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公司经销商销售红牛饮料被判侵权,天丝公司获赔偿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即确认“红牛系列商标”归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但是,“红牛系列商标”纠纷却并未因此尘埃落定,而是波澜不断,几经反转。关于“红牛系列商标”之争,依然是硝烟四起。

2022年12月29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公司)发布“关于50年《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书》)法院判决有效的声明”,称:根据(2019)粤 0391 民初725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我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事件的关键核心集中在了红牛公司的《50年协议书》。《50年协议书》的有效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部分观点认为,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定《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意味着天丝公司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非法。然而,事件不宜就此论断。

依据法院关于红牛纠纷案的最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民初622号一审判决显示:

(1)红牛公司与天丝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件,最高法394号判决书已经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2)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3)《50年协议书》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亦不具有约束力;

(4)认定红牛公司非《50年协议书》当事方;

(5)《50年协议书》中没有红牛公司可使用天丝公司红牛商标的条款;

(6)根据后续双方签署的多份商标许可协议,可知双方就商标使用需另行签署许可合同,红牛公司仅依据《50年协议书》主张有权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红牛公司在许可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案涉商标;

(7)龙泉食品公司曾收到天丝公司的律师函且截至本案开庭时仍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龙泉食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21)赣01民初622号判决并非法院首次判定红牛公司经销商销售红牛饮料系侵权行为。

2022年10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 01 民初3631号一审判决,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即红牛公司在辽宁省最大的经销商)销售的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属于侵权商品,侵害了天丝公司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判决亦对红牛公司所主张的诸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50年协议书》案件、权属案最高院再审审查程序、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案件等案件的影响进行了否定。

对于《50年协议书》的有效性,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该判决里以《50年协议书》真实存在为前提,确定该协议第一项具有效力,未就整个合同定性。然而,认定协议第一条有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有效可以实施。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与其他司法判决有冲突之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红牛”商标权属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红牛”商标侵权案件中均曾认定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于2016 年10月6日到期,未经天丝公司授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据了解,天丝公司已就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启动上诉程序。

事实上,除了经销商销售侵害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红牛系列商标”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红牛公司旗下工厂以及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的行为也早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 2021 年 12 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初42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工厂)、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1 亿元人民币;

- 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 0106 民初 15728 号一审判决: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工厂)、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2.19 亿元人民币。

另据了解,除了司法上的侵权认定,市场上的主流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侵权商品。

目前,包括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在内的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同时,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持续对售卖“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的商户进行行政查处、告诫通知。目前,全国已有近 30 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 近4000 余份。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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