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插画师美术作品被盗用于电商产品外包装,销售方侵害著作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插画师李琳把自己画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余婷。此后,余婷无意中发现,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竟然出现在电商平台一款户外产品的外包装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婷将销售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不久前,福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拥有版权的作品被盗用

李琳于2018426日创作了以志怪为主题的5个手绘美术作品。创作结束后,李琳将作品的“首秀”给了一个设计师互动平台。2019627日,她又将作品公开发表在一个原创绘画社交网站上。

2022327日,李琳将该系列的5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余婷。

余婷获得该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后,于同年415日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并获许通过,拿到了作品登记证书。

此后,余婷在电商平台浏览时,意外地发现拥有版权的系列作品的其中一幅被印在了一款户外产品的外包装上。经比对,该产品外包装使用图样与余婷拥有版权的美术作品几乎相同,该款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售价为51.7/个。

余婷认为销售这款户外产品的玉林市某商贸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且在未取得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美术作品用在销售的产品上并广泛宣传,侵害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福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删除线上店铺侵权产品链接;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销售方辩称不构成侵权

商贸公司辩称,该公司网店经营模式为无货源一件代发模式,涉案侵权产品的所有信息及货源均来自平台商家某渔具销售店,该店主要经营钓鱼箱贴纸等垂钓类相关商品。在该经营活动中,公司以采购价17.64元下单,产品由渔具销售店通过快递发货送达买家。涉案产品是公司从电商平台合法店铺合法采购,公司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提供了该店铺的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余婷所述被侵害的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综合该作品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以及社会面的认知度、作者发表作品的网站的影响力等,该作品在大众认知方面影响微乎其微,在主流媒体或互联网平台都很难搜索到,且涉案网店因销量不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于2022104日结束经营,已不存在继续侵权行为。

商贸公司称,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没有侵害余婷权利的主观恶意,涉案产品从上架至下架,仅卖出一件,且该订单还是余婷为取证所购,盈利差价仅为34.06元,获利微小。而且,余婷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中,部分为不必要的开支,不应列入合理开支的范畴。余婷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不合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著作权被判赔偿

经审理,福绵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余婷经申请获得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依法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福绵区人民法院指出,商贸公司未经余婷许可,通过其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使用以余婷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外包装的产品,侵害了余婷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商贸公司已于庭审结束前退出其在电商平台涉案网店的经营,故余婷请求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已失去现实基础,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商贸公司提出涉案产品并非自己生产而是来自另一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福绵区人民法院认为,余婷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商贸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金额,因此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类型,商贸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余婷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商贸公司向余婷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余婷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余婷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驳回余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网络时代,侵权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随手转发朋友圈的图片、运营公众号、网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表情包或图片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侵权问题。为避免侵权,大家不要使用来源不明的表情包或图片等,如要使用,需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

经营者不能既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显示所谓虚假的销量和评价以获得良好的声誉,进而吸引流量引起公众关注增加销量以获利,又在司法过程中主张销售数据系虚假所致而逃避责任。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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