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蕾 | 美国专利申请加快程序对比

文/集佳知识产权 林蕾

美国作为贸易大国,无论是本国申请人还是外国申请人对于尽快拿到美国专利申请的授权都有不同程度的需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了多种方式的加快审查。本文将对USPTO近年来常用的加快审查情况进行介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申请策略。

一、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

首次申请为与USPT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后续申请进入美国。在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之间签订了多边协议时,PPH是适用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加速审查通道。

2.启动条件

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的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可要求在后审查加快。

具体是指当申请人在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OSF提出加快审查请求。通常所说的PPH包括两种类型,即常规PPH和PCT-PPH。常规PPH是指巴黎公约途径的PPH,即申请人在OFF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在OSF提出相应申请后,若OFF审查确定申请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申请人可向OSF对相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而PCT-PPH是指,PCT申请在国际阶段得到具有可专利性的肯定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后,申请人可在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请求加快审查相应申请。

PPH通道对于已经拿到另一局正向审查意见,又向USPTO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来说非常合适,不需要申请人缴纳额外费用,而且也可以获得加快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提交PPH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将在后申请,即向USPTO提交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修改为第一局已经认可的范围,即相等或更小,因此,需要申请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和加快审查之间进行权衡。

3.加快程度

PPH请求获得批准后,一般4-5个月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进入常规的审查程序,可按照普通申请的要求和期限进行答复和进行后续事宜。

二、普通加快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

1.适用对象

所有常规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包括:继续申请(CA)、部分继续申请(CIP)、分案申请(DA)和旁路申请(Bypass)。但是,申请文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AE途径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外观申请、再颁申请,植物专利申请、RCE程序和复审程序等。

2.启动条件

申请人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大实体140美元,小实体70美元,微实体35美元)。以下几种类型的申请可以免除此费用:有助于保护环境、与节能相关、与反恐相关的申请。

申请人同意在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就申请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会谈。在加速审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能满足审查员的会谈请求,该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将被终止。

申请人需要针对申请内容自行进行预先检索,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AESD)。检索内容包括技术领域、数据库、检索逻辑、检索到的文件名称等。检索必须包括美国专利、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除非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在其排除的资源中没有更合适的文献。检索必须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并且对权利要求进行最大范围的解释。此外,检索还需包括已公开的可能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3.加快程度

专利申请通常会在批准AE加速审查之后三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并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AE程序需要申请人进行审查前的预先检索工作。其次,在后续的OA过程中,答复OA时间仅有2个月且不能延期。这对于申请人的要求较高。

三、优先审查(Track One)

由于AE加快审查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于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

1.适用对象

必须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 递交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包括:继续申请(CA)、部分继续申请(CIP)、分案申请(DA)和旁路申请(Bypass)。

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得超过四项,权利要求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十项,并且不得包含多重权利要求。

2.启动条件

申请人需要在递交专利申请或提交RCE请求的同时递交优先审查请求,并需要同时缴纳优先审查费(大实体每件4800美元,小实体每件2400美元,微实体每件1200美元),以及专利申请的公开费。

此外,USPTO每财政年度可能受理的优先审查(Track One)请求数量为1.5万件。

3.加快程度

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而根据USPTO网站最新公布的结果,优先审查从批准加快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周期仅为2.1个月,做出最终审查决定的平均周期仅为6.5个月。

由上可知,与AE加速审查相比,优先审查不需要提交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的检索报告,也不需要满足会晤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也有所放宽,并且,优先审查从时间上具有优势,其缺点主要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受的案件数目有限制,同时申请人需额外支付较高的官费。此外,在OA答复过程中,答复OA的期限3个月,如果延期,该申请将返回到常规审查程序。

以上三种加速审查的程序为实践中常见的方式。PPH程序无需官方,成本低。也因此,PPH途径得到广大申请人的青睐,这导致提交PPH请求的申请逐步增多,必然会影响PPH请求申请的处理速度。此外,为了满足PPH请求的要求,申请人需要主动缩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Track one优先审查程序加快程度高,程序便捷,也没有多申请人的过多要求,但需要缴纳高额的官费。普通快速审查虽然官费相对较低,加快程度高,但普通快速审查程序需要申请人满足会晤的要求。此外,还需要申请人准备一份加速审查支持文件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充分的预先检索,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繁重的负担。通过对以上加速审查程序的了解,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途径来加速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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