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败诉再侵权,一公司两次侵犯“FILA”商标权被判赔33万元

作为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斐乐(FILA)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收获了不少粉丝。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2020年,斐乐公司发现东莞市莱轩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服装涉嫌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便将其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莱轩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斐乐公司15万元。判决生效后,斐乐公司发现莱轩公司网店中仍在销售其他涉嫌侵犯其“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便再次将其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斐乐公司认为,莱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据此向其索赔50万元。

最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莱轩公司的侵权行为,判决莱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斐乐公司4万元。对于一审判决,斐乐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莱轩公司构成重复侵权,将侵权赔偿额提升至18万元。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谈到,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尤其是针对恶意侵权行为,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加大了打击力度。比如《民法》典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都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张宏表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侵权,更不可实施重复侵权等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赵瑞科)

来源:中国贸易报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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