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网购时商品还没发货,就已经侵权了?

网络购物便捷迅速,让人忽视了其实网购也是需要经历一系列环节才能完成的。那么在网购过程中,专利侵权行为何时成立?没有收到货物是否会影响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呢?

文|知产北京

作者|郑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专利侵权案件,认定原告虽未收到被诉侵权产品,但买卖合同已然成立,被告的销售行为亦成立。下面,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吧~

案情简介

原告某玻璃制品公司为一项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某酒庄公司制造、销售了一款“闪电酒”(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告就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过程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原告查看并购买了被告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旗舰店中在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但付款后,原告并未收到被诉侵权产品;原告与该旗舰店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付款后客服称包装出了问题故未能发货,双方沟通后进行退货处理。依据上述公证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涉案专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公证购买一节,虽然最终被诉侵权产品未能发货,但购买者已付款成功,订单成立,即买卖合同已然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故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而鉴于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故本案难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行为。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

而原告虽然未能成功获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被告并未提出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其经营的店铺所展示的图片不同。故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涉案专利与公证书中被告经营的店铺中展示的图片进行比对,基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服从法院判决,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的要点。本案涉及的是网络购物,且原告未能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根据本案案情,被告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如何进行侵权比对是本案的难点。

对于网络购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本案中,被告经营的旗舰店中详细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样式、参数,其内容具体明确,原告下单成功,该合同即成立,进而被告的销售行为亦成立。

在侵权比对时,原告将涉案专利与公证书载明的被告经营的店铺展示的图片进行比对,此时,被告若提出异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产品图片不同,则被告应负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更未提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产品图片不同,反而基于上述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并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足以说明被告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产品图片相同,在此情况下,可以上述产品图片作为比对对象。

来源:知产北京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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