行为中并不存在对孙燕姿表演者权的侵权。

除此之外,因为这个过程中使用了孙燕姿的声音,并且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声音权”“合理使用”,因此网友未经授权使用AI孙燕姿的声音,构成了孙燕姿“声音权”的侵权。以及同上述,针对其声音的数据训练,显然超出了孙燕姿本人对其声音允许的适用范围,同样构成对其个人信息的侵犯。

同时AI Cover版本中除了歌手的声音以外,还有原版词曲、录音的使用,因此对其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还构成原版词曲、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的侵权。

4. 将合成后的AI cover歌曲上传到互联网视频/音频网站

网友的上传行为的侵权是比较显著的,侵犯了原词曲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用于直播,还会侵犯广播权。

同时侵犯了孙燕姿的“声音权”、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同时,在本次AI孙燕姿歌曲的悄然传播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中存在相关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使用要求,一旦该规定最终生效,需要网友进一步遵守。

注释

1】《“AI孙燕姿”刷屏背后,AIGC如何直面侵权之痛?》,剁椒TMT(微信ID: ylwanjia),https://mp.weixin.qq.com/s/9pF-imax4O5P4zS02lFRRw

2】见github网站,https://github.com/svc-develop-team/so-vits-svc,根据github的主页说明,该算法模型“只是一个框架项目,本身不具备语音合成的功能,所有的功能都需要用户自己训练模型。同时,该项目没有附加模型,任何二次分布式项目都与该项目的贡献者无关”。

3】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四,如果为了进行信息分析(指从大量作品或其他信息中提取与其构成的语言、声音、影响或其他元素相关的信息,并进行比较、分类和其他分析的过程)可以适用合理使用,无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但不得是用于享受作品的目的。

欧盟在20193月正式通过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3条款创设了有条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制度,为科学研究目的,成员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允许研究机构为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所需的各种复制及数据提取活动。

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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